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宁波奋斗的朋友
不少人都会面临租房的情况
好消息来啦
国务院公布了《住房租赁条例》
自2025年9月15日起施行
条例规范了规范出租承租活动
住房出租、承租应符合相关规定
……
一起来看看
承租人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向出租人出示身份证明材料;
确保租赁房屋得到妥善且合规的利用,不可以破坏消防器材,也不得随意移除或关闭消防设备,更不能更改房屋的主要承重构造,同时禁止私自架设或连接供水、供电、燃气管道。
不可以随意更改出租的房屋的用途,也不得擅自破坏室内的物件,更不能去改动房屋的整体构造,所有这些行为都必须先得到房东的许可。
务必恪守小区管理守则,不能随意丢弃废弃物,不可以超标排放废气物,也不得制造噪音,禁止违反规定养宠物,不得违规建造建筑物,不能占用公共区域,不许从高处抛掷物品,更不能做出其他侵害他人正当权益的举动。
5️⃣对出租人依法确需进入租赁住房的,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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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向租客提供个人身份文件,同时呈现计划出租房产的所有权证明或者其他能证明其具备合法出租资格的文件,并且协助租客依照法规查验、确认计划出租房产的相关资讯。
确认租客的证件文件,不能把房子租给不提供证件的单位或个人,
不可以随意进入出租的房屋,不过,在租客许可的情况下或者有法律依据时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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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出租的住房
应当符合这些规定
出租的房屋需满足建筑安全、消防安全、燃气使用、室内装修等方面的法律规定,以及相关强制性规范,确保不会对居住者的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造成威胁。
厨房, 卫生间, 阳台, 过道, 地下储藏室, 车库和其他非居住区域, 不可以只用来做居住用途,
租赁住房单个房间允许居住的人数上限,以及人均必须达到的最低租住面积,都需要遵循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制定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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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住房租赁合同
应当使用实名
1️⃣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使用实名签订住房租赁合同;
出租人必须依据相关法规,借助住房租赁管理平台等途径,把租赁合同提交给租赁房屋所在地的房产管理机构进行登记。房产管理机构需要提升租赁合同登记的服务质量,并且不得向登记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3️⃣出租人未办理住房租赁合同备案的,承租人可以办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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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押金要约定
好数额、返还时间等内容
租赁方收取保证金时,必须在租赁房屋协议里明确保证金的额度、退还期限以及可以扣除保证金的情形等细节。除非租赁房屋协议里事先约定的情形,否则租赁方没有合理理由不能扣除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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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租赁合同解除
要为腾退房子留出合理时间
出租人依据法律终止租赁关系时,需要告知租客,同时要给租客安排好迁出房屋的必要时间。
出租方不能使用强制手段,包括暴力行为,或者发出恐吓,还有其他不正当方法,强迫租客终止租赁协议,或者搬离租赁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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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时间达到规定期限的
可按规定享受相应政策支持
租赁房屋协议持续履行到特定时间点后,房东可依据相关制度获得相应福利,租客也能根据相关制度获得相应的基础服务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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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租赁条例》
还有规范住房租赁企业行为
规范经纪机构行为
强化监督管理
严格责任追究等内容
