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公布了《住房租赁条例》
条例规范了出租承租活动
住房出租、承租应符合相关规定
新规自2025年9月15日起施行
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键信息
快一起来看看吧
《住房租赁条例》
图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承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向出租人出示身份证明材料;
租赁住房应确保其安全与合理使用,严禁破坏或擅自拆解消防设备,亦不得随意停用或改动住房的承重结构;同时,严禁私自连接或乱拉水、电、燃气管道。
未经出租人许可,不得随意更改租赁房屋的使用性质、拆卸室内设备或调整租赁房屋的其他构造。
四、须恪守物业管理的相关约定,严禁随意丢弃废弃物、超标排放有害物质、制造噪音、违规饲养宠物、擅自搭建违章建筑、占用公共通行空间、高空抛掷物品,以及进行任何可能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五)对出租人依法确需进入租赁住房的,予以配合。
图源:摄图网ID:500903856
出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向承租方展示个人身份认证文件、计划出租房屋的不动产所有权证明文件或其它能够证明其拥有合法出租资格的文件,同时需协助承租方依法对计划出租的房屋相关信息进行查询和确认。
对承租人的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实,严禁向那些拒绝提供身份证明的单位或个人出租住房。
不得自行进入租赁的住房,除非承租人同意或者按照法律规定允许进入的情况。
用于出租的住房应当符合这些规定
图源:摄图网ID:500903857
签订住房租赁合同应当使用实名
收取押金约定
出租人在租赁住房时,需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押金的具体金额、退还的具体时间以及可以扣除押金的具体情况。在合同约定的扣除条件之外,若出租人没有合理理由,则不得擅自扣除押金。
图源:摄图网ID:401047596
住房租赁合同解除
要为腾退房子留出合理时间
租房时间达到规定期限的
可按规定享受相应政策支持
当住房租赁合同连续执行至规定的时间段后,出租方将依照相关法规获得相应的政策扶持,而承租方也将依据规定享有相应的公共基本服务。
图源:摄图网ID:401673617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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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租赁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为使住房租赁行为规范化,保障租赁双方权益,确保租赁关系稳定,并推动住房租赁市场向高品质方向发展,加快构建租购并行的住房体系,特制定本法规。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城镇国有土地上的住房租赁行为及其相应的监督管理事宜。
第三条,住房租赁市场的推进需遵循党和国家所制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各项决策部署,同时应兼顾市场的主导作用与政府的引导作用。
第四条国务院相关部门主管全国住房租赁领域的监督与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设立的相关房产管理机构承担对本辖区内住房租赁事务的监管与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政府的市场监管、公安等相关部门,依据本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在其职责权限内,承担住房租赁市场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国家倡导居民家庭将自有的房屋资源投入租赁市场,同时扶持企业对老旧的厂房、商业办公楼以及企业自有的商品住宅进行活化与改造,以这些方式扩大租赁住房的供应渠道。
国家倡导出租方与承租方依照法律确立稳固的租赁住房联系,并致力于实现租房与购房在享有公共福利方面享有平等的地位。
第六条:在参与住房租赁业务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秉持平等、自愿、公正、诚信的原则,确保不损害国家利益、公众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不得违反社会公共秩序和良好风俗。
第二章 出租与承租
第七条规定,出租房屋必须满足建筑安全、消防安全、燃气安全以及室内装饰装修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确保不危害居住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厨房、卫生间、阳台、过道、地下储藏室以及车库等非居住区域,严禁独立出租供人居住使用。
租赁住房的单间居住人数上限以及每人的最低居住面积标准,必须遵守由设区的市级或以上地方政府所设定的规范。
第八条 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使用实名签订住房租赁合同。
