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警方整治房屋出租违规行为,两名房东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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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出租人存在不依照规定登记信息,没按要求落实房屋管理责任,违规出租短租住房这般违法违规行径,通州警方持续开展专项整治行动。近日,通州警方依据法律法规处罚了两名违规出租的房主人。

案例1:房屋出租人违规经营短租住房

1月8日,于通州区马驹桥镇大杜社村,通州公安分局大杜社派出所开展出租房屋检查之际,发现徐某存在违反规定经营短租住房的情况。公安机关依照法律规定,责令徐某停止出租该短租住房,且给予其罚款处罚。

首先,有一部法律法规,即《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其中第二十四条作出规定,本市针对按日或者按小时收费的短租住房,实行区域差异化管理。当中明确,在首都功能核心区内,是禁止出租短租住房的。而在其他城镇地区,若要出租短租住房,应当符合本市相关管理规范以及本小区管理规约,要是没有管理规约或者管理规约当中没有相关约定的情况下,应当取得本栋楼内或者同一平房院落内其他业主的一致同意。并且,出租人应当与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短租住房的出租人,要在住宿人员入住之前,当面去核对住宿人员的身份信息,随后即时借助规定的信息系统,申报登记信息。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六十五条有这样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去出租短租住房的情况,将会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出租行为,对于个人而言,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于单位来说,可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要是逾期没有改正的,对于个人要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于单位要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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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房屋出租人未按规定执行出租房屋实名制

1月8日那天,通州公安分局当中所属的徐辛庄派出所,于通州区宋庄镇所界定的富豪村这个地方,开展了针对出租房屋的检查工作,在此过程中,发现房屋的出租人郭某,并没有按照规定登记承租人的相关信息,随后,公安机关依据法律规定,给予了郭某罚款的处罚。

有一部法律法规,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其中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详细给出规定,即要是房屋出租人把房屋出租给身份不明的人,而且此人还拒绝登记身份信息,又或者该房屋出租人不按照规定去登记承租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种类以及号码等信息的话,那么会对其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要是情节相对较轻的,那就会对其处以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通州警方作出提示:房屋出租人要主动跟属地派出所签订《租赁住房治安责任保证书》,依法去履行出租房屋安全管理责任,依照规定登记申报租住人员信息,定期检查登记申报租住人员信息,定期检查出租房屋使用情况,一旦发现出租房内有违法犯罪线索就得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任何情况都不得利用出租房屋违规经营短租住房。违反了相关规定的,公安机关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等法律法规实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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