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租赁条例总则:规范租赁活动,维护权益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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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租赁条例

第一章总则

为规范住房租赁行为,保障租赁双方合法权益,确保租赁关系稳定,推动住房租赁市场向高质量方向发展,加快构建租购并行的住房体系,特制定本法规。

第二条城镇国有土地上住房租赁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住房租赁市场的推进需遵循国家及党的指导思想和具体安排,同时,要兼顾市场的主导作用与政府的指导功能。

国务院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承担着对全国住房租赁市场的监管与管理工作职责。

县级及以上地方政府设立的房产管理机构承担对本辖区住房租赁事务的监管与管理工作。

县级及以上政府的市场监管、公安等相关部门,依据本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在其职责权限内,承担住房租赁市场的监督管理职责。

国家倡导居民家庭将自有的房屋资源投入租赁市场,同时扶持企业对陈旧厂房、商业办公楼以及自持的商品房进行活化改造,用于出租,以此多途径扩充租赁住房的供应。

国家倡导出租方与承租方依照法律规定构建稳固的住房租赁联系,并促进租房与购房在享有公共福利方面享有同等的权益。

在参与住房租赁业务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秉持平等、自愿、公正、诚信的原则,同时确保不损害国家利益、公众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并恪守社会公序良俗。

第二章出租与承租

出租住房必须遵守建筑、消防、燃气以及室内装饰装修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标准,确保不危害居住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厨房、卫生间、阳台、过道、地下储藏室以及车库等非居住区域,严禁独立出租供人居住使用。

租赁住房的单间容纳租客的人数上限以及每位租客所需的最小居住面积,均需遵循由设区的市级或以上地方政府所确立的规范要求。

第八条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使用实名签订住房租赁合同。

出租人需遵循相关规定,通过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等渠道,对租赁住房的合同进行备案至当地房产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需提升住房租赁合同备案的服务质量,且严禁在备案过程中对合同收取任何费用。

出租人未办理住房租赁合同备案的,承租人可以办理备案。

第九条出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向承租方展示个人身份证明文件、计划出租房屋的不动产所有权证明或其它能证明其合法出租资格的文件,同时需协助承租方依法对拟出租房屋的相关信息进行查询和确认。

核实承租者的身份证明文件,严禁向那些拒绝提供身份证明的单位或个人出租住房。

未经允许,不得随意进入租赁的住宅,除非承租人表示同意,或者按照法律规定有权利进入。

第十条规定,若出租人需收取押金,应在租赁合同中明确押金的具体金额、退还的具体时间以及可以扣除押金的具体情况。在合同约定的扣除情形之外,出租人若无合理理由,不得擅自扣除押金。

第十一条承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向出租人出示身份证明材料;

在租赁住房时,必须确保其安全与合理使用,严禁对消防设备造成损害、擅自拆解、停用,亦不可擅自更改住房的承重结构;同时,严禁私自接拉水电燃气管道。

未经出租人许可,不得私自更改租赁房屋的用途、拆卸室内设施或对租赁房屋的结构进行任何改动。

(四)应严格遵循物业管理约定,严禁随意丢弃废弃物、超标排放污染物、制造噪音、违规饲养宠物、擅自搭建违章建筑、占用公共通行空间、高空抛掷物品,以及进行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五)对出租人依法确需进入租赁住房的,予以配合。

若出租人依照法律规定终止住房租赁协议,需向承租人发出通知,同时确保为承租人退还租赁房屋提供充足且合理的准备时间。

出租方不得使用暴力手段、恐吓行为或其他非法途径,迫使租户终止住房租赁协议或搬离租赁的房屋。

若住房租赁合同得以连续执行至规定的时间节点,出租方将依照相关规定获得相应的政策扶持,而承租方也将依照相关规定享有对应的基本公共服务。

第三章住房租赁企业

国家致力于优化政策体系,着力扶持那些市场化和专业化的住房租赁企业成长。

从事住房租赁业务的公司,系指那些基于自有房产或通过合法途径获得他人房产经营管理权的企业。此类企业需拥有与其经营规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员工队伍以及管理实力。

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适用本条例有关出租人的规定。

第十五条规定,从事住房租赁业务的企业在依法进行登记时,其经营活动的范围描述必须采用“住房租赁”这一特定用语。

自取得营业执照后,住房租赁企业需在30天内向所在地的县级或以上人民政府的房产管理机构提交其开业的相关资料。同时,该房产管理机构有责任将这些企业的开业信息公之于众。

住房租赁条例_住房租赁市场监督管理_出租信息

住房租赁公司需在营业场所显眼处公开其开业详情、服务规程及质量标准等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规定,住房租赁机构所公布的住房位置、大小、租金等房源详情必须确保真实、精确、全面,且在不同经营场所、网络平台等传播渠道上展示的房源信息需保持一致。同时,所展示的房源图片也需与实际房源相符,严禁发布任何虚假或具有误导性的房源信息,亦不得故意隐瞒或拒绝提供拟出租住房的相关关键信息。

