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网报道,9月15日,《住房租赁条例》开始生效。但是,一些网络自媒体声称,条例实施之后,会征收“房东税”。专家指出,这种增加“房东税”的说法是对住房租赁政策的错误理解,当前个人出租房屋的税收政策没有发生变化。
《条例》第八条明确指出,出租方需依照要求,借助住房租赁管理平台等途径,将租赁合同提交至租赁房屋所在地的房产管理机构进行登记。依据《条例》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区的房产管理机构应利用住房租赁管理平台,实施合同登记等管理工作,同时提供相关服务,并且要同民政、自然资源、公安、税务等机构构建信息互通的体系。有人据此觉得“备案”和“信息共享”,代表要全面向房东收税。业内专家表示,《条例》主要目的是整理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维护租客和房东的正当权利,并非加重税务负担。
在中国,个人出租住宅须按规定缴纳税款,涉及多个税目,包括增值收益税、房产使用税以及个人所得部分等。为简化征缴流程,方便租屋业主,各地税务部门普遍采用合并征收手段,即将上述税种整合为单一税负征收。

权威人士指出,二零一七年,北京市设立了覆盖全市的租赁市场管理信息系统,为租赁参与者施行租赁协议登记制度。到目前为止,登记的协议数量已经突破七百五十万份,完成登记的协议,承租方能够获得子女入学、积分迁移、公积金提取等相应权益,现在也正在推行公积金直接支付房租的试点工作。
个人出租住房,若月租金不超过10万元,北京和上海的综合税率是2.5%。在广东广州,自有住房出租,租金介于2000元到30000元,综合税率按4%计算。总体而言,房东实际承担的综合税负,远没有部分自媒体声称的“20%—30%”那么高。权威人士指出,租赁协议登记备案以及个人出租房产纳税并非全新条款,一些网络媒体将合同登记与所谓“业主税”的征收硬性挂钩,完全是偏颇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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