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18年退租被索赔24万,房东要求恢复如新合理吗?
多年来一直租着的房子, 平日里与房东始终和和顺顺, 到退租时, 房东却突然蹦出一句“恢复如新”, 这般要求合理与否呢? “恢复原状”的界限究竟处在何方? 在近期, 由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作出判令的一起租房方面的纠纷引起了大家的关注。
租住18年一朝翻脸
退租遭房东索赔24万余元
2006年6月, 有一位租客张先生, 他和房东刘女士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 这份合同约定李先生承租那个涉及的房屋用来居住使用, 租赁的期限是一年, 同时还有保证金11600元。
另外合同约定, 租客要用房屋交接时的样子, 要是想再装修又或者改变原来的设施, 就要先让房东点头同意才行;租期满了, 房屋得变回交接时的原状;因为租客使用得不妥又或是其他人为因素, 导致房屋或者设备弄坏了的, 得担负起赔偿责任。
一年的租期到了之后, 双方并未续签书面性质的合同, 然而张先生始终正常居住着, 这般居住持续了整整18年, 一直到2024年7月才正式办理退租手续。
租赁的时段之内, 张先生把房屋的墙体从白色粉饰成了黄色, 还把三室的结构改造成了四室。双方完成房屋交接的手续之后, 刘女士要求张先生把房屋恢复到“原状”, 这其中涵盖恢复三房的结构, 墙体要进行修复并且重新粉刷(先修复漏水造成的损坏然后粉刷成白色), 地板要换成新的, 灶台也要换成新的等事项。双方没能取得一致, 刘女士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张先生赔偿房屋修复所需要的费用14万多元以及房屋空置所造成的损失10万多元, 并且要求其承担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5000元。
张先生辩解称, 他是经过刘女士许可才开展装修改造的, 墙壁发霉是房屋外墙渗水造成的, 和他没有关系;除了第三卧室地板是因长期使用办公椅滑轮磨损导致的, 其余地板、灶台损坏都属于自然损耗, 不应由他承担修复责任;房屋空置是受市场行情影响以及刘女士自身原因造成的, 不同意赔偿空置损失。
此外,张先生提起反诉,要求刘女士退还房屋押金。
法院最终判决:
酌情认定租客赔付6万余元
长宁县的人民法庭经过细致审理之后得出这样的看法, 当承租人退掉所租房屋的时候, 是应当依据合同之中的约定把租赁的房屋返还回去的。要是起因是承租人故意那般的行为或者是存在疏忽从而导致房屋出现损坏的情况, 那么承租人就应当去承担与之相对应的赔偿责任;要是房屋的损坏是属于自然损耗这一类型的, 那就不应该让承租人来承担修复房屋以及赔偿方面的责任。

在这个案件当中, 合同清晰地作了约定, 租赁期限届满之后, 要使得房屋恢复到当初的模样然后交付给房方。虽说张先生是在取得刘女士同意的情形下, 对房屋的结构以及墙体的颜色实施了更改, 可是依据合同所规定的内容, 他在把房屋返还回去时, 按理应当恢复成房屋最初的状态, 而这部分用于修复房屋的费用, 应当由张先生来承担。
刘女士就墙体、地板、灶台受损, 申请对受损的原因等进行鉴定, 鉴定结论表明因果关系客观上没办法鉴定。双方确认在租赁期间, 张先生曾向刘女士反映过漏水情况, 不过双方都没有维修。除了张先生自己承认是办公椅造成的地板损坏外, 刘女士没办法举证其余损坏是张先生使用不当导致的, 而且案涉房屋出租时已经装修很多年了, 张先生又实际使用了18年, 房屋在正常使用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自然损耗。全盘统筹房屋的当前实际状况, 考量其使用的年限, 兼顾各方的各自过错情况等諸般因素, 经由法院审慎权衡后, 酌情判定由张先生支付修复所需费用三万余元整。
房屋存在空置产生损失, 刘女士收回房屋后马上挂牌要出租, 诉讼前张先生多次明确表态拒绝修复, 这种情形下, 身为出租人的刘女士也负有避免损失增加的义务, 结合双方沟通状况、房屋当时闲置状况、当事人过错程度, 还考虑鉴定报告里写明的修复所需工期等方面的因素, 并参照市场租金标准, 因而法院经过酌情后认定张先生支付三万余元的空置损失。
最终, 长宁区人民法院判定, 张先生需向刘女士支付房屋修复费用3万余元, 还需支付房屋空置损失3万余元, 而刘女士则要向张先生返还保证金6600元。如今, 此案判决已然生效。
在此提醒
租房改造一定要落实书面同意
同时留存沟通记录、
入住时房屋现状照片、视频
退租时分清“人为损坏”和“自然老化”
既不要被“恢复如新”绑架
也不要无故逃避合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