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租赁变相高利贷?出租出售陷阱要当心
鲁法案例【2026】124
(图源网络 侵删)
案情简介
2025年3月,被告冯某借助在线平台跟原告某科技公司签了一份《用户租赁及服务协议》,此协议约定,被告要向原告“租赁”一部品牌手机,租期为6期,第一期租金是1750元,其余每期租金为1029.4元,总租金总计6897元。协议还约定,要是被告逾期支付租金超过7日,租赁关系会自动转为买卖关系,被告得无条件同意支付买断款以及逾期滞纳金,要是逾期支付买断款,就得按日万分之五支付逾期违约金。
合同签订完毕后,被告仅仅支付了前面两期的租金总共是2779.40元,从那之后就没有再进行付款动作了。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支付违约买断款4117.60元、滞纳金以及违约金等等。
法院审理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之后得出认定结果,涉及这一案件引发争议的关键要点,在于与案件相关的那份《用户租赁及服务协议》所具备的性质以及产生的效力。
1.合同性质
就协议内容而言,其一,协议层面作出约定,在租期届满之后,租赁物所有权会转移至承租方;其二,于案件审理的进程当中,原告某科技公司认同涉案手机在签约之际市场价值为5399元,官网售价是5999元,只是总租金6897元远远超出手机签约当下的市场价值5399元,此差额部分实际系原告进行资金融通所获取到的收益,并非单纯的使用对价;其三,协议的结构设计契合融资租赁“融物 + 融资”的特性,具备经营性。
综上所述,这份涉案的关于《用户租赁及服务协议》,虽然它的名称是“租赁”,但是呢它里面核心条款所约定的情况是,当这个冯某构成了严重违约的时候,租赁关系会自动地转变成为买卖关系,而且此时的冯某无条件地予以同意,按照约定好的买断款去买断租赁设备。此条款在实质上定出了所有权转移的条件,还有其结果,契合“融资租赁合同”里“出租人按照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挑选,向出卖人购置租赁物,给予承租人使用,承租人给付租金”,并且是以获取所有权为目的的交易特性,并非传统租赁合同只不过转移使用权的性质,其商业模式是以设备租赁作名称,实际行资金融通之行为,所以,该协议的真实法律性质是融资租赁合同。
2.合同效力

按照我国有关金融监管规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归类为特许经营金融活动,要经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有个原告某科技公司算是普通商事主体,它没拿到相关金融许可,却借着“租赁”名义给社会不特定公众提供融资服务,这扰乱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违背了法律强制性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也就是《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这个合同是无效的。
合同被认定无效之后,按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实施该行为的当事人因这个行为而获取到的财产是应当予以返还的;要是没办法返还的话那就应当进行折价补偿。在当前这个案件当中,手机已经被被告占有并且使用了,从客观情况来讲是很难返还原初的物品的,所以应当以手机在市场上所具有的价值5399元作为基准来进行折价补偿。在扣除掉被告已经支付的租金2779.40元之后,被告还需要支付折价补偿款2619.60元。原告依据无效合同所主张的买断款、滞纳金以及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费用,通通都没有法律方面的依据,对此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其一,认定双方所签订的《用户租赁及服务协议》为无效协议;其二,判定被告冯某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的十日之内向原告支付折价补偿款2619.60元;其三,驳回原告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这起案件,属于那种典型的,由“以租代购”引发出来的纠纷。从表面上来看,它是手机租赁,可实际上呢,是企业运用“租赁 + 到期转让”这样的方式,给消费者提供购买手机的融资服务。倘若这种模式没有经过金融监管部门的批准,那它就属于非法去从事金融业务,合同将会因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法官向广大消费者发出提醒,在签订诸如“租赁”协议这般契约之时,需细致地去阅读合同条文,清晰地认清交易本质。假设有情形是发现总租金显著高于商品在市场上的价格,并且约定租期满了以后商品归于自己留存,那么这种情况大概率就是发生了一笔融资交易之举。而身处这种状况当下就应当去核查对方是不是具备金融业务方面的资质,以此来防止因为合同没有效力从而导致自身权益遭受损害。
与此同时,还对各类市场主体予以警示,融资租赁、小额贷款等金融业务,务必要依法获取行政许可。并且,万万不可以用 “创新” 的名义来规避监管,不然的话,不仅合同或许会被判定为无效,甚至还可能会面临行政处罚,乃至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表明,民事法律行为若违犯法律、行政法规里相关强制性规定,那么此民事法律行为就是无效的。不过呢,存在一种例外情况,即要是该强制性规定并不会致使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那就另当别论了。
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处于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会发生效力的状态之后,行为人借着该行为获取到的财产,是理应予以返还的;要是没办法返还或者不存在返还的必要,那就应当进行折价补偿。存在过错的一方,需要赔偿对方因这一情况而遭受的损失;要是各方都存在过错,那就应当各自去承担相称的责任。
第七百三十五条融资租赁合同,是这样一种合同,出租人依据承租人对于出卖人以及租赁物的挑选,向出卖人去购得租赁物,进而提供给承租人予以使用,而承租人给付租金。
文字:闫博 孙敬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