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解读住房租赁条例:规范租赁活动,促进市场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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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7月21日电

新华社解读住房租赁条例:规范租赁活动,促进市场高质量发展

住房租赁条例

第一章 总则

为了确保住房租赁行为的规范化,保障租赁双方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保持租赁关系的稳定,并推动住房租赁市场向更高水平发展,加快构建租购并行的住房体系,特制定本法规。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城镇国有土地上的住房租赁行为及其相应的监督管理事宜。

第三条,住房租赁市场的推进需遵循国家及党的指导思想和决策安排,同时,应兼顾市场的主导作用与政府的指导功能。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承担着对全国住房租赁市场的监管与管理工作。

县级及以上地方政府设立的房产管理机构承担对本辖区住房租赁事务的监管与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政府的市场监管、公安等相关部门,依据本条例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在其职责权限内,承担住房租赁市场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我国倡导居民家庭将自有的房产用于出租,同时扶持企业对老旧的厂房、商业办公楼以及自有的商品住宅进行改造和活化,以多种途径提升租赁住房的供应量。

国家倡导出租方与承租方依照法律规定,构建稳固的住房租赁联系,并致力于使租房与购房在享有公共福利方面享有相同的权益。

第六条:在住房租赁领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秉持平等、自愿、公正、诚信的原则,确保不损害国家利益、公众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不得违反社会公共秩序和良好风俗。

第二章 出租与承租

第七条,出租住房必须满足建筑、消防、燃气以及室内装饰装修等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标准要求,确保不危害居住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厨房、卫生间、阳台、过道、地下储藏室以及车库等非居住区域,严禁作为独立出租用途供人居住。

租赁住房的单间容纳租客的人数上限以及每位租客所应享有的最低居住面积,都必须严格遵守由设区的市级或以上级别的地方人民政府所设定的规范标准。

第八条 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使用实名签订住房租赁合同。

出租人需依照相关规定,借助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等渠道,对租赁住房的合同进行备案至房产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需提升住房租赁合同备案的服务质量,并严禁对备案过程收取任何费用。

出租人未办理住房租赁合同备案的,承租人可以办理备案。

第九条 出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向承租方展示个人身份证明文件、拟出租房屋的不动产所有权证明文件或其它能够证明其具备合法出租资格的资料,同时需协助承租方依照法律规定查询并核实关于拟出租房屋的相关信息。

核实承租者的身份证明文件,严禁向那些拒绝提供身份证明材料的机构或个人出租住房。

不得私自踏入租赁的居所,除非承租人予以准许,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允许进入的情况。

第十条规定,若出租方需收取押金,必须在住房租赁合同中明确押金的具体金额、退还的具体时间以及可以扣除押金的具体情况等相关细节。除非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否则出租方在没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不得随意扣除押金。

第十一条 承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向出租人出示身份证明材料;

租赁住房需确保其安全与合理使用,严禁对消防设备造成损害、擅自拆解、停用,亦不得擅自变更住房的承重结构;同时,严禁私自乱接水电燃气管道。

租赁住房的用途、室内设施及结构不得随意变更,亦不可擅自拆改,且一切改动均需在出租人许可之下进行。

四、必须遵循物业管理的相关约定,不得随意丢弃废弃物、超标排放有害物质、制造噪音、违规饲养宠物、擅自搭建违章建筑、占用公共通行空间、高空抛掷物品,亦不得采取任何可能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举动。

(五)对出租人依法确需进入租赁住房的,予以配合。

若出租人依照法律规定终止住房租赁协议,必须向承租人发出通知,并且确保为承租人退还租赁的住房提供充足且合理的准备时间。

出租方不得使用暴力手段、恐吓行为或其他非法途径,迫使租户终止住房租赁协议或撤离租赁的住宅。

若住房租赁合同连续执行至既定期限,出租方将依照相关法规获得应得的政策扶持,而承租方亦将依照规定享有相应的公共基本服务。

第三章 住房租赁企业

国家致力于优化政策体系,着力扶持一批市场导向、专业化的住房租赁企业。

此类企业专注于住房租赁业务,其资产来源包括自有房产或通过合法途径获得的他人房产经营权。这类企业需拥有与自身经营规模相匹配的资金储备、员工队伍以及管理实力。

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适用本条例有关出租人的规定。

第十五条规定,住房租赁企业的注册业务范围必须明确标注为“住房租赁”。

自取得营业执照后,住房租赁企业需在30天内向其所在地的县级或以上地方政府相关部门提交其开业的相关资料。相关部门则需将这些企业的开业信息对外进行公布。

住房租赁企业需在其营业场所显著区域明确展示本公司的开业详情、服务规范以及相关标准。

第十六条规定,住房租赁机构所公布的住房位置、空间大小、租赁费用等房源详情必须保证真实、精确、全面,且在实体店面、网络平台等不同传播途径上展示的房源信息需保持一致。同时,展示的房源图片也需与实际房源相符,严禁发布任何虚假或具有误导性的房源信息,亦不得故意隐瞒或拒绝提供关于拟出租住房的相关关键信息。

