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问题关乎民众生活的保障与提升,而推动住房租赁市场的繁荣则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手段。在7月16日,我国国务院正式发布了《住房租赁条例》(简称《条例》),并规定该条例将从当年的9月15日开始正式实施。近期,司法部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的相关负责人针对《条例》的相关内容,对记者的提问进行了回应。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条例》的出台背景。
我国住房租赁市场近年以来持续壮大,其在实现住有所居、提升居住环境、推动新型城镇化建设以及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等方面,扮演了至关重要的角色。我国住房租赁市场在发展过程中遇到了一些挑战,其中市场秩序亟待整顿,租赁双方的权益保障尚不完善;市场供应主体以个人为主,市场化、专业化的机构发展相对滞后;租赁经纪机构在房源信息发布、费用收取等方面存在不规范现象;此外,对住房租赁活动的监管力度还需加强。要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必须深化民事法律制度的执行力度,合理调整住房租赁中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同时,还需出台专门的行政法规,以更加强劲和高效的方式规范和指导住房租赁市场,推动其向高质量方向发展,从而为构建租购并行的住房体系提供坚实的保障。
《条例》旨在明确出租与承租的具体行为准则,以确保出租方和承租方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它通过设定一系列规范,对双方的权益进行界定和保护。
确保住房租赁市场的秩序井然,关键在于对出租及承租双方的行为进行规范,以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这一举措不仅是实现住房租赁市场规范化的关键环节,而且也是《条例》中不可或缺的核心内容。《条例》针对实际操作中凸显的问题,首先明确指出,出租住房必须满足建筑、消防等方面的规定和强制标准,确保不威胁到居住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其次,厨房、卫生间、阳台、过道、地下储藏室、车库等非居住区域不得被单独出租供人居住;此外,租赁住房的单间居住人数上限和人均最低居住面积也必须遵守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制定的相关标准。二是明确要求出租方与承租方必须以真实身份签署租赁协议,同时,所签订的住房租赁协议还需提交至租赁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机构进行登记。第三点,要具体规定房东和租客的行为准则,尤其是要解决租客合法权益未能得到充分保障的问题。要求在住房租赁合同中明确写明押金的具体金额、退还的具体时间以及可以扣除押金的具体情况等细节。房东在没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不得随意扣除押金;当房东决定解除住房租赁合同时,必须提前通知租客,并为租客腾退租赁住房提供充足的时间,同时禁止使用暴力、威胁或其他非法手段迫使租客解除合同或搬离住房。
关于引导与规范住房租赁企业发展的相关内容,《条例》明确了具体的规定措施。

《条例》一方面对国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作出明确规定,旨在培育一批市场化、专业化的住房租赁企业,并强化对这类企业的规范管理。具体要求包括:住房租赁企业需拥有与其经营规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从业人员和管理能力,并向当地房产管理部门提交开业相关资料;发布的房源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全面,严禁发布虚假或误导性信息,以及隐瞒或拒绝提供拟出租住房的关键信息;建立健全住房租赁档案和内部管理制度,禁止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以及非法买卖、提供或公开他人个人信息;向房产管理部门报送其经营的租赁住房信息;对于从事转租经营的企业,需按规定设立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并通过该账户处理住房租赁资金的收付业务。此外,鉴于在现实生活中有自然人从事规模较大的转租业务,《条例》亦明确指出,若自然人将他人之住房转租用于住房租赁经营,并且其经营规模符合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联合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所设定的标准,则该自然人应遵循本条例中关于住房租赁企业的相关规定。
问:在现实生活中,众多人士借助中介机构进行租房,那么《条例》针对这一行为制定了哪些具体规定呢?
《条例》首先规定,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必须拥有与其业务规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员工队伍及管理实力,同时,还需将员工名单报送至当地的房产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二是要求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在发布房源信息之前,必须核实并登记委托者的身份及房产所有权资料,亲自考察房源并撰写住房状况说明;对于收费服务项目,需明确标示价格;同时,要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在报送开业信息、公开企业信息、发布房源信息以及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等方面进行明确规范。
问:《条例》如何加强对住房租赁市场的监督管理?
《条例》着重在以下几个关键领域,对住房租赁市场的监督管理进行了进一步的加强。首先,明确要求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与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制定并公开住房租赁合同及经纪服务合同的标准文本;其次,要求各设区的市级及以上政府设立住房租金监测体系,并定期发布租金行情数据;再者,要求房产管理部门利用租赁管理平台进行管理与服务,并与相关部门构建信息互通机制;最后,要求住房租赁行业的各类组织强化行业自我管理。
《光明日报》(2025年07月23日 0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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