靠办假租赁凭证上学?156000元打水漂,出租出售学位风险警示

2026-08-25 09:25 74 次浏览 租售信息 admin

想让孩子上名校

找人办张租赁凭证

虚构实际居住事实

能行吗?

案情简介

2024年4月, 李某于社交平台发觉赵某所发信息, 所述无需购置学区房便能办理市优质学校学位, 李某加赵某微信咨询后晓得, 赵某的操作办法是给李某办理房屋租赁凭证, 借由此虚构学区房实际居住情形, 进而申请该学区房对应的学位。双方先后签了三份协议书, 议定由赵某为李某孩子办理某知名学校入学一事, 李某总计给赵某支付189000元。

之后, 因为赵某所提供的房屋租赁凭证对应的学位, 已经被其他人占用并且被锁定了, 所以李某的孩子没能成功入读。李某提出要求退款, 赵某仅仅退还了33000元, 剩下的156000元没有退还。李某觉得该委托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 协议应该属于无效, 请求判决全额退款并且支付资金被占用的利息。赵某则认为, 李某委托的是积分入学服务,其已经提供了政策信息咨询服务, 并且在接受委托之后办好了租赁积分等前期工作, 还为此向案外人支付了5万元, 李某应该自行承担损失。

法院审理

本案件属于合同纠纷, 签订的三份协议书是李某跟赵某签的的, 虽是以办理入学资格作为合同目的, 然而双方约定的服务内容, 其实际情况是通过虚构房屋租赁关系, 以此来规避义务教育阶段入学政策里就实际居住以及学位锁定作出的强制性规定, 赵某是采用提供虚假房屋租赁关系的方式来企图为李某谋取入学资格, 这般行为, 不仅仅是扰乱了公共教育资源配置的秩序, 而且伤害到了其他适龄儿童平等接受教育的合法权益, 有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公序良俗的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给出的规定, 那种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没有效力的从而认定无效, 所以此案件中所涉及的协议应当属于无效的范畴。

当民事法律行为被判定无效之后, 赵某基于此行为所获取的财产, 理应予以返还, 不过呢, 却需要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以及实际损失状况, 以此来确定返还的范围。另外, 赵某为了履行协议, 已然实际办理了相关入学的前期准备手续, 在客观层面上, 产生了一定的成本。再者, 赵某宣传时表示可借助虚假租赁关系来规避政策限制, 还诱导李某签订协议, 并且收取了高额费用, 这当中存在着明显的过错。那李某呢, 在明明知道深圳市入学政策对于实际居住以及学位锁定有着明确要求的情况下, 却还是和赵某签订了协议, 试图去通过并非正当的途径来获取入学资格, 其主观方面存在着想要规避政策监管的故意, 并且对于合同无效这件事也是有着过错的。综合去考量双方过错跟损害后果之间的关联性以及实际损失的情况, 酌情来确定扣除已经支付款项的百分之二十当作是损失分担, 剩下的那部分金额要由赵某退还给李某。李某自身是存在过错的, 对于他的利息请求是不予支持的。这个判决已经生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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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接受教育, 这对每个身为家长的人来说, 都是最为重要要紧的头等大事。有一部分家长, 由于存在信息掌握不全面存在不对称的问题, 又或者是有着焦虑的心理状态, 所以轻易地就相信了网络平台上面那些诸如“无需学位房”“无需实际居住就能够入学”等这类虚假的宣传内容, 甚至于不惜绕开正规的招生政策规定, 想要通过“花钱去买学位”“租赁挂靠”等并非正常的渠道途径来获取入学资格。而本案呢, 它是一起具有典型特征的“学位买卖”方面的纠纷情况, 需要去审查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候的主观目的意图, 进而在双方存在的过错程度、实际产生的损失状况情况以及违法获利禁止等这些价值判断之间达成平衡。

鹏法君在这儿郑重提醒, 各位家长可千万别轻信那打着“特殊渠道”“内部关系”名头办理入学、入户之类的承诺, 因为这不仅会面临相关费用根本没法追回来这种风险, 而且很有可能还会耽搁孩子正常入学的时机。对于中介机构来讲, 妄图借着虚构事实来绕开公共政策从而谋取利益, 这种做法本身就是违规行为, 要是情节严重的话, 甚至有可能会遭遇行政处罚、承受刑事责任等一系列法律后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 倘若民事法律行为违反了法律以及行政法规之内具有强制性的相关规定, 那么此民事法律行为即为无效。然而, 存在一种例外情况, 也就是当该强制性规定并不会使得这种民事法律行为归于无效的时候。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要是出现无效, 或者被撤销, 又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情况后, 行为人基于该行为而取得的财产, 是应当予以返还的;要是没办法返还, 或者不存在返还的必要, 那就应当折价予以补偿。存在过错的那一方, 应当对对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要是各方都存在过错, 那就应当各自去承担相应的责任。要是法律有着另外的规定, 那就依照其规定来办。

供稿:福田区法院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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