第十七条规定,住房租赁企业需设立住房租赁档案,对相关信息进行真实记录,同时完善住房租赁信息的核查等内部管理措施。

租赁住房的企业严禁非法搜集、处理、传递他人的个人信息,同时也不得进行非法的买卖、供应或公开他人的个人信息。

第十八条规定,住房租赁企业需将所经营租赁住房的相关信息及其变动状况,及时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进行报告。

从事转租业务的住房租赁公司需依照规定设立监管资金账户,并向公众公开信息,同时通过此账户进行住房租赁资金的收取与支付操作,相关具体措施将由国务院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联合其他相关部门共同制定。

若自然人将他人之住房转租并从事住房租赁经营活动,且其经营规模符合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联合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所设定的标准,则应遵循本条例中关于住房租赁企业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经纪机构

第二十一条规定,那些专门从事住房租赁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它们必须拥有与其经营规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足够数量的从业人员以及相应的管理能力。

第二十二条要求,住房租赁经纪机构需将员工名录提交给其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政府房产管理机构进行登记。同时,这些机构的员工不得在两个或更多住房租赁经纪机构中同时进行业务活动。

住房租赁经纪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以私人身份从事住房租赁经纪活动。

第二十三条规定,在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发布房源信息之前,必须对委托者的身份和住房产权信息进行核实并予以登记,同时需亲自考察房源情况。此外,机构还需与委托者签署住房租赁经纪服务协议,并制作住房状况说明文档。签订的服务协议和说明文档需加盖机构印章,并依据相关法规进行妥善保存。

本条例的第十五条第二款的第二、第三款内容,以及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均适用于住房租赁经纪机构。

第二十五条住房租赁经纪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提供经纪服务的行为,不得涉及出租那些未满足建筑、消防、燃气安全以及室内装饰装修等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规定的住房。

提供经纪服务,专门针对将厨房、卫生间、阳台、过道、地下储藏室、车库等非居住性质的空间出租用于居住的行为。

提供中介服务,针对那些单间租住人数超出规定上限或人均租住面积未达到最低标准的住房进行出租。

(四)代收、代付住房租金、押金;

(五)未经当事人同意,以当事人名义签订住房租赁合同;

(六)法律、法规、规章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规定,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在提供收费服务时,必须对服务项目进行明确的价格标注,严禁在标定价格之外额外收费,亦不得收取未在价格表上明确列出的费用。

若出租方与承租方经由住房租赁中介机构达成租赁协议,则该中介机构负责进行住房租赁合同的登记备案手续。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携手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共同编制并公开发布了住房租赁协议及住房租赁中介服务协议的范本。

第二十九条要求,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地方政府需构建住房租赁价格监控体系,并需定期对外发布该行政区域内各区域、各类住房的租赁价格数据。

第三十条要求,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负责房产管理的部门需借助住房租赁管理平台,执行合同登记、租赁住房信息维护、数据统计监测等管理与服务工作,同时,还需与民政、自然资源、教育、市场监管、金融监管、公安、税务、统计等相关部门构建信息互通的机制。

第三十一条规定,县级及以上地方政府负责的房产管理机构需与相关机构紧密协作,共同对住房租赁市场实施严格的监管,确保对违规行为进行迅速、合法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负责房地产管理的部门有权指定相关单位负责住房租赁管理方面的具体支持与协助事务。然而,这些被委托的单位在执行任务时,必须遵守不得以盈利为目标的准则。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相关房产管理机构需对受托执行的单位实施严格监管,同时,对于该单位在受委托权限内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要求,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房产管理部门需与相关部门及住房租赁行业的组织紧密合作,共同推进住房租赁行业的诚信体系建设。具体措施包括:构建住房租赁企业、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机制,将违规行为记录在信用档案中,并将这些信息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系统。同时,根据各主体的信用水平,实施差异化的监管策略。

第三十四条规定,住房租赁领域的行业组织需构建完善的行业准则,强化自我约束机制,以推动行业的持续良性发展。

在住房租赁过程中,若因退还押金、房屋维修或房屋腾退等问题引发争议,出租方与承租方应先行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果,双方可依法寻求调解、仲裁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对于那些从事住房租赁信息发布服务的网络平台,即我们常说的网络平台经营者,他们有责任对住房租赁信息的发布者进行身份真实性核实。

网络平台的管理者若察觉或理应察觉信息发布者存在发布虚假信息等违法行为,必须依照法律规定,执行删除相关内容等必要操作,保留相关资料,同时向相关主管部门进行汇报。

网络平台经营者不得代收、代付住房租金、押金。

出租人需依照规定对承租人和实际居住者的信息进行真实登记与报送,一旦察觉到违法犯罪行为,应立即向警方进行汇报。具体的操作细则由国务院公安机关负责制定。

承租人不得利用租赁住房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关键词:住房租赁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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