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提醒:勿随意出租网店或泄露身份信息,小心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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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近些年来,有一些人,他们租借别人的网店,或者去购买他人的身份信息来注册网店,专门从事销售盗版产品的行为。这样的一种“借壳经营”,已然成为了一种正在不断蔓延的侵权模式,极其需要引起社会高度的警惕。

此类侵权情形里,网店注册人并非实际经营者,或许没有直接去实施侵权行为,然而因为其没有对名下店铺尽到合理的注意以及管理义务,所以仍然应当依照法规定来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为此,要提醒各位,千万不要因为顾及情面或者轻易相信他人,就随便把网店出租出去,或者将个人身份信息泄露。倘若是已经把网店出租出借出去了,那么注册人需要持续地履行监督管理的责任,以此保证店铺运营活动是合法合规的;要是没有继续参与经营的想法了,那就应该赶忙去办理网店注册主体变更的手续,从根源上把潜在的法律风险给消除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条,一千一百六十八个,上述内容为:具备两人以及两人以上的情况,共同去实施侵权行为,最终致使他人遭受到损害的,这种相关情形下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出租信息_网店出租侵权责任_租借网店法律风险

第十条:著作权涵盖以下人身权以及财产权:……(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此权利是指得以通过有线或者无线的方式朝着公众予以提供,进而致使公众能够在自身所选的时间以及地点获取作品的权利。

第四十四条,录音录像制作者,对于其所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拥有许可他人进行复制的权利,拥有许可他人进行发行的权利,拥有许可他人进行出租的权利,拥有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权利,并且能由此获得报酬;此权利的保护期限为五十年,终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之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若被许可人进行复制录音录像制品的行为,若被许可人进行发行录音录像制品的行为,若被许可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的行为,均应当同时获取著作权人的许可,以及表演者的许可,并且支付报酬;而当被许可人实施出租录音录像制品的行为时,还应当取得表演者的许可,并且支付报酬。

第五十二条,若存在下列侵权行为,便应当依据情形,承担诸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之类的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存在这样一些侵权行为的,要依据具体情形,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所规定的民事责任 ,侵权行为要是同时对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由主管著作权的相关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进行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追究刑事责任。

(一)没有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去进行复制,以及发行,还有表演,并且放映,再加上广播,进而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外有规定的情况除外……

在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予以许可的情形下,进行复制行为把其音频制品留存下来,开展发行活动让其制品广泛传播,借助信息网络将其制作而成的录音录像制品向着公众传播出去,不过本法另外有规定的情况是除外的。

(五)要是没有经过许可,就去播放、复制,或者借助信息网络朝着公众传播广播、电视,不过本法另外有规定的情况是除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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