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租房新规:房东3天内要报治安信息,违者罚500-1000元

2026-05-03 00:44 62 次浏览 租售信息 admin

《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治安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昨日被浙江省政府官网公布。该办法,会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

《办法》作出明确规定,居住房屋进行出租时,实行治安信息登记制度,其中,治安信息涵盖了:

(一)其居住房屋所在地址,以及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是能表明其具备合法出租权利的别的材料。

(二)承租人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的种类,号码,联系方式等,还有出租人,若承租人为单位,提供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人以及联系方式等,若出租人为单位,同样要提供这些。

(三)在以小时、日计算租金进行出租居住房屋的情况下,存在一个关于租期的规定,这个租期所指的,是承租人实际开始入住的那个时间,以及其实际离开的那个时间。

《办法》设定,房东出租居住用房,得去核查承租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且要依照规定登记相关信息,绝不能把居住房屋租给身份不明、拒绝登记身份信息的单位或者个人。

当居住房屋被用于出租之时开始计算,在三个工作日以内,出租人需要去报送居住房屋出租治安方面的信息;要是居住房屋出租治安信息出现了变化,那么从发生变化的那个日子开始算,同样要在三个工作日之内报送变化后的信息。对于出租人居于当下立刻报送居住房屋出租治安信息这种行为,是予以鼓励的。

出租人借助房地产经纪机构来出租居住房屋,那么就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依照上述所规定的时间,去报送居住房屋出租治安信息。

租房信息_居住房屋出租治安信息登记制度_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治安管理办法

没有按照规定的时间报送居住房屋出租治安信息的,会被公安机关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要是情节相对较轻的,会给予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的罚款。

出租人可以通过下列方式报送居住房屋出租治安信息:

(一)通过公安机关或者服务管理机构提供的数字化应用系统端口报送。

(二)要向居住房屋所在地方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去报送。物业服务企业需要在3个工作日,对出租人报送的信息进行转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把出租人报送的信息进行转报。

(《办法》同时明确指出,若物业服务企业未按时去转报相关信息,那么会由公安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要是逾期了没有改正的情况,就会由公安机关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到公安派出所或者服务管理机构的基层工作组织报送。

此外,《办法》有明确规定,若通过网络平台发布居住房屋出租的信息,并且接受出租预定,那么提供居住房屋出租信息发布服务的网络平台经营者,应当去核验居住房屋出租信息发布者的真实身份信息,以及房源的真实信息,并且要依法把相关信息,与居住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进行共享。

对于网络平台经营者,要是其没有履行居住房屋出租信息发布者身份信息核验责任,那么呢,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以及工信部门,按照《住房租赁条例》的规定来予以处置。

《办法》规定,出租人要妥善保管获悉的居住房屋出租治安信息,承租人也要妥善保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得妥善保管,物业服务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同样要妥善保管,网络平台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也需妥善保管,并且都要依法予以保密,不能非法收集,不能非法使用,不能非法加工,不能非法传输,还不能非法买卖,不能公开,不能提供给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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