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栾海明 通讯员 王捷 张景军
租出去的那家网店,居然卖起了盗版,那么注册的经营者能够置身事外吗,没有实际参与经营,是不是就意味着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呢,近日,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的一起案件。
孙某在某个网站所开设的网店,此网店未经授权,在售卖某科技公司制作的专业考研课程。某科技公司觉得孙某已经侵犯其著作权,于是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孙某停止侵权行为并进行损失赔偿。孙某则回答称,涉案的网店尽管是由他注册的,然而已经出租给林某了,他并没有对该店铺进行管理经营。林某也同意孙某未参与经营,还确认林某本人就是涉案网店的实际经营者。
法院经过审理得出这样的认为,原告是某科技公司,该公司所享有的著作权是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的,被告是孙某以及林某,这两人未经原告许可,借助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原告的作品,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所以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庭审的时候,孙某确认林某是店铺实际经营者,林某也做了同样的确认。可是这店铺出租之后呢,却还是注册在孙某名下。身为注册经营者,孙某有义务保证店铺合法经营。要是店铺已经转让给了林某,那就应该抓紧办理注册主体变更手续。孙某既没办理变更手续,又没尽到相应管理责任。所以呢,对于该网店销售侵权课程这一行为,林某构成了一定程度侵权,孙某也构成了对应的侵权,两个人要对店铺违法经营给别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最终法院作出的判决是这样子的,孙某以及林某需要停止那种侵害行为,将线上跟线下存储介质当中的相关视频课程给删除掉;林某要赔偿10000元,孙某针对其中的2000元是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
法官进行提醒,近些年来,存在一些人,他们租借他人网店,或者购买他人身份信息去注册网店,专门从事销售盗版产品的行为。这般“借壳经营”已然成为一种一直处于蔓延态势的侵权模式,极其需要引起社会的高度警惕。
在此类侵权的情形当中,网店注册的人,虽然并不是实际进行经营的人,有可能并没有直接去实施侵权的行为,但是因为其对于自己名下的店铺,没有尽到合理的那种注意以及管理的义务,所以仍然应该依照法律去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鉴于此,要告诫众人千万不要因为顾及情谊或者轻信他人,就随随便便地出租网店或者泄露个人身份方面的信息。要是已经把网店出租出去了,实施转借行为了,那么注册的那个人应当持续去履行监督管理的责任,保证店铺的经营活动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并且规则也是合乎规范要求的;要是没有继续参与经营的想法了,那就应当及时去办理网店注册主体变更的手续,从根源上去去除潜在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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