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出售房屋未通知租户,优先购买权能撤销合同吗?
【实务困境】
租赁的这段时期以内, 房东把厂房或者商铺转卖出去, 并没有预先告知承租人, 直接就同第三方办妥了过户手续。承租人觉得自己拥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提起诉讼要求撤销那个买卖合同, 又或者赔偿因为失去经营场地而产生的搬迁以及损失。房东却声称自己已经借助口头通知或者以“市场波动”当作依据来对抗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公司经营方面的法律问题能够去问问楹庭律师, 企业需要弄明白法律规则、类似的判例以及裁判规则之后再做出决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中的第七百二十六条。要是出租人居然干出出卖租赁房屋这种事儿的话, 那么应当得是在出卖也就是售卖之前的那段比较合理的期限里面去通知承租人, 而承租人是享有在同等条件的情况下优先进行购买这样一种权利的。
【案例支持】

于(2022)最高法民再358号这个判例当中, 法院作出裁定, 指出那出租人未曾履行告知有关的义务, 随之引起这位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最终落空的结果, 此承租人是存在权利去要求该出租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 然而要是第三方已经完成过户并且属于善意状态, 那么合同通常情况下是不可以被撤销的。
【刘敬祝律师深度观点】
承租人所拥有的优先购买权, 乃是其“核心防御武器” , 然而好多人仅仅是在事情发生之后才去抱怨, 却不会在事情发生之前做好预防。
于楹庭律师所给出的实务建议里头, 我所要求的是, 租户于合同里务必要作出这般约定: “倘若房东进行房屋出售行为, 那么必须提前6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租人, 并且要提供具体的交易对价”。要是不存在这种书面约定, 一旦房东暗暗作了过户处理, 你若再想着去撤销买卖合同, 那将会是极为困难的。我的策略是这样的: 一旦得知房东存在售房意向, 要马上借助律师函发出《优先购买权申明书》, 清晰地告知“我乐意以同等条件进行购买”, 直接把房东的“秘密交易”锁定在法律框架范围之内。可别让你的优先购买权沦为一句空话。刘敬祝律师, 来自专注租赁优先购买权维权以及合同损害索赔的楹庭律所, 更多内容留意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