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租赁条例》将于2025年9月15日正式生效。《条例》明确要求,所有用于出租的房产必须满足建筑安全、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确保不会对租户的人身安全与健康构成威胁;同时,厨房、卫生间、阳台、走廊、地下储藏间以及车库等非居住区域,均不得被单独用作居住用途。出租人收取押金时,必须在租赁协议里明确押金的具体金额,以及退还押金的时限和可以扣除押金的情形等细节。如果没有租赁协议上约定的理由,出租人不能随便扣留押金。发布的房源资料必须真实可靠,信息要准确无误,内容要全面,不能发布不实或容易让人误解的房源资料,也不可以隐藏或拒绝提供出租房屋的重要信息。
《农村公路条例》从2025年9月15日开始执行。《条例》提出农村公路的修建要以提高路网水平为中心,和国道、省道的建设相互配合,推动城市和乡村的交通运输合为一体。新修的农村公路需要满足公路的技术标准,已经存在的、达不到最低技术标准的道路,必须进行改善。乡村道路铺设需遵循国土空间规划,选择科学合理的地点,优先考虑对既有道路进行改造或拓宽,尽量不占用或少占用农田,实现土地的节约与高效利用。对于投资额度不大、技术方案较为简单的乡村道路工程,可以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简化相关流程。提倡在乡村道路建设中采用以工代赈的方法。
国家政务中心发布《关于有步骤实施无收费学前教育的指导方针》。自2025年秋季学期开始,取消公立幼儿园学前阶段在园学生的照管教学费用。对于在教育部核准开办的私立幼儿园上学的适龄宝贝,参照本地同类公立幼儿园的免费标准,相应降低照管教学费用。财政部门、教育部门会综合评估适龄学生数量增减、财政能力等状况,探讨逐步改进免费学前教育的措施。西藏自治区以及四川、云南、甘肃、青海四个省份涉及藏区的州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喀什地区、和田地区、阿克苏地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等区域内的在园幼儿,仍按当前规定执行相关政策。
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机构发布《个人消费信贷财政补助计划》,2025年9月1日至2026年8月31日这段时期,居民个人从贷款机构获得的个人消费贷款(不包括信用卡业务),如果确实用于消费,并且贷款机构能够通过贷款发放账户等途径确认借款人的相关消费行为,那么这部分贷款可以依照规定获得财政补助。贴息涵盖小额消费,额度不超过五万元,也覆盖大额的家用车辆、养老生育、学习培养、文化游览、家居装修、电子设备、医疗保健等关键消费项目。超出五万元的部分,按五万元标准给予利息补贴。政策结束后,会根据执行情况考虑是否延长时限,或是拓宽扶持领域。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其他四个部门所颁布的,有关领取个人养老金事宜的公告文件,从今年九月一日开始生效。《通知》明确,增加了三种个人养老金领取条件:申请人过去一年内,其本人或者配偶,以及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因为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而个人需要承担的医疗费用,减去医保支付的部分后,总额超过了所在省区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申请人最近两年内,领取失业保险的总额满十二个月;申请人目前正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以前,若满足以下任一情形,参与者便有权获取个人养老金:一是年满领取基础养老金的年纪,二是彻底失去工作能力,三是前往海外或境外定居。
《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24)将于2025年9月1日生效执行。从2025年9月1日开始,不允许制造、投放不符合最新国家标准、没有按照新国标获取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新规范针对电池单元、操控单元、速度限制单元设定了防破坏措施;补充了“电动自行车所用的塑料总重量须低于整车重量的5.5倍”的规范,提倡采用其他非易燃材质来替换塑料;增设了关于电机无载反电动势及电感值偏差比等参数的规范;铅酸电池车型的重量上限提升到63公斤。新规特别为2025年8月31日以前依照老规制造的车辆,设置了三个月的销售缓冲阶段,可以将这些车辆卖到2025年11月30日;从2025年12月1日起,所有售出的电动自行车都必须满足新规的要求。