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甲承租了乙的住宅,双方订立了一份两年期的书面租赁协议,并完成了相应的租赁登记。然而,在入住半年之后,乙未对甲进行任何通知,便将房产转售给了丙,并完成了产权过户程序。新业主丙以房屋已归其所有为理由,向甲提出要求其在一个月内搬出。甲坚持认为租赁协议尚未届满,故拒绝搬迁。由此,双方之间产生了争执。那么,在房屋交易完成后,原有的租赁协议是否依旧具有法律效力?租户是否必须遵照丙的要求搬离?
答: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甲有权居住至合同期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明确指出,即便在承租人依照租赁协议规定的时间范围内,租赁物的所有权发生了转移,这一变化也不会对租赁协议的效力产生任何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明确指出,若出租人计划出售租赁的房屋,必须提前在合理的时间内告知承租人。承租人据此拥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该房屋的权利。然而,这一规定不适用于房屋的按份共有人行使其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也不适用于出租人将房屋出售给其近亲属的情形。

出租人完成通知职责后,若承租人在规定的十五天期限内未作出明确的购买表示,则此行为将被视为承租人自动放弃了其优先购买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对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明确指出:若在承租人依据租赁合同所享有的占有时间内,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若承租人要求房屋的新所有者继续执行原有的租赁协议,法院应当给予支持。然而,以下情况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则不适用此规定:房屋存在特定状况,或者双方有其他特别约定。
房屋在出租之前,已经设定了抵押权,而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导致所有权发生了变化。
(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普法讲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条款,尽管乙已将房产转售给了丙,甲仍有权在租赁合同到期前继续居住,遵循“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甲可以向新业主丙提出继续执行原有租赁协议的请求,确保租金和租期等条件维持原状,新业主丙无权擅自调整租金或缩短租期。租赁房屋之际,租户需订立书面协议并尽快完成登记手续。若房东计划出售房产,须如实透露租赁详情。新业主在购置房产时,务必查明租赁情况,以防产生无谓的纷争。一旦发生争执,可向居住地居委会、街道办事处或法院寻求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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