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房上学被弟弟低价转卖,法院判归还
近日, 大河报的记者, 从郑州市金水区的人民法院那里, 了解了一起颇为离奇的房产纠纷案件。事情是这样的, 哥哥出于好心, 为让侄女能够实现入学, 便将自己的房产借了出去。然而, 不曾想弟弟却联合了其他人, 以低价的方式把房产转卖了出去, 并且还办理了过户手续。最终, 法院经过审理, 确认了哥哥才是房屋真正的所有权人, 判定弟弟与第三人所签订的买卖合同是无效的, 同时还要求将房产过户返还。
为侄女上学哥哥把房子借给弟弟,没想到房被卖了
2018年, 为了让弟弟陈某乙的孩子能够顺利入学, 哥哥陈某甲使自己的一套房屋被“借”出去给弟弟和弟媳许某丙用于使用。
双方订立了《赠与(借房)协议》, 并且作出如下约定: 借用房的用途仅仅限定为办理入学事宜。在孩子于2024年9月投入初中学习后的半年时间以内, 弟弟务必把房屋产权毫无条件地过户归还给哥哥, 同时承担全部的税费。为了契合房管部门过户形式方面的要求, 双方还签订了一份《赠与合同》, 把房屋以“赠与”的名义过户到弟弟的名下。
在孩子顺利入学之后, 哥哥多次进行催促以期望归还房屋, 然而弟弟并未予以配合, 甚至还暗地里偷偷地把房屋拿去抵押来进行借款。在2025年5月的时候, 哥哥由于无奈所以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更加让人意料不到的是, 在诉讼的期间之内, 弟弟竟然和一名叫做刘某丁的女子签订了《存量房买卖合同》, 把那套市场价格远远高于此的房屋以40万元的明显低价转卖掉, 并且完成了过户操作。
哥哥急切申请追加刘某丁成为被告的人, 提出要确认房屋归属自己所有, 要求买卖合同被判定无效, 还要求进行过户返还, 并且要让对方承担相应的税费。
弟弟称是“赠房”且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
庭审期间, 弟弟进行辩解, 称房屋属于赠与性质, 并且撤销权已经超过时效;与此同时, 买方刘某丁表示自己是通过合法途径购买该房屋, 此情况与案件并无关联。

然而, 哥哥呈上了购房凭证, 还有税费记录, 以及租赁合同等确凿证据, 用以表明自己一直以来都是房屋的实际管理者, 同时又是出租人, 另外钥匙也始终是由自己所持有。除此之外, 法庭经过查明发现: 刘某丁曾经与弟弟是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的, 而且其转账记录显示那50万元是支付给房屋抵押权人的, 并非哥哥, 并且交易价格还远远低于市场挂牌价。兄弟二人的母亲也到庭作证, 证实刘某丁早就已经知晓房屋的背景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得出这样的看法, 房产登记在了弟弟名下, 然而, 《赠与(借房)协议》清晰地约定了借用的目的以及返还的义务, 并且, 《赠与合同》仅仅是为了办理过户的形式上的需求, 并非是真实的赠与意愿。哥哥一直以来都是房屋实际的权利人, 弟弟并不是真实的所有权人, 弟弟擅自售卖房屋属于没有权力进行处分。
刘某丁作为买主, 其与自己的弟弟存在着特殊的关系, 并且此次交易的价格显著低于市场上的正常价格, 同时无法证实其支付了合理的对价, 再结合其已知情的背景情况来看, 并不满足“善意”这一要件, 属于恶意串通去损害他人的权益。
最后, 经由法院认定, 哥哥成为房屋实际的所有权人, 弟弟与刘某丁之间的买卖合同被判定无效, 刘某丁需要在十五天之内协助把房屋过户回归到哥哥名下, 哥哥所主张的尚未产生的过户税费等费用, 法院暂时没有给予支持。
提醒办案法官, 法律严格保护受不动产所有权, 任何人未经产权人同意, 不得擅自处分他人房产, 此外, 亲情有温度, 法律有边际, 亲属之间更应遵从诚信, 不要利用亲友信任擅自处置他人财产。
在开展房屋买卖往来活动之际, 一定要去核查房屋实际的权属状况, 要确认买卖交易的价格是合乎情理的, 要充分做到审慎留意的责任。要是碰到了没有权力进行处分从而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情况, 能够通过诉讼路子依照法律规定来维护权利, 没有权力进行处分的行为人必须肩负起相应的法律后果。
来 源:大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