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租房新规8月施行,群租房虚假房源都要管
5月27日
《成都市住房租赁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将于2026年8月1日起施行
《条例》有哪些特色与亮点?
干货来了
聚焦痛点难点
对出租住房条件、合同备案等作出明确
去年9月份的时候, 我国首部专门针对住房租赁活动进行规范的行政法规, 也就是《住房租赁条例》落地并开始施行。依据这样的一项顶层设计, 并且立足本地住房租赁治理的实际情况, 《成都市住房租赁条例》正式被出台了。
整体来看《条例》, 其全文是由六章构成的, 分别是总则, 出租与承租, 租赁经营与服务, 监督管理, 法律责任, 附则, 它紧密围绕成都市住房租赁治理的实际情况, 着重针对“群租房”“虚假房源”等痛点难点来开展制度设计, 是在国家法规的基础之上, 对监管规则予以细化, 将主体责任进行压实, 把监管短板给补齐, 对智慧赋能加以强化, 对民生权益给予保障, 最终形成了贴合成都本地实践的制度创新。
问, 《条例》适用的房屋出租范围是哪些呢? 答案是, 《条例》第二条清晰表明, 其适用于本市城镇国有土地之上的住房租赁活动, 以及针对该活动的监督管理。然而, 直管公有住房的租赁活动不适用本条例不适用本条例, 单位自管住房的租赁情况不适用此条例不适用此条例,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活动同样不适用本条例不适用本条例, 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租赁活动也不适用本条例不适用本条例, 还有民宿等按日或者按小时计费来进行的住宿经营活动, 也不适用本条例。
除此之外, 《条例》依据城市治理需求, 针对出租住房标准, 合同备案,租赁双方义务, 市场主体开业信息报送, 从业人员实名管理, 房源核验发布, 资金监管, 网络平台责任等全流程, 给出系统性的、能够落地的细化规定, 达成住房租赁活动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闭环监管。

比如, 《条例》第九条明确指出, 出租住房是有条件的, 其规定出租住房必须要符合建筑方面的强制性标准, 同时也要符合消防方面的强制性标准以及燃气方面的强制性标准, 并且明确是以原始设计的房间作为最小出租单位的, 还禁止进行隔断, 也禁止按床位出租, 另外禁止将非居住空间用于居住目的, 同时也要明确单间租住人数的上限以及人均最低租住面积的要求, 以此从源头上对群租行为进行遏制。
与此同时呢, 《条例》进一步去强化合同备案这一举措, 推行免费且便捷的备案方式, 以此来保障承租人能够享有那公共服务的权益;清晰明确租赁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 同上位法里相对应的规定取那个最大公约数, 将出租人安全保障、禁止非法解约等义务予以细化, 明确承租人安全使用、如实申报信息、禁止违法改造等义务项目;实施实名交易制度, 严格地对租赁当事人个人信息加以保护, 严禁出现非法收集、买卖以及泄露这种情况。
强化监管与准入
防范虚假房源、违规房源线上传播
强化安全监管, 健全协同治理体系该如何进行呢? 《条例》明确了市的工作任务, 明确了区(市)县的工作任务, 明确了镇(街道)的工作任务, 细化了住建部门的分工, 细化了公安部门的分工, 细化了市场监管等部门的分工, 把租赁管理纳入党建引领社区治理之中, 居(村)委会协助开展自治管理, 物业服务人协助开展自治管理。
具体举措也很明确。须强化安全监管, 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要创建日常巡查制度, 去督促出租人、承租人等相关责任主体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要建设智慧管理平台, 依托智慧蓉城搭建统一管理服务平台, 达成信息共享、房源核验、网签备案、数据监测, 为基层监管与群众办事予以支撑;要建立租金监测、信用管理、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施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 畅通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渠道, 化解租赁矛盾;要明确法律责任呀, 针对违法出租、违规经营、未履行监管责任等行为设定处罚, 与上位法衔接;要强化主管部门行政责任, 加强执法监督。
在准入管理这方面, 着重指出住房租赁企业, 还有住房租赁经纪机构, 应当具备跟其经营规模相适配的自有资金, 以及从业人员, 还有管理能力, 同时要健全住房租赁信息查验方面的内部管理制度, 并且要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内部管理制度, 还要健全住房租赁档案管理方面的内部管理制度, 之后组织实施, 与此同时, 要细化住房租赁企业的开业信息报送规定, 也要细化经纪机构的开业信息报送规定, 还要细化分支机构的开业信息报送规定, 以此从源头提升市场主体的经营能力。
关于社交媒体网友常吐槽的房源图片和实际房屋全然不同的问题, 《条例》作出明确规定, 网络平台要核验发布主体身份, 对于租赁企业、经纪机构需核验营业执照、开业信息、从业人员信息并予以公示, 未经核验不准上线发布;对于在同一平台发布十套(间)以上房源信息的情况, 网络平台应核实发布主体经营资格, 以此防范虚假房源、违规房源进行线上传播。
《成都市住房租赁条例》
十问十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