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租赁条例9月15日实施,房东税会全面征收?成都税务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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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房东税”这一话题冲上热搜。

住房租赁条例》(简称《条例》)即将于9月15日生效,这是我国首次针对住房租赁行为出台的专项行政法规,其目的在于处理租赁市场中的不实信息、押金违规处理等问题。

《条例》第八条指出:出租者需要遵循相关规定,借助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等途径,把住房租赁合同提交给租赁住房所在地的房产管理部门,完成备案手续。第三十条还说明,房产管理机构需借助住房租赁服务平台,办理租赁合同登记,管理出租房屋资料,实施数据统计与监督,同时要与其他相关单位,包括社会事务、土地规划、教育、市场监督、金融事务、治安管理、税务征收、数据统计等机构,构建信息互通的渠道。

有人据此认为备案和信息共享,意味着将会全面向房东征收税款。

成都税务方面对此作出说明,出租房产的相关税收政策,系沿用多年的既有做法,并未因新条例实施而有所变动,同时也没有增设所谓的“房东税”。

成都税务部门指出,《条例》的目标十分清晰,旨在约束住房租赁活动,维护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正当权利。力求杜绝“假借真租”、故意拖欠押金、“一房多人租”等不良现象。

《条例》明确指出,提供给租客的房屋,在建筑安全、消防安全、燃气使用、室内装修等方面,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强制性规范,确保居住者的人身安全与身体健康不受威胁。厨房、卫生间、阳台、走廊、地下储藏间、车库等非居住区域,不允许被单独用于居住目的。单间出租的居住人数上限和人均最小的居住空间,必须依照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政府的具体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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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需向承租人提供个人身份文件、房产所有权的官方文件或能证明其合法出租资格的其他文件,同时协助承租人依照法规核实出租房产的相关情况;在确认承租人身份文件时,不能将房产租给那些拒绝出示身份证明的单位或个人;出租人不可以随意进入租赁的住房,但若承租人允许或法律允许进入则不在此限。

租客需要向房东提供个人身份证明文件,要正当且合理地使用租赁的房屋,不能毁坏、私自拆掉、停止使用消防设备,也不得更改房屋的承重构造,禁止随意拉设水、电、燃气管道;在未获得房东许可的情况下,不可以私自更改房屋的用途、拆改室内装置或改动房屋的其他构造;要遵守小区的管理规定,不能随意丢弃垃圾、超过标准排放污染物,或者制造噪音、违反规定饲养宠物、违规搭建、占用公共通道、从高处抛物,或者做出其他损害他人正当权益的行为;如果房东依照法律需要进入租赁的房屋,租客要给予配合。

深圳市福田区城市管理部门强调,《条例》的施行有效促进住房租赁市场朝着规范、公开、健全的目标迈进,实现更优质的发展。

广西广播电视台的“广西财经”微信公众号发布文章指出,近期登上网络热榜的关于“房产所有者征税”的消息缺乏根据,提醒大家不要轻信相关信息。

消息人士从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获悉,房租所得的税务处理办法向来都有,涉及增值税、房产税以及个人所得税等多个税目。个人将房产出借,增值收益依照百分之五的比例减去百分之十五后确定应缴税款,若每月收取的租金不超过十万元,则无需缴纳增值收益税;个人出租的住宅,不论用途如何,均按百分之四的税率征收房产税,从二零二三年一月一日持续到二零二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经营主体、规模较小的企业以及个体工商业者减半征收房产税;自二零零一年一月一日开始,个人以市场价出租居民住宅所获的收入,暂时按照百分之十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收益税。

根据成都税务部门说明,以个人出租房产为例,在成都市,个人出租住房,并且已经在成都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完成网签备案的,适用0%的综合税率进行征收。个人出租住房若未在成都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完成网签备案手续的,可以不用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房产税按照2%的比例来计算;月租金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不用缴纳增值税,若超过10万元,则按照1.5%的比例来计算增值税;个人所得税按照10%的比例来计算。整体上需要承担的税负,远远没有传言中的“20%—30%”那么多。租客凭借备案合同,能够获得每月800元到1500元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额度,这个额度是专门设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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