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强总理近期签署了国务院的命令,正式发布了《住房租赁条例》(简称《条例》),并规定该条例将从2025年9月15日开始正式实施。该《条例》是我国首部专门针对住房租赁行为制定的行政法规。
《条例》直面我国住房市场发育尚不成熟、不够规范的问题,制定了针对性的制度措施。特别是对于民众普遍关注的“提灯定损”和“二房东跑路”等现象,在法律层面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此举旨在加强承租人权益的保障,有助于构建稳定的房屋租赁关系,并推动租购同权的住房制度构建。
住房租赁通常属于民事范畴,然而,若仅依民事关系来处理,则会遇到诸如中介散布虚假房源、房东强行驱逐租客等长期存在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维护自身权益所需的成本相对较高,社会矛盾和摩擦也相应增多。民众普遍期盼民商事法律与行政规章能够实现高效融合,一方面要求政府加强监管,另一方面则强调合同应遵循其内在意愿,实现活跃的市场与积极的政府相辅相成,共同推动我国住房租赁市场的规范化水平得到显著提高。
首先,《条例》确保了出租方与承租方各自权益的充分保护,旨在稳固租赁关系的稳定性。
《条例》着重针对“提灯定损”、“克扣押金”、“断电暴力腾退房屋”等关键问题,加强了承租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在遵循现行民法典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了行政保护的水平。《条例》明确指出,住房租赁合同中必须清晰规定押金的具体金额、退还期限以及扣除押金的具体情况等,且出租人不得无理由扣除押金。《条例》明确指出,在出租人终止住房租赁协议时,必须提前告知承租者,并确保承租者有充足的时间搬离所租住房。同时,禁止使用暴力、恐吓或其他非法手段迫使承租者搬离。此类规定填补了相关法律领域的空白,明确了市场主体的行为边界,有力地遏制了部分不良房东的不法行为,借助法治手段彻底解决了“提灯定损”等长期存在的问题。

其次,《条例》强化了中介领域(经纪机构)的职责,促进了该行业的转型与升级。
《条例》明确指出,在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发布房源信息之前,必须对委托人的身份和住房权属信息进行核实并做好记录,同时要亲自实地考察房源;对于收费服务,必须明确标示价格。《条例》还进一步规定,经纪机构不得代为收取或支付房屋租金押金,亦不得以任何当事人的名义代签房屋租赁合同。
此外,对于住房租赁企业中存在的诸如“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甚至“跑路”等不规范经营行为,《条例》明确要求建立健全租赁资金的监管机制:企业需具备必要的资质,并向监管部门报送经营情况,实施风险隔离措施,通过设立专项账户来处理租金的收取与支付,以确保承租者的权益得到保障,从而让他们安心租房。
在我国的流动社会,租房已成为众多人的日常生活选择。租房并非仅仅是一种被迫之举,而应与购房一样,成为人们的一种可选项。租客的合法权益理应得到充分维护,避免遭受房东随意涨租、驱逐租客或恶意损害租客利益的侵害。唯有如此,方能确保租赁市场的稳定,促进实现人人有居的目标。同理,房东的权益同样需要得到制度层面的充分保障。
这便要求我们促进法律体系的健全,构建对租赁双方更具约束力的机制,促进更加公正的租赁环境及民事习惯的养成,使法治的光辉照耀到每一个出租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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