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与其他三个部门一同公布《人工智能生成的合成内容如何标注的规定》,该规定将于2025年9月1日开始执行。《标识办法》中说明,人工智能生成的合成内容需要做标记,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是明示标记,另一种是暗藏标记,明示标记是在生成合成内容时或者交互界面中,通过文字、声音、图形等手段展示的,用户能够清楚地察觉到的标记,暗藏标记则是通过技术手段在合成内容的数据文件里嵌入的,不容易被用户轻易发现的标记。
最新版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将于2025年9月1日生效执行。该法依据传染病风险等级、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等要素,对甲、乙、丙三类传染病的界定依据作出了补充说明。要求在处理个人资料时必须遵循法律法规,保障个人资料安全,禁止过度采集资料,相关资料不得挪作疫情防控以外的用途。对未依照规定保护个人信息或导致个人隐私、资料外泄的,将依法实施相应惩处措施。健全了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机制,增强了政府应对突发状况的水平。该项法规明确,疫情应对工作须遵循地方负责的管理方式。不明缘由的急性传染病或全新出现的传染病,地级以上行政区域政府可先行启动最严防控手段,并通报更高层级政府;若上级政府认定已实施的防控手段欠妥,须即刻进行修正或废除。
商务部发布《成品油流转管理规章》,从2025年9月1日开始执行。对于批发仓储企业的备案工作,明确规定了备案的流程、备案的执行、备案的调整以及备案凭证的作废处理;对于零售经营资格的审批,界定了审批的机构、审批的资格标准、审批的文件准备、审批的周期以及审批的变更流程和收费标准等;在要求企业合法经营方面,强调成品油销售单位必须依照法规开展业务活动,需要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定期汇报购进销售库存信息,同时规定了企业新增改建、暂时停业、油品交易、标签应用等方面的具体操作准则;在实施监督管理方面,要求地方政府建立企业档案,制定零售网点布局方案,进行常规检查和年度审核,运用数字化手段加强监管,并实行差异化监管措施;在设定法律责任方面,界定了不予备案及取消备案凭证、不予批准、取消批准、取消批准资格、实施处罚等处罚情形,同时明确了监管主体的职责划分。
国家民政部门公布《关于地区划分编码的规则》,从二零二五年九月一日开始执行。这项规定说明,县和县级以上地区的编码由民政部统一设定,乡镇级别的编码由各省民政机构负责分配。特别指出,对于设区的市级政府批准的行政区域变更,需要由设区的市级民政机构向省级民政机构申请编码核定。明确了两种情况下的代码生成与取消,要求在划定行政区域时分配代码,在取消行政区域时取消代码,在调整所属关系时取消并分配新的代码,对于边界改动、办公地点转移、名称更换等变动则继续使用原有代码,并且指出《办法》实施前已经确定的代码通常不予调整。
最新版《划拨用地清单》从2025年9月1日起开始执行。该清单规定,必须严格约束通过划拨手段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形。若符合清单要求,确实需要以划拨形式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需提交申请,获得有相应审批权限的政府部门许可后,才能以划拨形式提供土地;若建设单位提出或同意以付费方式使用土地的,则应依照法律,通过公开招拍挂、土地租赁等途径进行。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动物诊疗管理工作的通知》。从2025年9月1日开始,将全面采用崭新的动物诊疗许可证,其样式和填写规范需依照《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 电子证照 动物诊疗许可证》(C 0401—2024)的标准来实施,证书编号、防伪二维码等要素以及证书版式文档均由兽医卫生综合信息平台“动物诊疗机构信息管理”模块自动生成。推动各区域对境内符合标准的动物医疗单位进行资质更新,需着重管理兽医用方活动,依照处方权限以及《兽医用方标准与使用指南》执行、记录、保管用方;同时需约束用药活动,严禁使用伪造或劣质兽药,以及农业农村部明令禁止的药品和其他化学制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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