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租房新规6月起施行 出租信息不登记可能被罚款

2026-06-04 09:29 112 次浏览 租售信息 admin

近日, 浙江省政府官网公布了《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治安管理 办法》 , 并且将其简称为“办法” , 该办法自2026年 6月1日起开始施行 , 到那时这些违法的租赁行为有可能会被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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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明确,居住房屋出租实行治安信息登记制度,治安信息包括:

(一)可用于居住的房屋所涵盖的地址, 以及表明不动产权属的证书, 又或者是能够作为其他依据来证明其具备合法出租权利的各类材料。

(二)出租人的姓名, 有效身份证件的种类以及号码, 还有联系方式等等;承租人的姓名, 有效身份证件的种类以及号码, 还有联系方式等等;若出租人是单位, 需提供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等;若承租人为单位, 也要提供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等。

(三)对于以小时、日来计算租金从而出租居住房屋的情况而言, 其租期所指的是, 那个承租人实际入住的时间, 以及承租人离开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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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办法作出相关规定, 对于出租人而言, 若其出租居住房屋, 那么就应当去核对承租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并且要依照规定登记相关那信息, 不能够把居住房屋出租给身份不太明确、还拒绝登记身份信息的单位或者个人。

对于居住房屋出租, 出租人在自出租该宜居房屋起始之日开始计算的三日工作时间范围之内, 需要报送有关此居住房屋出租的治安相关信息;而倘若居住房屋出租治安信息出现了变化的情况,那么承租人应当在自该信息产生变化之时起开始计算的三日工作时间范围之内, 报送这一变化之后的信息。此外还存在有鼓励性质的规定, 即鼓励出租人在居住房屋出租这件事发生之时, 立刻报送居住房屋出租治安信息。

倘若存在这样一种情况, 即出租人借助房地产经纪机构来出租居住房屋, 那么此时, 便是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依据上述所规定的时间, 去报送居住房屋出租治安信息。

不按照定时的要求去报送居住房屋出租治安方面信息的, 会被公安机关实施处罚, 处罚是处于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要是情节属于比较轻微的那种情况, 那么会被给予警告, 或者是被处罚5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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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可以通过下列方式报送居住房屋出租治安信息:

居住房屋出租治安信息登记制度_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治安管理办法_出租信息

(一)借助公安机关所给予的, 或者服务管理机构所提供的数字化应用系统端口来进行报送。

(二)向居住房屋所在之地的物业服务企业, 或者居委会、村委会报送, 物业服务企业应于3个工作日之内转报出租人所报送的信息, 居民委员会跟村民委员会应当把出租人报送的信息及时去转报, 办法同时明确指出, 物业服务企业没有按时转报相关信息的, 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去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 由公安机关处以100元往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到公安派出所或者服务管理机构的基层工作组织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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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 办法还作出明确规定, 要是通过网络平台来发布居住房屋出租信息, 并且接受出租预定, 那么提供居住房屋出租信息发布服务的网络平台经营者, 也就是以下简称的网络平台经营者, 应当去核验居住房屋出租信息发布者的真实身份信息, 以及房源的真实信息, 并且要依照法律把相关信息与居住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进行共享。

网络平台经营者, 其若是未能履行居住房屋出租信息发布者身份信息核验责任, 那么, 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就住房和城乡建设、还有网信部门, 按照相关《住房租赁条例》的规定, 对其予以处置。

办法规定, 出租人需妥善保管所获悉的居住房屋出租治安信息, 承租人同样要如此,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也应这样做, 物业服务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也不例外, 网络平台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同样得妥善保管, 并且都要依法予以保密, 不能非法收集这些信息, 不能非法使用这些信息, 不能非法加工这些信息, 也不能非法传输这些信息, 更不得非法买卖这些信息, 不能将其公开,也不可以提供给他人。

房东、租客如何登记?

租客这类流动人口, 与房东一道, 能够借助浙里办自行申报居住房屋出租的治安相关信息。

①进入“浙里办”APP,点击下方“立即登录”;

②登录成功后,选择“户籍身份”;

③按照实际的需求情况, 挑选 “流动人口” 里头的 “流动人口登记” 或者 “房屋出租登记”, 进而进入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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