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城镇中租房居住的人口数量已超过两亿,特别是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一线城市,租房者的比例已经超过了四成。对于每一位租房者而言,能够稳定租房、舒适居住,都是他们内心深处的期盼。
在日常生活中,存在诸如甲醛超标住房、虚假房源信息、难以退还押金等问题,这些现象损害了租客的合法权益;同时,擅自改变租赁房屋结构、私自乱接电线水管等行为,也给房东带来了诸多不便。
针对租房市场存在的诸多难题,《住房租赁条例》(简称《条例》)已正式发布,并将于本年9月15日开始实施。此《条例》旨在如何确保房东与租客的权益不受侵害?它又将如何影响市场格局?这些问题引起了记者的关注,并已展开深入采访。
用于出租的住房应当什么样?
确保不损害人的生命与健康安全,同时,单间租赁的居住人数上限以及每人的最低居住面积均需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条例》是我国首部针对住房租赁进行规范的行政法规,它对租赁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进行了详细规定,并对住房租赁企业等经营实体提供了必要的指导和严格的监管。北京大学法学院的常鹏翱教授指出,《条例》在确保租赁双方利益得到平衡的同时,也对承租人的合法权益给予了适当的倾斜和保护。
提高居住环境水平。当前,不少出租房屋存在设施老化、卫生状况不佳、潜在安全风险高等问题。《条例》明确指出,出租房屋必须满足建筑、消防安全、燃气安全、室内装修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确保居住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厨房、卫生间、阳台、过道、地下储藏室以及车库等非居住区域,均不得被单独出租用作居住用途;同时,租赁住房的单间居住人数上限以及每人的最低居住面积,都必须遵守由设区的市级或以上地方政府所设定的规范标准。
确保租赁关系的稳定性。租赁关系的不明确和不稳定是造成租客权益受损的重要原因之一。浙江工业大学中国住房和房地产研究院的院长虞晓芬指出,许多租赁合同的条款过于简略,内容含糊不清,而且有不少是口头达成的协议,一旦出现纠纷,租户常常因为缺少明确的书面证据而处于不利的位置。
《条例》明确指出,出租方与承租方在签订住房租赁合同时必须采用真实姓名,且该合同需提交至租赁房屋所在地的房产管理机构进行登记。
同时,需明确住房租赁合同中押金的具体金额、退还期限以及扣除押金的具体情况等内容,出租方不得无理扣除押金;出租方需为承租方退还租赁住房预留充足时间,且不得使用暴力、恐吓或其他非法手段强迫承租方终止合同或搬离住房。
对市场其他参与者有何要求?
住房租赁机构所展示的房屋图片必须与实际房源相符,同时,那些从事房屋转租业务的企业需依照规定设立资金监管账户。
李宇嘉,广东省住房政策研究中心的首席研究员,他指出,《条例》确立了住房租赁的全方位制度框架,不仅对租赁双方有所规定,还针对住房租赁企业、经纪机构以及网络平台运营者等,制定了相应的行为准则,从而构成了一个完整的治理体系。

《条例》规定承租人在使用租赁住房时必须确保安全与合理,严禁对消防设施进行破坏、擅自拆除、停用,亦不得擅自改动住房的承重结构。同时,禁止私自接拉水电、燃气管道。
同时,要求设立在市级或以上级别的地方政府构建住房租赁价格监控体系,并定期发布租金价格的相关数据。“通过定期发布各区域、各类住房的租金价格数据,可以有效降低信息的不均衡性,对市场预期进行引导,从而保持租金价格的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的副主任浦湛如是说。
住房租赁公司及经纪机构若发布虚假房源信息,或擅自挪用租赁款项,此类违法行为极有可能导致租户遭受财产损失。
《条例》对此作出明确规定,要求住房租赁企业在发布房源图片时,必须确保其与实际房源相符;同时,企业不得发布任何虚假或具有误导性的房源信息;此外,企业还不得隐瞒或拒绝提供拟出租住房的相关重要信息。
为应对“长收短付”现象,即租赁公司一次性向租户收取长期租金却按月向房东支付,相关《条例》明确要求,从事转租业务的住房租赁公司必须依照规定开设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并向公众公开账户信息,所有住房租赁资金的收付活动均需通过此账户进行。
住房租赁市场将迎哪些利好?
支持通过多样化途径提升租赁住房的供应量,并促进租赁与购买住房在享有公共资源方面享有平等地位。
“重购轻租”与“租不如买”这两种观念,长期以来在住房租赁市场占据主导地位。为了弥补租赁的不足,我们需在加强监管、保障市场秩序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住房租赁市场的优质发展。
《条例》旨在促进住房租赁市场的高效运作,紧密围绕提升市场高质量发展这一核心目标,通过系统化的思考,为市场提供了多方面的优惠政策。常鹏翱指出,《条例》明确倡导,国家积极推动居民将自有的房屋资源投入到租赁市场,同时扶持企业对老旧厂房、商业办公空间以及自持商品住宅等进行活化与改造,以供租赁使用。这些措施为住房租赁市场的供应提供了法律上的支持,从而有效促进了租赁住房供应量的提升。
例如,鉴于住房租赁市场的主要供应方为个人,而市场化、专业化的机构主体发展相对滞后,存在明显不足,《条例》明确提出,国家将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致力于培养一批具有市场化、专业化特征的住房租赁企业。
《条例》进一步规定,国家倡导出租方与承租方依照法律构建稳固的住房租赁联系,并促进租房与购房在享有公共资源方面享有平等地位。“此举有利于有序推进租购权益的平等化,使那些稳定居住的租户更易于融入城市生活。”虞晓芬如此表示。
柴强,作为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的会长,他指出,伴随着住房租赁市场的持续优化,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持有商品住房等资产进行长期租赁,这样做能够带来较为稳定的现金流,进而助力形成房地产发展的新格局。新市民得以享有稳定的租赁住房,这有助于加速农业转移人口的市民化步伐,并推动以人为核心的现代化城镇建设;同时,更多的人选择在就业地周边租房居住,这有助于减轻交通拥堵等城市问题,进一步提升城市的居住品质。
《条例》现已颁布,其后续执行至关重要。浦湛指出,首先,各地需依据《条例》精神,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迅速制定相应的地方住房租赁法规;其次,力求在全国范围内迅速构建起完善的住房租赁法律框架。
此外,必须增强监管的执行强度,针对出租方、承租方、住房租赁公司、中介机构以及网络平台运营者的不当行为,必须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对于应受处罚的,则必须依照法律进行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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