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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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租赁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明确房屋租赁的相关事宜,保障涉及房屋租赁的各方正当权利,保持房屋租赁关系的平稳,推动房屋租赁市场向更高质量方向发展,加快构建租赁与购买并行的住房体系,特制定本法规。
城镇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住宅出租行为,以及相关的管理措施,均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住房租赁市场的发展要遵循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与决策部署,同时要注重发挥市场的基础性作用,并辅以政府的有效引导。
第四条 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承担全国房屋租赁事务的监察治理职责。

省市级房产管理机构承担属地住房租赁事务的监管职责,对辖区内的租赁行为实施管理,确保其合法合规。
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的市场监管、公安等单位,依据本条例及相关法律规范,各自在其职权范畴内,承担住房租赁事务的监管任务。
第五条 国家提倡住户把个人名下房产用于出租,同时帮助公司重新利用旧式工厂、商业写字楼以及长期持有的商品房等,转变为租赁用途,通过多种方式提升出租房的数量。
国家倡导房东与房客依照法规形成稳固的房屋租赁联系,促使租房与购房在获取公共服务方面享有均等权益。
第六条 进行房屋租赁业务,务必依照法律规章,坚持对等、双方乐意、公正、诚实的基本准则,不能危及国家安稳、损害整体福祉和他人的正当权利,也不得违背社会普遍认同的道德规范。
第二章 出租与承租
第七条 出租的住宅必须满足建筑安全、消防安全、燃气使用、室内装修等方面的法律规定、规章制度以及强制性规范要求,确保不会对居住者的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造成威胁。
厨房、卫生间、阳台、走廊、地下储藏间、车库等非居住区域,不可以单独出租用作居住用途。
单间出租允许居住的人数和每个人至少需要的居住空间大小,必须遵守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省级政府所制定的要求。
第八条 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使用实名签订住房租赁合同。
出租人需要依照相关要求,借助专门的租赁平台等途径,把租赁协议提交给租赁房屋所在地的房产管理机构存档。房产管理机构要提升租赁协议登记的服务程度,并且不能向登记行为收取任何费用。
出租人未办理住房租赁合同备案的,承租人可以办理备案。
第九条 出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向租客提供个人身份文件,以及计划出租房产的所有权证书,或者能证明其具备合法出租资格的其他文件,同时协助租客依照法规查验、确认计划出租房产的相关资讯。
核实租客的证件文件,不能把住所提供给不肯提供身份文件的机构或个人
不可以随意进入租赁的房屋,不过,在承租人许可的情况下或者依照法律准许的情形除外。
租赁方收取保证金时,必须在租赁协议里明确保证金的额度、退还期限以及可以扣除保证金的情形等细节。若非租赁协议中事先商定的情形,出租方若无合理理由则不允许扣除保证金。
第十一条 承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向出租人出示身份证明材料;
二要正当且妥当运用出租住宅,不能毁坏、随意卸除、关闭消防设备或者更改出租住宅承重构造,不能私自架设并胡乱连接水、电、燃气管道
租赁房屋的用途不可随意更改,室内设施不能擅自拆装,房屋整体构造也不得随意变动,这些行为都必须事先获得房东的许可。
必须依照物业管理协议执行,不能随意丢弃废弃物,不可以超出规范程度排放废气物,也不得制造噪音,禁止不按规章养宠物,不许违规建筑,不能占用公共通道,禁止从高处扔东西,也不可做出其他损害他人正当权益的举动。
(五)对出租人依法确需进入租赁住房的,予以配合。
第十二条 出租人依照法律规定终止住房租赁协议时,需要告知承租方,同时要给承租方预留出适当的迁出租赁房屋的时间。
出租者不允许使用强制手段,包括暴力行为、恐吓手段等非法途径,来迫使租客终止租赁协议,或者让租客搬离已租赁的房屋。
第十三条 住房租赁协议持续履行符合标准时限后,房东可依照相关制度获得对应扶持,租客能根据相关条例获得配套的基础服务。
第三章 住房租赁企业
国家致力于健全相关政策法规,旨在促进形成具备市场意识与专业能力的房屋租赁公司,并鼓励其发展壮大。
从事房屋租赁业务的公司,是用自己的房产或合法获得的他人房产来进行的。这类公司需要有足够的资金、员工和经营能力,这些要与它们做的生意大小相匹配。
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适用本条例有关出租人的规定。
第十五条 从事房屋租赁业务的公司,其经过合法注册的营业项目,必须明确标注为“房屋租赁”。
从事房屋租赁业务的公司,从拿到营业许可开始,要在三十天内,把开始经营的情况,告诉当地县或者市以上的房产管理机构。房产管理机构需要把租赁公司开始经营的信息,公布给社会大众。
租赁公司需在办公地点显眼位置,公布自身创办详情、服务准则以及相关规范等。
第十六条 住房租赁公司所公布的租赁房屋的位置、大小、租费等资料必须真实可靠、内容齐全,通过其营业点、网络平台等不同途径公布的房屋资料要完全相同,发布的房屋照片需与实际房屋相符,不可发布不实或引人误解的房源资料,也不得隐藏或拒绝供给打算出租的房屋的相关关键资讯。
第十七条 租赁机构需建立房屋租赁记录,客观记录相关内容,同时完善租赁信息核实等内部管理机制。
