海口男子车辆售后回租起纠纷,融资租赁终认定为民间借贷
近日,一起持续了将近2年的“融资租赁”纠纷,终于有了结果,尘埃落定。海口车主洪某,通过某融资租赁公司办理了车辆“售后回租”业务。之后,他被起诉,要求解除合同 ,还要支付租金以及违约金,将近5万元。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最终认定 ,所谓的融资租赁,实际上就是民间借贷。法院将年利率,从合同约定的23.42%,降到了14.2% ,为洪某“减负”,超过了1万元。
案情回放:
男子出售汽车再“回租”
因未按时支付租金被起诉
2023年6月,有一名家住海口市龙华区的男子,他叫洪某,因为资金周转存在需求,借助线上渠道,和某融资租赁公司签订了一系列电子合同,这些合同包含《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还有《车辆买卖合同》以及《汽车抵押合同》等。合同作出了约定,洪某要把自己名下某品牌的小型轿车,以27000元的价格“出售”给某融资租赁公司,然后该公司会把车辆“回租”给洪某使用,租赁的期限设定为24个月,年利率是23.42%,每个月的租金是1652元,总租金为39648元。租赁合同另外约定,当租赁的期限满了的时候,并且洪某把全部的租金都付清完成之后,车辆的所有权会“转回”到洪某的名下;要是出现了逾期支付租金这种情况,那就需要按照租金的总额的20%来支付违约金。
在2023年7月的时候,有这样一家融资租赁公司,它分作两笔款项分别向洪某进行了转账操作,转账支付的金额总计是27000元,两份银行回单所附的言内容均是“XXX购车款”。到了同年7月3日,双方去办理了车辆抵押登记事宜,其中抵押权人设定为某融资租赁公司。洪某在2023年8月的时候,向融资租赁公司支付了1652元,在9月的时候,又支付了1652元,10月的时候同样支付了1652元,这三个月支付的金额加起来共计是4956元。从那之后,洪某就再也没有向该融资租赁公司支付过款项了。
2024年,有一家融资租赁公司,向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呢,它主张要解除《融资租赁合同》,还要解除《车辆买卖合同》,它要求洪某退还车辆转让款27000元,其中包括支付未付租金19824元,这个未付租金是计算至2024年10月的,它还要求洪某支付违约金7929.6元以及律师费1000元,并且这家融资租赁公司主张自己对抵押车辆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院判决:
认定为“名租实贷”
利率降至14.2%
龙华法院经过审理之后查明,双方之间存在着“售后回租”这样一种交易,车辆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乃是某融资租赁公司,不过车辆一直登记在洪某名下,并没有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与此同时,《车辆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车辆成交价款,缺少买卖合同必要内容,某融资租赁公司沒有对车辆价值进行评估,以27000元“购车”缺乏依据,所以,法院认定,该案核心争议在于双方法律关系性质,也就是是融资租赁还是借款合同。该项案件里头,双方仅仅存在着融资的目的,并没有出于实际的融物需求,这种情况不符合融资租赁所具备的特征范畴。依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售后回租行径是属于“虚假表述意图”的情况,其背后所暗藏的真实法律关系乃是借款合同,具体表现为:借款本金数目为27000元,借款期限设定为24个月,并且约定好了本息合计为39648元。

至此,龙华法院给出判定结果,准许被支持的洪某返还本金为23003.66元,同时还要按照14.2%的比例计算利息,并且某融资租赁公司对车辆拥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某融资租赁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海口中院经过审理得出这样的认为,《融资租赁合同》是真实有效的,《车辆买卖合同》等电子合同也是真实有效的。然而呢,合同形式展现出来的真实并不意味着法律关系的性质就肯定是融资租赁。《车辆买卖合同》当中并没有对车辆成交价款作出约定,缺少了买卖所必需的条款;某融资租赁公司并没有针对车辆价值展开评估,那 27000 元的“购车价”是没有依据的;车辆一直登记在洪某的名下,毁损灭失的风险、保险以及检验等费用都是由洪某来承担的;某融资租赁公司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合同、返还“购车款”,而不是主张车辆的所有权。法院所持观点为,某融资租赁公司仅仅只是提供了资金27000元,并不去承担租赁物所存在的风险,双方之间单单只有融资这一行为而不存在融物的情况,并不契合融资租赁所拥有的“融资+融物”这种双重属性。一审将其认定为借款合同关系,并没有什么不妥当之处。
最终,海口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若综合费率明显高于LPR四倍
需警惕“名租实贷”风险
就该案而言,海南终确律师事务所里的律师胡亚男讲道,融资租赁以及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是容易被混淆的,而区分它们的关键之处在于,是不是同时拥有 “融资” 与 “融物” 这两种双重属性。融资租赁的核心要点是 “融资 + 融物”。其中,融物要素指的是,出租人获取租赁物的所有权,并且承担租赁物所存在的风险,像毁损灭失、价值波动这类情况,而承租人则是实际占有、使用该租赁物。融资要素所指的是,承租人凭借支付租金的方式来获得资金的融通。在此案当中,车辆处于未过户的状态,风险需由承租人来进行承担,出租人并不主张所有权,其明显欠缺融物的属性,法院将其认定为借贷,这是契合法律规定的。
针对该案,法院把利率从23.42%降到14.2%的原因是什么呢?胡亚男讲道,民间借贷利率受LPR四倍的限制,然而融资租赁租金不受这个限制。“一旦被判定为借贷,超出LPR四倍的部分会被用来抵扣本金或不被支持。”在这个案子里,合同约定的年利率是23.42%,法院将其调整为14.2%,洪某的利息负担因此减轻了超过一万元。
胡亚男给出建议,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去测算实际融资成本,要是综合费率显著高于LPR四倍,那就得警惕“名租实贷”风险。消费者能够从看清合同性质、测算实际成本、保留证据维权这三方面来避免“以租代购”陷阱。签订之前要问清楚是“租赁”还是“贷款”,并要求对方以书面形式说明法律关系性质以及法律依据;把总租金跟“购车款”进行对比,去计算年化利率,假如超过LPR四倍,就要谨慎参与;保存好电子合同、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一旦出现纠纷,就可以向法院申请“穿透式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