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男子车辆售后回租起纠纷,融资租赁被判民间借贷
近日,一起持续了将近两年时间的“融资租赁”纠纷终于是有了结果。海口车主洪某经由某融资租赁公司办理了车辆“售后回租”业务之后,被起诉要求解除合同,还要支付租金以及违约金将近五万元。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给出认定,那所谓的融资租赁,实际上就是民间借贷,把年利率从合同所约定的23.42%降低到了14.2%,给洪某减轻负担超过了一万元。
案情回放:
男子出售汽车再“回租”
因未按时支付租金被起诉
2023年6月,有个家住海口市龙华区的男子叫洪某,因为资金周转存在需求,借助线上渠道,跟某融资租赁公司签了《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还签了《车辆买卖合同》,另外还有《汽车抵押合同》等一系列电子合同。这些合同作出了约定:洪某要把自己名下某品牌的小型轿车,按照27000元的价格“出售”给某融资租赁公司,之后再由该公司把车辆“回租”给洪某以便其使用,租赁的期限设定为24个月,年利率是23.42%,每个月的租金为1652元,总的租金是39648元。这份合同另外约定,当租赁的期限满了的时候,并且叫洪某的这个人把全部的租金都付清了之后,车辆的所有权会“转回”到叫洪某的这个人的名下;要是到期有逾期支付租金的情况出现,那么就需要按照租金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去支付作为违约金呢。
2023年7月的时候,有个某融资租赁公司,分作两笔给洪某转账支付了27000元,银行回单上面附言都是“XXX购车款”。同年7月3日,双方去办理了车辆抵押登记,其中抵押权人是某融资租赁公司。洪某在2023年8月、9月、10月之时,分别向融资租赁公司支付了1652元,总计是4956元。从那以后,洪某就没有再支付款项了。
在2024年,有的一家融资租赁公司,朝着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宣称要解除《融资租赁合同》,还要解除《车辆买卖合同》,提出让洪某退还车辆转让款27000元,要其支付未付租金19824元,金额是计算到2024年10月的,要求支付违约金7929.6元,以及律师费1000元,并且表明对抵押车辆拥有优先受偿权。
法院判决:
认定为“名租实贷”
利率降至14.2%
龙华法院经过审理之后查明,双方之间存在着“售后回租”这样一笔交易。车辆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是某融资租赁公司。然而车辆始终都登记在洪某名下,并没有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与此同时,《车辆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车辆成交价款,缺少买卖合同所必需的内容,某融资租赁公司没有对车辆价值进行评估,以27000元“购车”是缺乏依据的。所以,法院认为,该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双方法律关系的性质,也就是到底是属于融资租赁还是借款合同。此案里,双方仅仅存在融资的目的,不存在实质的融物需求,这并不契合融资租赁应有的特征,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作出的规定,售后回租行为归属于“虚假意思方面的表示”,其隐藏起来的真实法律层面的关系是一种有着借款本金2700,元、期限为24个月、并且预先约定好本息为39648元这等标准数额范畴的借款合同。

基于此,龙华法院给出了判决,判定支持洪某返还本金为23003.66元,并且还要按照14.2%来计算利息,同时某融资租赁公司对于车辆拥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某融资租赁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海口中院展开审理后得出认为的结论,《融资租赁合同》以及《车辆买卖合同》等这样的电子合同是真实且有效的。然而啊合同形式存在真实性这种情况可不意味着法律关系性质就一定必定必然是融资租赁。《车辆买卖合同》当中并没有对车辆成交价款作出约定,缺少了买卖所必需必备不可或缺的条款;某融资租赁公司根本就没有针对车辆价值去做进行开展推行相应的评估,那27000元所谓的“购车价”是没有依据根基基础的;车辆一直始终持续不间断地登记在洪某的名下,毁损灭失风险以及保险、检验等这些费用全部都全都一律都是由洪某承担负责分担的;某融资租赁公司通过诉请的方式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购车款”,并非不是而不是主张车辆所有权。法院觉得,某家融资租赁公司仅仅只是提供了资金二万七千元,并不去承担租赁物所存在的风险,双方之间仅仅存在着融资行为而没有融物行为,并不契合融资租赁那种“融资+融物”的双重属性。一审把它认定为借款合同关系,并没有不合适的地方。
最终,海口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若综合费率明显高于LPR四倍
需警惕“名租实贷”风险
有关该案,海南终确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胡亚男称,融资租赁跟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容易混淆,区分的关键在于是不是同时拥有“融资”以及“融物”这两种属性。融资租赁的核心是“融资加上融物”。融物要素指的是出租人取得租赁物所有权,承担租赁物风险(像毁损灭失、价值波动等情况),承租人实际占有、使用租赁物。融资要素是指承租人凭借支付租金来获得资金融通。在此案之中,车辆处于未过户的状态,风险是由承租人来承担的,出租人并不主张所有权,显著欠缺融物的属性,法院作出认定它属于借贷的判定,这是契合法律规定的。
谈及该案当中法院将利率从百分之二十三点四二降至百分之十四点二的缘由是什么,胡亚男表明民间借贷的利率是受到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限制的,然而融资租赁租金却不受这个限制。一旦债务的性质被判定为借贷,那么超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那一部分将会被用来抵扣本金或者是得不到支持的。在这个案件中的合同约定年利率是百分之二十三点四二,之后法院进行了调整变为百分之十四点二了,给鸿某减轻了超过一万元的利息负担。
胡亚男做出建议,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去测算实际融资成本,假如综合费率显著高于LPR四倍,那么就需要警惕“名租实贷”风险。消费者能够从看清合同性质、测算实际成本、保留证据维权这三方面来避免“以租代购”陷阱。签订之前要问清楚是“租赁”还是“贷款”,并要求对方以书面形式说明法律关系性质以及法律依据;把总租金和“购车款 ”进行对比,计算年化利率,要是超过LPR四倍,就要谨慎参与;保存好电子合同、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一旦发生纠纷,就可向法院申请“穿透式审查”。
法治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