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最新融资租赁管理办法,规范业务风险与出租信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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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颁行了《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办法》,此《办法》对引导金融租赁公司施展“融资 + 融物”的独特功能有益,能使其专注于主要业务,把专业做到精细,进而更出色地服务国家战略,为实体经济的高质量发展提供支持 。

近些年来,于监管引领的状况之下,金融租赁公司始终坚守功能定位,其业务经营的模式日益趋向丰富,专业方面的能力不断持续提升,服务实体经济的质效显著明显增强。为达适应行业发展实际所需的目的,去加强相关业务的风险管理,制定并出台与业务适配性更为强的监管制度规定是势在必行的 。

《办法》总共设了8章68条,其中涵盖总则,尽职调查,风险评价与审批,合同的订立与执行,租后管理,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监督管理以及附则。金融租赁公司所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能够划分成直接租赁业务和售后回租业务。《办法》着重关注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的特色功能,突出以租赁物作为核心,以直接租赁业务的流程及其管理要求当作主线,同时兼顾售后回租、经营性租赁等其他业务特征,进而分别作出对应的规定。

对于此,《办法》着重指出,融资租赁业务具备合规性的最为首要前提是租赁物类型符合规定,于尽职调查以及审查审批环节,着重突出对租赁物适格性、权属、价值、物理状况等方面展开调查审查,于合同订立以及执行阶段,着重突出合同里租赁物相关要素、租赁物的登记和交付等方面的要求,于租后管理阶段,针对处于在建、在租、租期届满和待租等不同状态情况下的租赁物,分别出台具备针对性的管理要求。

专家宣称,《办法》强化针对和租赁物相联系业务的管理规定,目的在于确立显著导向,引领金融租赁公司紧密依照企业设备资产需求,靠近产业、服务产业、深入钻研产业,渐渐构建产业特色明显的金融服务形式。

为使售后回租业务经营行为得以规范,为防范租赁物权属存在瑕疵、估值出现虚高等一系列问题以及风险,《办法》给出要求,在尽职调查这个阶段之时,金融租赁公司必须去核实承租人针对租赁物所具备的所有权,要把租赁物价值评估管理这项工作做好,严格禁止出现低值高估这种情况;在审查审批阶段的时候,售后回租业务金额被要求不能高于租赁物价值,还要把对租赁物适格性、所有权转移真实性、承租人融资以及租赁物使用需求真实性、合法性与合理性审查工作做好;在合同执行阶段之际,要求金融租赁公司着重把资金用途监测以及管理工作做好,以此防止出现资金挪用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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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银行研究室主任李广子持有这样的看法,融资租赁呢,是把融资以及融物相互有机结合起来的,它具备这样的能力,能够有效地缓解资金供应方和需求方之间存在的信息不对称状况,进而降低金融风险,与此同时,借助把融资与融物相结合这种方式,融资租赁能够保证金融服务融入到生产经营的实实在在的场景当中,避免资金在金融体系里出现空转的情况,以此提高服务实体经济的效率,句号。

另外,《办法》针对经营性租赁业务给出了许多管理要求。金融监管总局中有相关负责人表明,为了强化金融租赁公司经营性租赁业务的风险管理,《办法》作出要求,对于金融租赁公司而言,应当强化租赁物的运营管理,落实维护保养、保险安排等举措,让资产安全得以保障,并且持续留意租赁物价值的波动情况,定期开展价值重估工作,做好减值测试,足额计提减值准备,以此有效防范经营性租赁业务相关的风险。

当前,风险管理属于融资租赁业务里的重要考量要素。结合金融租赁公司业务发展实际状况,并结合国内外良好实践范例,《办法》全面规定了融资租赁业务全流程操作规范,且依据直接租赁、售后回租、经营性租赁等不同业务当中的风险点,分类施策提出差异化管理要求。

详细地去看,《办法》清晰地明确了跟融资租赁业务有关联的信用风险、集中度风险、操作风险、关联交易风险等这些重点领域的风险防控要求。与此同时,规定金融租赁公司要强化内部控制、内部审计、激励约束等方面的管理,并且针对经营性租赁资产管理、境外业务管理、员工行为管理中的关键环节给出相应的风险管理要求 。

就此情形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研究员娄飞鹏觉得金融机构得在尽职调查期间针对租赁物权属以及价值展开实质性核查,严格禁止虚构或者高估资产。新规定借助全流程穿透式监管促使机构提高专业化运营能力,切实有效遏制的操作风险与信用风险,推动行业实现优胜劣汰的过程。

据上述负责人所述,在后续阶段,金融监管总局将要持续开展“五大监管”工作,对金融租赁公司进行指导,使其坚守自身功能定位,深入钻研产业领域,塑造专业化以及特色化的竞争力,进而为金融业的高质量发展奉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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