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租房合同的租客,竟然发觉住房租赁企业私自更改了房屋格局。那么,这样的租房合同能够解除吗?已经缴纳的费用能够退还吗?
【案件回顾】
于某平台上看到一间有着两室一厅一卫格局房屋的租客梁某,在进行现场看房之后,因觉得满意,所以便和住房租赁企业签订了合同,承租南侧的大卧室,并且还在当日支付了相应款项。
然而,梁某准备搬进房屋之际,却发觉原有的客厅被隔成一间新卧室,房屋更由两居室变为三居室。梁某觉得,公共活动空间变小会对其生活质量产生影响,遂要求解除合同。住房租赁企业称,其从未承诺不改动房屋原来格局,所以不同意解除合同,还拒绝退还梁某已缴纳费用。
于是,梁某诉至法院,要求住房租赁企业退还其已支付的租金。
法院经过审慎审理之后得出这样的认定,当事双方都是明确表示认可的,在梁某签订合同之前去看房的那个时候,房屋的格局跟房屋平面图呈现出一样的状态,而这正是梁某做出选择去签订涉案合同从而承租该房屋的事实依据所在。
双方签订合同之后,住房租赁企业在没有经过梁某同意的情况下,改变了双方签约当时的房屋格局,其提供的租赁物和约定的不相符合,这已经构成违约了,并且上述这种违约行为,对梁某的居住质量造成了比较大的影响,梁某是有权利要求解除双方所签订的涉案租赁合同的。

因为这样,所以法院给出判决,双方之间的合同被解除,住房租赁企业要把梁某的押金以及剩余租金退还给梁某。
【以案为鉴】
这些年以来,跟着租房需求持续增多,相关纠纷也日益变多。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朱平讲道,2022年1月到2025年11月,该院总共审理涉及住房租赁企业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566件,案件数量逐年上升。引发这类纠纷的主要缘由在于,住房租赁企业提供的格式条款违背合同自由原则、租赁合同约定不清楚、房屋不适合出租等 。
对此,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全奕颖提出建议,针对住房租赁企业而言,要依照规定,借助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等途径,把住房租赁合同向租赁住房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备案;在把房屋出租以前,得对房屋开展审慎地检查跟维护,还要保证所交付的房屋安全、能够正常居住;要如实向承租方告知房屋产权状况、房屋性质或用途等房屋关键信息,防止因提供的信息不算真实给租赁合同双方带来损失;针对租赁合同标准文本里头减轻或者免除自身责任以及义务的条款,需要在合同里专门载明,并且向承租方作出明确提示说明 。
对于承租方,法官作出提醒,在缔约之前,承租方能够要求住房租赁企业去提供关于房屋来源等方面的相关信息,借助审查房屋产权证书,以及住房租赁企业与产权人之间所签订的租赁合同或者委托代理合同等方式,以此来了解房屋是不是存在权属方面的争议,是不是存在被拍卖、查封这类情形;承租方应该实地去查看租赁房屋的状况,妥善留存好房屋现状的照片,防止选择隔断群租房。
办理房屋交接之时,要制作详详乎乎的物品交接清单,核查家具、电器等房屋以内设备设施的使用性能是不是完好无损,有瑕疵的得记载到交接清单之上。针对租金、押金的支付,需严格照租赁合同的约定支付到指定的账户,最好别直接打给企业员工个人的收款账户。
在缔约这个阶段,对于住房租赁企业所提供的制式合同模板,要逐一条目去进行审阅,特别是那些涉及到租赁合同主体的部分,还有房屋交接的相关内容,以及房屋维修这一方面,包括租金支付的规定,合同解除的情形,违约责任的界定等有关租赁合同订立以及履行的重要条款,在有必要的时候,可以签订补充条款,或者经由签订补充协议,尽可能地采用书面形式,将双方达成一致的事项予以明确,并且固定保存好相应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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