租赁公司不可以偷偷摸摸地获取、应用、处理、发送其他人的隐私数据,也不可以偷偷地交换、给予或者让大家都知道别人的隐私信息。
第十八条 租赁公司需要按照相关要求,向当地县级以上房产管理部门汇报其经营住房的详细信息,并且要报告这些信息的变动情况。
第十九条 经营房屋转租的企业需要依法成立租赁资金保管账户,并且要把账户信息公布出来,这些资金收支都要通过这个账户来操作,详细规定由住建部联合其他相关部门来制定。
第二十条 个人如果租用他人房屋进行出租业务,当其经营规模达到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联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机构设定的标准时,应按照本条例中关于住房租赁公司的条款执行。
第四章 经纪机构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若从事住房租赁业务,需拥有与其业务范围相匹配的内部资本,同时配备足够数量的专业人才,并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
第二十二条 住房租赁中介服务单位需将员工信息报送给当地县级以上房产管理部门存档。该类中介的员工不能在两家或以上住房租赁中介机构兼职工作。
从事房屋租赁中介服务的人员不允许私自接受房屋租赁中介任务。
第二十三条 住房租赁中介公司在发布房源信息之前,需要确认并记录委托人的身份资料以及房产归属证明,亲自去查看房源,并且和委托人签署租赁中介服务协议,还要制作房屋状况描述文件。租赁中介服务协议和房屋状况描述文件都必须盖上有中介公司名称的印章,并且依照相关要求进行保管。
第二十四条 租赁中介服务单位需遵守第十五条第二项及第三项条款,以及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的条款内容。
第二十五条 住房租赁经纪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从事为不符合建筑安全、消防安全、燃气使用、室内装修等法规条例或强制规范的房屋租赁行为提供中介服务活动
为租赁非居住用途提供中介服务,包括厨房、卫生间、阳台、过道、地下储藏室、车库等,这些空间不作为居住使用。
为不符合人数上限或人均面积最低要求的单间出租提供中介服务,针对租客数量受限或居住空间不足的房屋,给予专业代理,确保符合规范条件。
(四)代收、代付住房租金、押金;
(五)未经当事人同意,以当事人名义签订住房租赁合同;
(六)法律、法规、规章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租赁中介公司必须清楚公示各项服务收费标准,不允许在公示价格之外擅自提高费用,也不得收取任何未提前告知的款项。
租赁双方若委托中介机构订立租房协议,则该中介机构负责执行租房协议的登记手续。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与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拟定,然后发布,用于住房租赁的合同范本,以及住房租赁中介服务的合同范本。
第二十九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需要成立住房租赁价格监督体系,周期性披露其管辖范围内各个地段、各类房产的租赁费用数据。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房产管理机构需要借助住房租赁管理平台进行合同登记备案,管理租赁住房的相关信息,实施统计和监测等工作,同时要和民政、自然资源、教育、市场监督管理、金融管理、公安、税务、统计等部门构建信息互通的渠道。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房产管理部门需要和其它相关单位一起,强化对住房租赁行为的监管,并且依照法律规定,迅速处置违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房产管理机构能够委派机构来负责住房租赁服务的协助及配套事务。受托的机构不允许以盈利为宗旨。
上级政府部门房产管理机构需强化对受托执行单位的管控,同时要为受托者在授权范围内造成的后果负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房产管理机构需要联合其他相关部门以及住房租赁领域的行业团体,共同推进住房租赁行业的诚信体系构建,设立针对住房租赁公司、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信用评估机制,把违规违法的操作记录到个人或企业的信用档案中,上传至全国性的信用信息互通网络,依据信用水平的高低,对市场参与者进行差异化的管理。
第三十四条 住房租赁相关行业协会需要建立完善的行业准则,强化行业自我约束机制,推动行业持续进步。
第三十五条 住房租赁中,若押金退还、房屋修缮、租客搬离等事项引发争议,出租方与租客应先自行商议处理;若商议未果,可依照法规寻求调解组织介入,或委托仲裁机构裁决,抑或向法院提起法律诉讼。
第三十六条 从事房屋租赁信息发布业务的网络平台运营方,需要确认租赁信息提供者的身份是否属实。
网络平台运营方若知晓或理应清楚信息发布者存在提供不实内容等违规行为时,须依照法规执行删除相关内容等必要行动,同时留存相关数据,并向主管机构通报情况。
网络平台经营者不得代收、代付住房租金、押金。
第三十七条 出租人必须依照规定,真实记录承租人以及实际住客的资料,并按规定提交相关数据,若察觉任何违法行为,需立刻向公安机构通报,详细措施由国家公安机构负责拟定。
承租人不得利用租赁住房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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