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遇凶宅房东隐瞒,深圳法院判决可解约获赔

2026-08-14 00:16 81 次浏览 租售信息 admin

每一位从外地来到广东这儿的小伙伴, 头一件事情想来必定都是去租房。对于数量众多的租客们而言, 租到让人欢心满意满心愉悦觉得各方面都符合心意的房子实在是太过困难不容易了。

设想一下, 倘若新租赁的房屋曾经出现过非正常死亡的状况, 然而房东却将其隐瞒没有进行告知, 那样的话, 难道不会令人感到极其崩溃吗!

在这般情形状况下, 租客可不可以解除合同进而获取赔偿呢? 于8月11日,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案例。

租房遇"凶宅",房东拒绝调解

深圳法院判了

到了2025年5月的时候, 程某和房东孙某以及中介公司, 签订了《房屋租赁及居间服务合同》, 程某承租了孙某位于某小区的一套房屋, 这套房屋月租金是4500元, 设定的租期为3年, 押金为9000元。程某按照约定支付了押金以及3个月的租金, 然后正式入住了。

在2025年8月里的某一天, 程某从邻居那儿知晓, 这房屋在年前的时候, 发生过非正常死亡的事件, 就在当日, 程某便搬离了该房屋。程某提出要求, 要解除合同, 还要返还押金, 同时支付搬家等费用, 程某请求社区工作站来介入调解, 然而房东孙某全都拒绝进行调解。

程某于是朝着法院提起了诉讼, 诉求是解除合同, 要求孙某把押金以及租金退回来, 还要赔偿包括搬家费等在内的损失。

租房遇凶宅_房东隐瞒非正常死亡事件_租房信息

经调查核实,案涉房屋确曾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

某法院在经过相关审理之后作出认定, 此案件属于房屋租赁合同方面的纠纷。该法院通过进一步审理得出结论, 出租人与承租人所签订的租赁合同乃是双方真实意愿的表达, 其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从而具备有效性。然而依据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所衍生而来的先合同义务, 出租方针对于影响合同订立以及履行的那些重大事项来讲是负有主动进行告知的义务的。孙某身为出租人却并未如实去告知涉案房屋之内曾经发生过非正常死亡这样的事件。该事件, 虽没给房屋物理使用的功能带来实质方面影响, 然而却已超出社会公众对于居住环境安全性常理熟知的范畴, 客观层面上, 对于承租人心理安定属性以及其拥有的居住体验, 造成了持续性负面的影响。孙某, 隐瞒了和缔约存在关联的重要事实, 致使程某在合同方面的目的没办法达成, 违背了诚实信用这一准则, 构成了根本违约的情况, 程某依据这个要点, 主张解除合同, 具备事实以及法律方面的所依靠之凭证, 法院因此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在合同解除之后, 要是存在尚未履行的部分, 那么就终止履行;要是已经履行了, 依据履行的具体情形以及合同的性质, 当事人能够请求恢复到原来的状态或者采取其他的补救办法, 并且有权利请求获得赔偿而遭受的损失。

综上所述, 经由法院依据法律规定作出判决, 孙某应当向程某退还押金9000元, 还要退还程某在未使用房屋那段时期的租金, 并且赔偿与之相应的搬家费用。此判决已然生效了。

法官提醒

房屋, 属于不动产范畴, 然而其居住价值, 并非仅仅体现在物理属性方面, 更有着承租人对于安全、安宁居住环境所抱有的合理期待。非正常死亡事件, 虽不会改变房屋的使用功能这一状况, 但是却有可能影响租户的租赁意愿这种心理, 甚至还对于租户心理产生负面之影响。出租人此种主体, 若是违背诚信这项原则, 且故意地去隐瞒与订立合同有着关联的重要事实, 如此便构成根本违约这一情形, 那么承租人就拥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并且能够要求赔偿损失。

房东在出租房屋之际, 要如实去告知房屋有没有存在诸如非正常死亡等之类的重大事情, 千万切不可心里存有侥幸心思而去隐瞒事实情况, 不然的话就将会面临合同被解除、赔偿相应财产损失等一系列法律方面的后果。对于租客来讲, 一旦发觉租赁的房屋存在自身没办法去接受的隐瞒事项, 就应当及时借助合法的途径去维护自身权益, 要留意保留像聊天记录、报警回执等这一类证据材料。中介机构身为居间方, 要尽到审慎核查的责任和义务, 对房屋重大信息展开核实并且进行披露, 否则的话也有可能要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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