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面司法拍卖后,原房东仍收租?法院判全额返还
竞拍司法拍卖所得的门面, 然而却发觉原本的房东居然还在暗暗地向租户收取租金, 这般一笔“混淆不清的账”到底该如何去计算呢? 最近, 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及不当得利的纠纷案件, 作出判决让原本房东返还全部租金并且支付资金占用所产生的利息, 并依照法律规定为新的房东“提供支持”。
2022年的时候, 余某把他自己名下的一间门面给出租给张某了, 并且双方还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到了2023年, 余某因为另外一个案子的合同纠纷被法院进行了强制执行, 之后这个门面经过司法拍卖程序, 它的所有权转移到竞买人甲公司名下。同年12月27日的时候, 法院给当事人送达了执行裁定书, 随后甲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办理了产权登记。
在2026年的时候, 甲公司偶然发觉, 余某竟然于2024年10月9日偷偷摸摸地向租户张某收取了2025年中从3月1日开始一直到2026年3月1日这段期间的租金, 总共是22000元。甲公司觉得, 自从法院裁定送达那一天起, 房屋的租金收益按理应当归新所有权人所有, 余某的这种行为已经构成了不当得利, 于是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院经过审理得出这样的认为, 依据“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 当租赁物在租赁的期间出现所有权变动的情况时, 原来的租赁合同会继续保持有效, 承租人的权益不会受到影响。然而在当前这个案件当中, 甲公司已经凭借着合法的程序获取了案涉门面的所有权, 相应地其租金收益权也跟着发生了转移。余某在所有权实施转移之后依旧擅自收取后续的租金, 这样的行为缺乏法律依据, 其所获取的利益构成了不当得利, 按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返还。

最终, 判决下达, 法院判定被告余某, 需向原告甲公司, 返还不当得利款22000元, 并且支付相应的资金占用利息, 判决生效啦。
法官表明, “带租拍卖”是司法执行里常见处置办法, 它对盘活资产拥有益处, 还兼顾了承租人经营稳定性。然而必须清晰, 从拍卖成交裁定送达买受人那一日起, 房屋租金收益权便会自动“更换主人”, 归新房东所有。如果承租人已然向原房东预先缴纳了归属新房东那段时间的租金, 新房东有权利依照法律进行追索;原房东要是私下截留, 那就必须承担返还责任。
本案的判决, 有力地维护了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堵住了借“带租”之名阻碍执行、私下收租获利的“后门”, 对规范司法拍卖后的租赁秩序、促进交易公平, 有着积极的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