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出售融资租赁设备,小心名为租赁实为借贷
融资租赁的关键核心在于具备“融资+融物”这样的双属性, 其中直租和售后回租属于两大主流模式。在实际业务实操当中, “低值高买”情况以及租赁物虚假这类问题, 常常会致使交易被判定为“表面上看似是租赁、真正本质却是借贷”, 进而引发合同无效以及多重法律方面的风险, 对于国有企业来讲风险特别严峻。
一、直租与售后回租的核心差异
直租和售后回租, 在交易结构方面存在差异, 同时在主体关系上也有显著不同, 这会对法律关系认定产生直接影响。
首先, 存在一种直租方式, 也就是三方模式, 在这种模式下, 出租人会依据承租人所做出的选择, 朝着第三方供应商去购买设备, 之后其会选择把设备租赁给承租人, 这里的核心要点在于以租代购这一形式, 其能够帮助企业增添资产。
承租人事先备好自有资产, 卖给出租人, 然后再租回来动用, 这属于售后回租两方模式下进行的操作, 其关键要点在于盘活已有的存量, 通过快速实现资产变现来改进现金流状况。
关键性的区别存在于融物属性的强度方面, 直租存在着真实的第三方交易, 其融物属性直观, 售后回租由于出卖人与承租人合为一体, 所以需要着重进行穿透审查租赁物的真实性以及价值合理性。
二、低值高买对合同效力的差异化影响
所称“低值高买”, 乃是指租赁物的购买价格明显高于其实际价值, 而对于合同效力所产生的影响, 会因为模式的差异而呈现出不同的情况, 并且其核心要点在于是否能够保留“融物”的本质。
(一)直租模式:低值高买一般不影响合同效力
一直处于直接租赁的状态之中, 租赁物的价格是由承租人去指定供应商进行的报价给出的, 这属于承租人依靠自身来进行选择的与市场相关的风险。
案例(20 22)沪 74 民初 XXXX 号, 承租人收取设备并支付租金之后, 以价值偏低为由主张“名为租赁, 实为借贷”, 该主张被法院驳回, 法院认定该合同有效。
监管提出了价格要公允的要求, 然而, 只要不存在串通起来虚抬价格的情况, 那么, 法院一般不会对融资租赁关系予以否定。
(二)售后回租模式:低值高买易被认定为借贷
售后回租的监管是十分严格的, , 《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清晰明确得禁止了“低值高买”这种行为, , 并且要求租赁物具备真实的担保功能。
案例1当中名为(2018)最高法民再XXX号的情况是, 该设备发票显示价格为1068万元, 然而合同所约定的买卖价格却是1.5亿元之高, 二者之间的数值相差竟然达到了十几倍之多。之后经由法院进行认定得出此情形背离了等价交换的原则, 并且其所涉内容不存在融物的属性, 实际上本质属于借贷关系。
案例2, (2020)鲁16民终XXXX号, 设备实际价值为3170万元, 合同定价是7050万元, 此定价为实际价值的2.2倍, 法院鉴于未进行评估, 且价值严重不符, 认定其是以融资租赁之名而实际行借贷之实。
2021年的案例3对应的(2021)京民终XXX号, 租赁物的账面价值和评估价之间的差值达到了10倍, 没有起到担保作用, 法院判定不符合融资租赁的这种特性, 属于民间借贷。
在案例 4 当中编号为(2026)浙民终 XX 号, 其中此案例内购入了 50 台缝纫机, 其购入价格为 17 万元, 出租人自己进行评估得出 100 台的净值是 79 万元, 之后支付了 90 万元用于购买款, 最终法院依据低值高买以及欠缺融物要素这两点, 认定此情况属于民间借贷。
三、售后回租的司法审查标准:真实+公允
法庭进行穿透式审查售后回租情况, 关键要看租赁物品的真实状况以及其价值的合理程度, 这两者之中缺少任何一个都不行。
(一)租赁物真实性:物理存在+权属清晰
1. 必须是客观存在着的固定资产, 它要能够被识别, 还要能够被追溯, 并且能够被核查, 物理真实是这样要求的, 然而无形资产、消费物以及公益设施是被禁止的。
合同当中, 需要附上详细清单,清单里要包含名称, 型号, 编号, 位置, 以此来避免出现“一批设备”这样笼统的表述。
核查原始采购合同、发票、付款凭证、报关单,必要时实地查验。
2. 承租人要切实真实地拥有, 并且具备有权对租赁物进行处分的条件, 不存在抵押情况, 不存在被查封状况, 不存在权属方面的争议, 以此确保权属清晰。
编号为)沪0115民初60513号的, 案例中的那。3辆车并非是由承租人所拥有的, 其中1辆存在低值却。被高估情况判定法院对。无权作处分以及低值高买这种情况, 实际上应认定为是借款行为。
(二)价值合理性:公允定价,禁止低值高买
