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近期,门头沟公安分局潭柘寺派出所的民警在执行出租房屋的检查任务时,察觉到房屋的出租者李某并未按照规定定期对房屋的使用状况进行审查,这导致了该房屋存在安全隐患。根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对房屋出租人李某进行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近期,在门头沟公安分局永定派出所对出租房屋进行的检查过程中,民警发现房屋的出租者郭某并未按照规定对承租者的信息进行登记。据此,公安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郭某进行了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明确指出,若房屋出租方将房屋出租给未持有身份证件者居住,或是未依照规定记录承租者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将面临二百元至五百元不等的罚款。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租赁合同签订后,出租人需在三个工作日内,前往住房所在地的流动人口基层管理服务机构或通过公安机关指定的信息系统进行出租登记。在此过程中,需填写租赁住房的详细信息,包括出租人、承租人及所有实际居住者的资料。若居住人员有所变动,出租人还需在变动发生后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登记手续。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明确指出,出租方需依照法律规定承担租赁房屋及其配套设施的安全管理职责,并与租户协商确定对租赁房屋使用状况的定期检查安排。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明确指出,出租住房必须遵循以下规定:首先,房屋必须满足国家及本市在建筑安全、治安管理、室内空气质量等方面的规定与标准。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明确指出,若出租房屋违反了该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存在安全隐患,公安机关将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有权对其处以三千元至三万元不等的罚款。
租房必登记
登记超方便
↓↓↓
为方便广大房屋出租人
及时完成租住信息登记
北京警方升级了“自主申报”系统
您可以通过手机、足不出户
就能履行出租登记责任
在此,也提示广大市民朋友
当您发现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等情况时
请主动向属地派出所、社区民警反映
或者也可以通过“自主申报”系统
0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