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彻底根除本地存在的安全问题,确保北京城市副中心“住得安心、生活舒心”的社会氛围,通州公安机关一直把出租房屋和宾馆饭店等场所作为工作重点,不断加强安全风险的检查和治理。
案例1:集中出租住房不符合治安管理规定
8月15日,通州公安分局大杜社派出所前往马驹桥镇史村,检查出租房屋情况时,查到李某通过某个院落对外出租了多处房屋,出租方李某既没有制定房屋管理规范,也没有指定专门负责人,更没有落实检查房屋使用状况等管理职责,该处集中出租的住所不符合治安管理要求,公安机关依据法规责令李某在一定期限内纠正,并对其进行了经济处罚。
法律条款指出,依据《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当集中出租住房数量达到特定标准时,房东必须建立配套的管理机制,指派专职管理人员,配备监控、灭火等安全防范与消防设施,并设置安全出口,同时需建立信息记录簿或登记系统。这些具体要求由市公安部门联合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消防救援等单位共同制定。
根据《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内容,若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在集中出租住房时未符合治安管理要求,公安机关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能处以一万元至五万元之间的罚款;若逾期未改正,则将处以五万元至三十万元之间的罚款,并且在改正完成前将暂停出租活动;若因此造成严重后果,公安机关将处以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的罚款,同时,住房和城乡建设或房屋主管部门将责令从事住房租赁业务的企业停业整顿。

案例2: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身份信息
8月19日,通州公安分局玉桥派出所对通州区玉桥南里北区出租房屋进行核查,查实出租人丁某未依法注册承租者身份资料。依据法规,相关部门对丁某处以经济惩戒。
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明确指出:若房屋租赁者把房产提供给没有身份证明的人使用,又或者没有按照规定记录承租者的姓名、身份证明类型和号码,将面临二百元到五百元不等的行政处罚。
通州警方告诫:房东需自行联系辖区派出所,签署《租赁住房治安责任保证书》,依照法规承担出租房产安全职责,按照要求登记入住人员资料,周期性核查出租屋使用状况,一旦察觉租住屋内有违法行为迹象,须立刻向公安机关反映,严禁将出租屋用作非法经营短租业务。违反相关规定者,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等法规实施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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