暑期毕业季租房高峰诈骗滋生,王某某擅自出租房屋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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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季毕业季与旅游旺季同时出现,导致租房需求激增,各类租房欺诈行为也趁机蔓延。一名曾是房产中介的嫌疑人王某某,在未获得产权人许可的情况下,自行更换门锁并擅自出租房屋。最近,静安区检察院提起诉讼,静安区法院以诈骗罪名判处王某某一年刑期,并处以一万元罚款。

陆先生在本市名下有处空置房产,早先曾请中介吴某某代为招租,不料因该房产存在特殊性质,终究没能租出去,陆先生于是从中介手中取回了房子,从此一直闲置着,2023年12月某个日子,中介吴某某行经此房门口,十分意外地察觉到屋内灯火通明,显然有人居住在里面吴某某急忙向屋内租客潘小姐了解情况,得知她是从王某某那里租下的房子,每个月要交6500元租金,并且已经支付了一万多元,全部是人民币。王某某是吴某某在中介公司工作时的前同事。吴某某立刻联想到,之前这间房子出租的时候,自己曾经委托王某某帮忙带客户看房,怀疑他趁带看的机会拿到了房子钥匙,然后偷偷换了门锁,最后又把房子转租了出去。吴某某立刻联系房东陆先生,陆先生随即报警。

刘小姐同样遭遇了王某某的租房骗局,2023年6月,王某某声称有两处位于本市另一地点的房产可以出租,刘小姐去实地看了房子,对其中一套比较中意,打算签合同,王某某却说要先付定金,刘小姐没多想,立刻转了定金和一个月的房租。但是,王某某在那之后找各种理由推诿签合同,等到刘女士察觉那套房子已经住进别人了,才突然醒悟自己被欺骗了。刘女士向警方报案,王某某只退还了部分款项,到现在还有六千多元没还。2024年12月26日,犯罪分子王某某被办案人员捕获。

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六日,该案交由静安区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工作。检察院受理案件后,办案检察官仔细核查了全部证据材料,依照法定程序讯问了嫌疑人王某某。王某某对于相关指控,持续提供与事实不符的陈述,他辩称自己出租的两处房产,均得到了房东本人或其委托中介人的明确授权,并非无权处置。关于刘女士支付的钱款,他申明:"刘女士付出的属于意向性费用!"我早说过房屋不能租,是她自愿等消息!”

真相是否如此呢?检察官经过深入核实,了解到涉案其中一栋房产由于产权状况特殊,确实不符合租赁要求,并且王某某没有得到房主许可,根本无权处理这处房产;在与刘女士商谈租房事宜时,王某某从未告知“房子不能出租”的事实,反而多次催促刘女士“支付定金预定房产”。

面对确凿的证明材料,王某某最终被迫坦白,他对于那两处房产都不具备处置的权利,出租住宅的真实意图是为了骗取钱财。

经过核实,2023年3月到2024年1月这期间,嫌疑人王某某私自把一栋房子租给了受害者潘女士,骗到了16200元租金;另外,他以收取订金、房费、保证金等借口骗取了受害者刘女士9400元,在刘女士多次追讨之后,只退还了3400元,到事情败露时,还有6000元没还上。

检察官指出,王某某怀有非法获取财物动机,在未获授权时,私自出租他人房产骗取钱财,涉案金额达到较大标准,其所作所为已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需以诈骗罪名追究法律责任。2025年6月26日,静安区检察院正式对王某某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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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王某某这类非法中介,借助租客急于找房的心态,运用编造虚假房源、伪造授权文书等手法骗取钱财,在此,检察官告诫租客:

房源核验“三必查”

核实房产归属,需要房主呈现房产证正本,倘若房产属性特殊,则必须提交单位开具的租赁授权文件。

核实授权:中介机构在代理出租房产之际,务必提交房主手写确认的授权文件,以及房主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制件,该复制件上须明确标注“专用于租赁业务”。

查询房产是否被查封或抵押,可以访问“不动产登记中心”的官方网站,在页面输入具体房屋位置,系统会显示该房产有无相关限制或担保信息。

资金安全“三不付”

对于声称可以比平台价格更低的转账要求,绝不私下进行转账操作,必须通过正规的公司账户来支付租金。

面对所谓内部专享折扣的引诱,要特别留意那些价格远低于正常水平的房源,切勿轻易支付款项。

如果有人建议帮忙收取房租,一定要让租客本人直接与房东确认,在得到证实之前不能转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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