第十七条规定,住房租赁企业需设立住房租赁档案,对相关信息进行真实记录,同时完善住房租赁信息的核查等内部管理规范。

租赁住房的企业严禁非法搜集、处理、传输他人的个人信息,同时也不得进行非法的交易、供应或公开他人的个人信息。

第十八条规定明确要求,住房租赁机构需将所经营租赁住房的相关信息及其变动情形,及时上报至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域及以上级别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规定要求,那些从事转租业务的住房租赁公司必须设立专门的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并且要将这一账户信息公之于众。同时,这些公司需通过此账户来处理住房租赁资金的收与付。至于具体的操作细则,则由国务院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联合其他相关部门共同制定。

第二十条自然人若将他人住房转租用于住房租赁经营,且其经营规模符合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联合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所设定的标准,则应遵守本条例中针对住房租赁企业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 经纪机构

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于从事住房租赁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以下简称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它们必须拥有与自身经营规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员工队伍以及管理能力。

第二十二条规定,住房租赁经纪机构需将员工名单提交给所在地的地方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同时,这些机构的员工不得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同时进行业务活动。

住房租赁经纪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以个人身份从事住房租赁经纪活动。

第二十三条规定,在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对外发布房源信息之前,必须对委托者的身份和住房所有权信息进行核实并做好记录,同时亲自考察房源情况。此外,还需与委托者签署住房租赁经纪服务协议,并撰写住房状况说明。该服务协议及说明书需加盖机构的公章,并需依照相关法规进行妥善保存。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中第十五条的第二、第三款内容,以及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均适用于住房租赁经纪机构。

第二十五条 住房租赁经纪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提供经纪服务,涉及出租那些未达建筑、消防、燃气、室内装饰装修等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标准要求的住房。

提供经纪服务,专用于将厨房、卫生间、阳台、过道、地下储藏室、车库等非居住性质的空间出租供人居住。

提供中介服务,针对那些单间居住人数上限或人均租住面积未达到规定要求的住房出租行为。

(四)代收、代付住房租金、押金;

(五)未经当事人同意,以当事人名义签订住房租赁合同;

(六)法律、法规、规章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规定,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在提供收费服务时,必须对各项费用进行明确标注,不得在既定价格之外额外收费,亦不得收取未在价格表上列明的费用。

第二十七条若出租方与承租方通过住房租赁中介机构达成租赁协议,则该中介机构负责完成住房租赁合同的登记备案手续。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携手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共同拟定并对外发布住房租赁协议、住房租赁经纪服务协议的范本。

第二十九条规定,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地方政府需设立住房租赁价格监控体系,并需定期对外发布本行政区域内各区域、各类住房的租赁价格情况。

第三十条规定,县级及以上地方政府主管房产的部门需借助住房租赁管理平台,执行合同登记、租赁住房信息维护、数据统计监测等管理工作,并且需要与民政、土地资源、教育、市场监管、金融监管、公安、税务、统计等相关部门构建信息互通的机制。

第三十一条规定,县级行政区域及以上级别的政府负责的房地产管理机构需联合相关机构,对住房租赁市场实施严格的监管,确保依法迅速应对和制裁各种违规行为。

第三十二条规定,县级及以上地方政府主管房产的部门有权将住房租赁管理的支持与辅助等具体事务,委托给相应的实施机构负责。受委托的单位在执行任务时,不得将盈利作为其活动目标。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相关部门需对受托执行单位实施严格监管,同时,对于该单位在受托权限内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在房产管理方面应与相关部门及住房租赁行业组织携手,共同推进住房租赁领域的诚信体系构建。具体措施包括设立住房租赁企业、经纪机构及其员工信用评估体系,对违规行为进行信用记录,并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体系。同时,根据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差异化的监管措施。

第三十四条规定,住房租赁领域的行业组织需构建完善的行业标准,强化自我约束,以推动行业的持续良性发展。

第三十五条在住房租赁过程中,若因退还押金、房屋维修、房屋腾退等问题引发争议,出租方与承租方应先行协商处理;若协商无果,双方可依法寻求调解、仲裁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规定,从事住房租赁信息发布服务的网络平台企业(以下简称为网络平台企业)需对住房租赁信息发布者的真实身份进行核实。

网络平台的管理者若察觉或理应知晓信息发布者存在发布虚假信息等违法行为,理应依照法律规定,及时执行删除相关内容等必要行动,同时保留相关资料,并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汇报。

网络平台经营者不得代收、代付住房租金、押金。

第三十七条规定明确,出租方需按照相关要求对承租者和实际居住者的信息进行真实登记并报送,一旦察觉到违法行为,必须迅速向公安机构进行举报。具体的操作细则将由国务院公安机关负责制定。

承租人不得利用租赁住房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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