出租人需遵循相关规定,借助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等渠道,对租赁住房的合同进行备案至房产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需提升住房租赁合同备案的服务质量,并严禁对备案过程收取任何费用。
出租人未办理住房租赁合同备案的,承租人可以办理备案。

第九条 出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向承租人出示身份证明材料、拟出租住房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证明其具有合法出租权利的材料,并配合承租人依法查询、核实拟出租住房有关信息;
(二)核验承租人的身份证明材料,不得将住房出租给拒绝出示身份证明材料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不得擅自进入租赁住房,但是经承租人同意或者依法可以进入的除外。
第十条规定,出租人在租赁住房时,需在合同中明确押金的具体金额、退还的具体时间以及扣除押金的具体情况等相关细节。除非合同中已有明确约定,否则出租人不得无理由地扣除押金。
第十一条 承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向出租人出示身份证明材料;
(二)安全、合理使用租赁住房,不得损坏、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或者改动租赁住房承重结构,不得私拉乱接水、电、燃气管线;
(三)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擅自改变租赁住房用途、拆改室内设施或者改动租赁住房其他结构;
(四)遵守物业管理规约,不得任意弃置垃圾、超标准排放污染物或者产生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公共通道、高空抛物或者实施其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对出租人依法确需进入租赁住房的,予以配合。
若出租人依照法律规定解除住房租赁协议,则必须向承租人发出通知,同时确保为承租人提供充足的时间以便其能够合理地搬离租赁的住房。
出租方不得使用暴力手段、恐吓行为或其他非法途径,强迫租户终止住房租赁协议或强制其搬离租赁的住房。
若住房租赁合同得以连续执行并满足既定期限要求,出租方将依照相关法规获得相应的政策扶持,而承租方也将依据规定享有相应的公共基本服务。
第三章 住房租赁企业
国家将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措施,致力于培养一批具有市场化、专业化特点的住房租赁企业。
住房租赁企业专指那些通过自有房产或依照法律规定获取他人房产经营管理权,进而从事住房租赁业务的公司。此类企业必须拥有与其经营规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员工队伍以及管理能力。
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适用本条例有关出租人的规定。
第十五条规定,住房租赁企业的注册登记后,其业务范围描述必须采用“住房租赁”这一用语。
自取得营业执照后,住房租赁企业需在30天内向其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房产部门提交开业相关资料。同时,该房产部门需将这些企业的开业信息对外公布。
住房租赁公司需在营业场所显眼处公开其开业详情、服务准则及相应标准。
第十六条规定,住房租赁机构所公布的住房位置、空间大小、租金等房源资料必须保证真实、精确、全面,且在各自经营场所、网络平台等不同传播途径上展示的房源资料需保持一致。同时,所展示的房源图片也必须与实际房源相符,严禁发布任何虚假或具有误导性的房源资料,亦不得故意隐瞒或拒绝提供关于拟出租住房的必要信息。
第十七条规定,住房租赁企业需设立住房租赁档案,详实记录相关资料,同时完善住房租赁信息的核查等内部管理措施。
租赁住房的公司严禁擅自搜集、处理、传输他人的个人信息,亦不得非法进行个人信息的有偿交易、供给或公之于众。
第十八条规定要求,住房租赁企业需将所经营租赁住房的相关信息及其变动状况,及时上报至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负责房产管理的部门。
第十九条规定要求,那些从事转租业务的住房租赁公司必须设立专门的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并且需将此账户信息对社会进行公开。同时,这些公司需通过该监管账户来处理住房租赁资金的收取与支付,而具体的操作细则则由国务院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联合国务院其他相关部门共同制定。
第二十条自然人若将他人之住房转租用于住房租赁经营活动,且其经营规模符合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联合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所设定的标准,则应遵循本条例中针对住房租赁企业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 经纪机构
第二十一条规定,那些专门从事住房租赁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它们必须拥有与自身经营规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专业从业人员以及相应的管理能力。
第二十二条规定,住房租赁经纪机构需将旗下工作人员的名单提交给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房产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同时,这些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在两个或更多住房租赁经纪机构中同时进行业务活动。
