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男子车辆售后回租涉纠纷,融资租赁认定为民间借贷
近日,一起持续将近2年的“融资租赁”纠纷,终于有了结果。海口车主洪某,通过某融资租赁公司办理了车辆“售后回租”业务,之后,被起诉要求解除合同,还要支付租金以及违约金,将近5万元。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做出认定,所谓的融资租赁,实际上就是民间借贷,把年利率从合同约定的23.42%,降低到了14.2%,为洪某减轻负担,超过1万元。
案情回放:
男子出售汽车再“回租”
因未按时支付租金被起诉
2023年6月,有个家住海口市龙华区的男子叫做洪某,因为资金周转存在需求,借助线上渠道跟某融资租赁公司签订了一系列电子合同,像《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还有《车辆买卖合同》以及《汽车抵押合同》等。这些合同有着相关约定:洪某把自己名下某品牌的小型轿车,以27000元的价格“出售”给某融资租赁公司,之后呢,再由该公司把车辆“回租”给洪某来使用,租赁期限设定为24个月,年利率是23.42%,每个月的租金是1652元,总的租金为39648元。合同另外约定,当租赁关系结束,并且洪某已经将全部租金都付清之后,车辆的所有权会“回转”至洪某的名下;要是出现逾期支付租金的情况,那么就需要按照租金总额的20%来支付违约金。
2023年7月的时候,有一家融资租赁公司,分两笔给洪某转账支付了27000元,银行回单的附言都是“XXX购车款”。同年7月3日,双方去办理了车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是某融资租赁公司。洪某在2023年8月,向融资租赁公司支付了1652元。在9月,又支付了1652元。10月的时候,再次支付了1652元,总计支付了4956元。从那以后,洪某就没有再支付款项了。
在2024年的时候,有一家融资租赁公司,朝着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它主张要解除《融资租赁合同》,还要解除《车辆买卖合同》,它要求洪某把车辆转让款27000元退回来,以及支付未付的租金19824元,这个租金是计算到2024年10月的,同时还要支付违约金7929.6元以及律师费1000元,并且对抵押车辆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院判决:
认定为“名租实贷”
利率降至14.2%
龙华法院展开审理后查明,双方形成了“售后回租”交易,车辆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是某融资租赁公司,然而车辆一直登记于洪某名下,未曾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同时,《车辆买卖合同》未对车辆成交价款作出约定,缺少买卖合同的必要内容,某融资租赁公司未对车辆价值予以评估,以27000元“购车”缺乏相应依据。所以,法院认定,该案的核心争议落在双方法律关系的性质上,究竟是融资租赁还是借款合同。在此案当中,双方仅仅有着融资的目的,并没有实质的融物方面的需求,这并不符合融资租赁所具备的特征。按照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来看,售后回租这种行为属于“虚假意思表示”,其隐藏着的真实法律关系是借款合同,借款本金是27000元,期限为24个月,约定好了本息是39648元。

就这样,龙华法院给出裁决,准许洪某把本金23003.66元归还,并且按照14.2%的比例计算利息予以偿还,同时判定某融资租赁公司对此涉案车辆拥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某融资租赁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海口中院经过审理之后认为,《融资租赁合同》是真实有效的,《车辆买卖合同》等电子合同也是真实有效的。可是合同形式真实并不意味着法律关系性质就必然是融资租赁。《车辆买卖合同》当中没有约定车辆成交价款,欠缺买卖所必需的条款。某融资租赁公司没有对车辆价值开展评估,那27000元“购车价”是没有依据的。车辆一直登记在洪某名下,毁损灭失风险、保险、检验等费用都是由洪某来承担的。某融资租赁公司诉请解除合同、返还“购车款”,而不是主张车辆所有权。法院觉得,某融资租赁公司提供的资金仅仅是27000元,不承担租赁物所存在的风险,双方之间仅仅存在融资行为而不存在融物行为,并不契合融资租赁“融资+融物”的双重属性。一审将其认定为借款合同关系,并没有不恰当之处。
最终,海口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若综合费率明显高于LPR四倍
需警惕“名租实贷”风险
就该案件而言,海南终确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胡亚男称,融资租赁以及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极容易被混淆,而区分二者的关键之处在于,是不是同时具备“融资”与“融物”这两种双重属性,融资租赁的核心在于“融资同时融物”,融物要素指的是出租人获取租赁物所有权,承担租赁物的风险,像是毁损灭失、价值波动等情况,承租人实际占有并且使用租赁物,融资要素指的是承租人凭借支付租金从而获得资金融通。在这个案件当中,车辆处于未过户的状态,风险是由承租人去承担的,出租人并不主张车辆具有所有权,这种情况明显是缺乏融物属性的,法院将其认定为借贷,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在那个案件当中,法院把利率从百分之二十三点四二降到了百分之十四点二,这是为什么呢?胡亚男讲话了,民间借贷利率受到LPR也就是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限制,然而融资租赁租金却不受这个限制。“一旦被判定为借贷,超过LPR四倍的那部分将会被用来抵扣本金或者不被支持。”在这个案件里,合同约定的年利率是百分之二十三点四二,法院调整成了百分之十四点二,给洪某减轻了超过一万元的利息负担。
胡亚男给出建议,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要进行实际融资成本的测算,要是综合费率显著高于LPR四倍,那就得警惕“名租实贷”的风险。消费者能够从看清合同性质、测算实际成本、保留证据维权这三个方面来避开“以租代购”的陷阱。签订之前问清楚是“租赁”还是“贷款”,要求对方以书面形式说明法律关系性质以及法律依据;把总租金和“购车款”作对比,计算年化利率,要是超过LPR四倍,就要谨慎参与;保存好电子合同、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一旦出现纠纷,可向法院申请“穿透式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