1. 监管所划定的红线是, 售后回租的买入价格要有合情合理且符合公允的依据, 严格禁止那种脱离实际所具有的价值来进行定价的行为。
2. 司法认定规则:
先看合同约定价;
再按约定折旧、残值推算;

有争议时委托专业机构评估。
3. 其核心判断的标准是, 租赁物的价值跟融资金额基本上是相匹配的, 并且能够起到担保的作用, 一般而言要是超过实际价值两倍以上了, 那么就容易被认定成是低值高买。
四、国有企业违规售后回租的四大法律责任
国企开展售后回租,合规是底线,违规将面临多重追责。
1. 由违反《企业国有资产法》第71条所导致的国有资产流失责任, 若造成了资产损失, 那么相关责任人需承担赔偿责任的同时, 还会受到政务或者纪律方面的处分。
2. 责任在于违规经营投资: 此情况触动了国资委所颁布的《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对于责任人来讲, 存在着可能会被降低薪资、也存在着可能会被禁入相关领域、还存在着可能会受到组织方面的处理这样的情形。
3. 出现为公益性项目违规举债的情形, 其举债行为有可能会被认定成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 这种情况下 , 领导干部就会遭到严肃问责。
4. 需承担的刑事责任是, 存在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况, 或者有滥用职权的行为, 该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这种情况涉嫌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 或者涉嫌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 此罪依据的是《刑法》第168条。
监管处罚案例:
江苏金融租赁, 由于租前调查没有做到应有的尽职程度, 价值评估也欠缺应有的审慎态度, 所以被罚款一百六十五万元, 并且其高管还被追究责任。
长城国兴金融租赁, 因其资产转让并非真实, 且尽职调查存在不到位的情况, 被处以罚款150万元, 该公司董事长等人也受到了处罚。
五、合规操作核心建议
(一)租赁物:守住真实+权属双底线
从实际审查角度来说, 要进行实地查验, 还要核查原始凭证, 通过层层穿透去证明租赁物是真实存在的, 是在特定范畴内的, 并且是可以进行处置操作的。
所有权证明进行查证时, 要通过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先做查询, 查看是否没有在先抵押以及查封情况, 以核实权属, 对权属予以确认。
进行适格性判断时, 优先去选择那能够产生现金流的固定资产, 对于公益资产、无形资产以及权属不清的在建工程要谨慎选择。
• 物权公示:不动产、车辆、船舶等必须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
(二)交易定价:建立公允价值锚点
对其进行强制评估, 要引入第三方具备资质的机构, 由该机构出具评估报告, 此报告将作为定价的核心依据。
使定价合理, 买入价要去参照评估价, 还要考量折旧情况以及市场价,严格禁止出现价值低却以高价买入的行为。
保留痕迹进行管理, 要将评估报告以及定价决策记录完整保存下来, 以此来应对性质方面的质疑。
(三)合同文本:明晰法律边界
搞清楚租赁物清单, 也就是得有唯一性标识, 弄明白所有权转移的情况, 晓得租金是由哪些部分构成, 清楚维修责任归谁, 明确期满之后的归属状况。
• 约定权属瑕疵、查封的违约赔偿责任。
采用术语规范, 使用“租赁本金”以及“租金”这样的表述, 以此来避免出现“本金”还有“利息”等这类模糊表述。
(四)主体与决策:筑牢内部防火墙
• 审查出租人资质:具备融资租赁牌照/金融许可证。
身为国企承租人, 要做到履行有关三重一大的决策, 针对隐性债务风险展开专项论证, 关联交易不仅要做到公允, 并且要进行披露。
• 担保措施:抵押、质押必须登记/交付,确保物权有效。
结语
售后回租的合规生命线在于融资与融物的统一, 租赁物真实、价值公允乃两大支柱, 且二者缺一不可, 对国企来说, 这不仅是商业要求, 更是政治责任与法律责任的交叉之所, 必须把合规从“形式检查”提升为“实质判断”, 将风险防范从“事后补救”提前至“事前阻断”, 以此杜绝合同无效、资产流失、问责追责等连锁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