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
近年来,有些人去租借他人的网店,或者购买他人的身份信息来注册网店,专门从事销售盗版产品的行为。这种所谓的“借壳经营”已然成为了一种持续不断蔓延的侵权模式,极其需要引起社会的高度警惕。
在此类侵权的情况当中,网店进行注册的那个人,虽说不是实际在经营的人,有可能并没有直接去实施侵权的行为,然而因为其对于自己名下的店铺,没有尽到合理的留意以及管理方面的义务,所以依旧应当依照法律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所以,要告诫各位千万别因为顾及情面或者轻信了他人,就随便去出租网店或者泄露个人身份信息。要是已经把网店出租出去或者借出去了,注册人一定要持续去履行监督管理的责任,保证店铺经营活动合法合规;要是不想再继续参与经营了,就应当及时去办理网店注册主体变更的手续,从根源上消除潜在的法律风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对于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而言,存在这样一种情况,即有二人以上一块儿共同去实施侵权行为,并且此行为造成他人损害了,那么这种情形下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条:著作权涵盖这些人身权以及财产权:……(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也就是凭借有线或者无线的方式朝着公众予以提供,进而让公众能够于其自行选定的时间以及地点获取作品的权利。
第四十四条:对于那由录制之人和录像之人所制作而成的录音录像制品,其拥有准许别的人去进行复制、发行、出租,借助信息网络朝着公众予以传播,进而获取报酬的这样一项权利,;此项权利所具备的保护期限是五十年,终止之日是这个制品首次被制作完成之后第五十年时间段里的12月31日。
使得被许可之人去进行复制行为,以及开展发行活动,还有借助信息网络朝着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这种情况下应当同时获取著作权人的许可,以及表演者的许可,并且还要支付报酬;而当被许可人实施出租录音录像制品这一行为时,除此之外还应当取得表演者的许可,并且也要支付报酬。
第五十二条:存在如下侵权行为的,要依据具体情形,担负停止侵害责任,还要消除影响,并且要赔礼道歉乃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存在这样一些有侵权行为的情况,针对该情况得依据情形,去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所规定的民事责任,当侵权行为在损害公共利益的同时,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还要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获取的利益,没收侵权复制品并且进行无害化销毁处理,以及除了对侵权复制品之外,还要对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相关材料、工具、设备等做相应处理,要是其违法经营额达到五万元之上,那能够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要是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难以进行计算,又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要是构成犯罪的,按照法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没有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去进行复制,去做发行,去搞表演,去予以放映,去实施广播,去进行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有另外规定的情况除外……
(四)没有经过录音录像制作者的许可,去进行复制,去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况除外。
没有经过许可,去播放,去复制,或者借助信息网络朝着公众传播广播、电视的,除了本法另外有规定的情况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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