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租赁住房的企业在租客签署租房合同之后,居然私自将房屋格局进行了变更。那么,这份租房合同是不是能够被解除呢?已经缴纳的那些费用可不可以退还给租客呢? 。
案件回顾
一位名为梁某的租客,在某固定平台上边儿瞅见了一间有着两个房间、其中一个客厅以及一个卫生间的房屋,在实地去看了那房屋之后心里边感到挺满意,于是就拿这个事儿跟住房租赁企业签订了合同,承租了位于南侧的那个较大的卧室,并且就在了当日支付了与之相对应的款项。
然而,梁某准备搬进房屋之际,却发觉原有的客厅被隔成一间新卧室,房屋由两居室变为三居室。梁某觉得,公共活动空间减少会给其生活品质带来影响,遂要求解除合同。住房租赁企业称,其从未承诺不改变房屋原有格局,所以不同意解除合同,还拒绝退还梁某已交纳费用。
于是,梁某诉至法院,要求住房租赁企业退还其已支付的租金。
法院经过审理得出这样的认为意见,双方都承认认可,在梁某于合同签订之前去看房的时候,房屋的格局跟房屋平面图是一致的,而这构成了梁某选择签订涉案合同来承租该房屋的事实基础。
双方签订合同之后,住房租赁企业在未经梁某同意的情况下,改变了双方签约当时的房屋格局,其提供的租赁物跟约定不相符,这已经构成了违约,并且上述违约行为对梁某的居住质量造成了较大影响,梁某有权利要求解除双方所签订的涉案租赁合同。
因此,法院作出判决,双方之间的合同被解除,住房租赁企业需退还梁某押金,以及剩余租金。
以案为鉴

近年来,租房需求持续不断增加,与之相关的纠纷也就日益渐多地出现了。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朱平作出介绍,在2022年1月到2025年11月这个时间段内,该院总共审理了涉及住房租赁企业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566件,而且案件数量是逐年呈上升趋势的。引发这类纠纷的主要缘由在于,住房租赁企业所提供的格式条款违背了合同自由原则,租赁合同的约定不明确,房屋存在不适租等情况。
对此,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全奕颖建议:
住房租赁企业,要按规定办事,借助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等途径,把住房租赁合同朝着租赁住房所在之地的房产管理部门去备案;在把房屋出租以前,得对房屋开展审慎的检查以及维护工作,还要保证所交付的房屋是安全的,能供正常居住使用;要如实给承租方讲清楚房屋产权状况、房屋性质、用途等房屋关键信息,防止因提供的信息不属实给租赁合同双方带来损失;对于租赁合同标准文本里减轻或免除自身责任和义务的条款,要在合同里专门注明,并且向承租方作出明确的提示说明。
对于承租方,法官作出提醒,在缔约之前,承租方能够要求住房租赁企业去提供房屋来源等各种相关信息,承租方需要借助审查房屋产权证书,以及住房租赁企业与产权人之间所签订的租赁合同或者委托代理合同等方式,以此来了解房屋是不是存在权属方面的争议,房屋是不是存在被拍卖、被查封等之类的情形。同时,承租方应当实地去查看租赁房屋的状况,并且留存好房屋现状的照片,以此来避免选择隔断群租房。
进行房屋交接之际,要制作详尽的物品交接清单,需查看房屋内诸如家具、电器等设备设施的使用性能是不是完好无损,要是存在瑕疵的就要记载在交接清单当中。关于租金、押金的支付这一情况,应当严格依据租赁合同的约定支付到指定账户,最好不要直接打给企业员工个人的收款账户。
在缔约这个阶段,对于住房租赁企业所提供的制式合同模板,要一条一条地去进行审阅,特别是那些涉及到租赁合同主体的部分,还有房屋交接的情况,以及房屋维修的相关内容,包括租金支付的方式,合同解除的情形,违约责任的界定等这样一些有关租赁合同订立以及履行的重要条款,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签订补充条款,或者是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尽可能以书面形式把双方达成一致的事项给明确表达出来,将这些证据固定保存好 。
来 源丨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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