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售混同合同怎么辨别?教你6个关键要素识别虚假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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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租赁合同”之名,行“买卖合同”之实者(以下简称“租售混同合同”),这个合同的本质呀,那就是当事人借着“租赁合同”的名义,去掩盖“买卖合同”的实际情况,它属于《民法典》第146条所规定的那种“通谋虚伪表示”(虚假意思表示)和“隐藏行为”(真实意思表示)的组合。要甄别这样的合同呢,就得穿透“租赁”的外观,深入探究当事人真实的交易目的以及权利义务的实质,而这里面关键中的关键,在于区分“租赁合同”和“买卖合同”两者本质上的差异。于下,将《民法典》以及司法实践予以结合,自法律所依托凭据、辨别区分要素、实际操作运用规则、显著典型案例这四项层面,展开系统性剖析解读:

一、核心法律依据:通谋虚伪表示与隐藏行为

《民法典》第146条是甄别“名为租赁实为买卖”的直接依据:

此外,需结合租赁合同与买卖合同的法定定义区分:

二、甄别核心要素:六大维度穿透“租赁”外观

判断合同性质,需要综合以下这些要素,要是多数要素所指向的是“转移所有权”,那么就有可能会被认定成“名为租赁实为买卖” 。

1. 合同目的:是不是围绕着“取得所有权”展开核心要点 ? 2. 标的物流转方式:有没有约定“所有权转移”相关内容 ? 3. 价款性质与支付方式:究竟算作“购房款”还是“租金” ? 4. 租赁期限:有没有突破法定的上限情形或者存在显失公平状况 ? 5. 风险承担:是不是由买受人(承租人)承担着“所有权风险” ? 6. 当事人行为:实际履行的到底是“买卖”行为而非“租赁”行为 ? 三、实务认定规则与特殊情形 1. “以租代售”的常见模式以及如何进行辨别区分 ?

模式

表现形式

甄别要点

长期租赁+到期过户

租赁期20年以上,约定到期支付“名义款”后过户

租赁期超20年部分无效,“名义款”实为购房款尾款

分期支付“租金”

租售混同合同法律认定_名为租赁实为买卖合同_出租出售

“租金”总额≈房价,分期支付(如10年付完)

“租金”实为分期购房款,符合买卖合同特征

售后回租伪装

出卖人将房屋“卖”给买受人,再“租回”长期使用

无真实回租需求,买受人支付“购房款”后实际占有房屋

2. 与“融资租赁合同”的区分

用以融资的租赁合同,也就是《民法典》第735条所规定的那种合同,它属于合法的非典型合同,其中同时具备“融资”以及“融物”这两种属性,而它与那种被称作“名为租赁实为买卖”的情况核心区别在于:

3. 法律后果:无效跟有效的界限,四、典型案例,参考案例1:名称是租赁实际为分期付款买卖(支持依照买卖合同来处理) 。

案件情况是,甲跟乙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其中约定了租赁期限为20年,总的租金是120万元,并且这120万元是分10年进行支付的,在租赁期满之后,乙支付10万元的“过户费”就能够取得房屋的所有权,然而在乙支付了80万元之后,甲却拒绝办理过户。

判决结果是,法院经过考量后觉得,那份合同尽管名义上叫做租赁,然而当中的“租金”总体数额远远超过了市场租金所具有的标准,并且还约定了“到期过户”这种情况,实际上它就是一份分期付款的买卖合同。其“租赁期设定为 20 年”这一约定是具备合法有效性的(因为并未超出规定上限),剩余的 40 万元“租金”应该依据买卖合同持续履行下去,甲方面需要配合进行过户。

案例2:名为租赁实为规避限购(认定合同无效)

案件情况是,丙这个人并非本地户籍,因为遭遇限购而没办法购买房屋,于是丙和丁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这份合同当中约定,租赁的期限是三十年,总的租金是两百万,并且支付方式是一次性支付,同时还约定丙能够永久居住,而且还可以进行装修,之后丙提起诉讼,要求办理过户手续 。

法院作出判决,法院觉得,双方凭借“长期租赁”这种方式来规避限购政策,这属于“通谋虚伪表示”,所以租赁合同是无效的;而隐藏的买卖合同因为违反了“限购”强制性规定(公序良俗),同样也是无效的。丙能够要求丁把200万元租金返还回来并且要赔偿装修方面造成的损失。

结论

判断“名为租赁合同实为买卖”这种状况的核心要点在于,穿透“租赁”的外在表现形式,去探寻当事人实际的意思表达,重点要看合同目的是不是“转移所有权”,价款是不是“购房款”,期限是否恰当合理,风险是不是由买受人来承担。在实际操作中,需要结合《民法典》第146条(通谋虚伪表示)以及买卖合同和租赁合同各自的特点进行综合判定:

简单来讲,“租”呈现出的是一种表象,而“卖”才是其中潜藏的实质,以围绕“所有权转移”作为核心点,进而辅助加上价款、期限、履行行为等用以证明的依据,如此一来,便能够剥开那层“名为租赁实为买卖”所构成的表象层面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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