住房租赁经纪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以个人身份接受住房租赁经纪的业务委托。
第二十三条规定,在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对外发布房源信息之前,必须对委托者的身份及住房所有权信息进行核实并做好记录,同时需亲自考察房源情况。此外,机构还需与委托者正式签署住房租赁经纪服务协议,并制作住房状况说明文档。所签订的住房租赁经纪服务合同以及编制的住房状况说明书,必须加盖机构公章,并依照相关法规要求妥善保存。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中第十五条的第二、第三款,以及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的相关内容,均适用于住房租赁经纪机构。
第二十五条 住房租赁经纪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严禁为出租不符合建筑、消防、燃气、室内装饰装修等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强制性标准的住房提供中介服务。
(二)提供经纪服务,专用于将厨房、卫生间、阳台、过道、地下储藏室、车库等非居住性质的空间出租供人居住。
提供中介服务,针对那些单间租住人数上限超标或人均最低租住面积未达标的规定标准住房进行出租。
(四)代收、代付住房租金、押金;
(五)未经当事人同意,以当事人名义签订住房租赁合同;
(六)法律、法规、规章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规定,住房租赁经纪机构需对提供的服务项目进行明确的价格标注,严禁在标定价格之外额外收费,亦不得收取未公开说明的费用。
第二十七条若出租方与承租方经由住房租赁中介机构达成租赁协议,该中介机构将负责完成住房租赁合同的登记手续。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国务院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的部门联合国务院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的部门,共同编制并公开发布住房租赁合同以及住房租赁经纪服务合同的范本。
第二十九条规定,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地方政府需构建住房租赁价格监控体系,并需定期对外发布本辖区各区域、各类住房的租赁价格情况。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负责房产管理的部门需依托住房租赁管理服务系统,进行租赁合同的登记备案、租赁住房信息的维护以及相关数据的统计和监测等工作。同时,这些部门还应与民政、自然资源、教育、市场监管、金融监管、公安、税务、统计等相关部门构建信息互通共享的机制。
第三十一条规定,地市级以上行政区域的房产管理机构需联合相关机构,对住房租赁行为实施严格的监管与检查,确保依照法律规定,对违规行为进行迅速而有效的处置。
第三十二条规定,县级及以上地方政府负责的房产管理机构有权将住房租赁管理的辅助性工作委托给相应的执行机构。这些被委托的执行机构在执行任务时,不得以盈利作为目的。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负责的房产管理机构需对受托执行的单位实施严格监管,同时,对于该单位在受托权限内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负责房产管理的部门需与相关部门、住房租赁行业的组织紧密合作,共同推进住房租赁行业的诚信体系构建。他们需设立住房租赁企业、经纪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信用评估体系,将违规违法行为记录在信用档案中,并把这些信息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系统。同时,他们还需根据各主体的信用水平,实施差异化的监管措施。
第三十四条规定,住房租赁领域的各类行业组织需构建完善的行业标准,强化自我约束与监管,推动该行业的持续进步与繁荣。
第三十五条在住房租赁过程中,若因退还押金、房屋维修、房屋腾退等问题引发争议,出租方与承租方应先行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双方可依法寻求调解、仲裁或直接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规定,从事住房租赁信息发布服务的网络平台企业(以下简称网络平台企业)必须对住房租赁信息发布者的真实身份进行核实。
网络平台的管理者若察觉或理应察觉信息发布者存在发布虚假信息等违法行为,需依照法律规定,执行删除相关内容等必要操作,同时保留相关资料,并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进行汇报。
网络平台经营者不得代收、代付住房租金、押金。
第三十七条规定明确,出租方需依照规定对承租者和实际居住者的资料进行真实记录并提交,一旦察觉到违法行为,必须迅速向公安机构进行通报。相关具体操作细则将由国务院公安机关负责制定。
承租人不得利用租赁住房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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