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公布住房租赁条例9月15日起施行,司法部等回应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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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问题对于民生保障与改善至关重要,而培育住房租赁市场则是破解这一难题的关键手段。在7月16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了《住房租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规定该条例将从今年的9月15日开始正式实施。近期,司法部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的相关负责人针对《条例》的相关问题,对记者进行了详细解答。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条例》的出台背景。

我国住房租赁市场近年来持续进步,它在确保居民有房可住、提升居住品质、推动新型城镇化建设以及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等方面起到了关键作用。我国住房租赁市场在发展过程中遇到了一些挑战,市场秩序亟需整顿,租赁双方的权益保障尚不完善;市场供应主要由个人承担,市场化、专业化的机构主体发展相对滞后;租赁经纪机构在房源信息发布、费用收取等方面存在不规范操作;此外,对住房租赁活动的监管力度仍需加强。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深化执行相关民事法律体系,妥善处理住房租赁活动中各方的民事权益与责任,同时,还需出台专门的行政法规,以更加强劲和高效的方式对住房租赁市场进行规范和指导,推动其向高质量方向发展,从而为加速构建租购并行的住房体系奠定坚实基础。

《条例》旨在明确出租和承租双方的行为准则,确保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正当权益得到有效维护。它对租赁过程中的各项事宜进行了细致规定,以防止权益受损。

确保租赁双方的行为符合规范,维护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正当权益,这不仅是维护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关键环节,而且在《条例》中占据着核心地位。《条例》首先明确,出租住房必须满足建筑、消防等方面的规定和强制标准,确保居住安全与健康;其次,厨房、卫生间、阳台、过道、地下储藏室、车库等非居住区域不得被单独用于居住;此外,租赁住房的单间居住人数上限以及人均最低居住面积也需遵循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所设定的标准。二是明确要求出租方与承租方必须以真实身份进行租赁协议的签署,同时,所签订的住房租赁协议需提交至租赁房屋所在地的房产管理机构进行登记。第三点,要具体规定房东和租客的行为准则,尤其是要解决租客合法权益保护不足的问题。要求在住房租赁合同中明确写明押金的具体金额、退还的具体时间以及可以扣除押金的具体情况等细节。房东在没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不得随意扣除押金;当房东决定解除住房租赁合同时,必须提前通知租客,并为租客腾退租赁住房提供充足的时间,同时禁止使用暴力、威胁或其他非法手段迫使租客解除合同或搬离住房。

《条例》对于如何指导和规范住房租赁企业的成长与发展,制定了一系列具体规定。

出租信息_住房租赁条例_住房租赁市场规范

《条例》明确要求国家在政策层面进行优化,旨在培育一批市场化和专业化的住房租赁企业。同时,条例强调对住房租赁企业的规范化管理,要求企业拥有与其经营规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员工队伍和管理水平,并向当地房产管理部门提交开业资料。此外,发布的房源信息必须保证真实、准确、全面,严禁发布虚假或误导性信息,以及隐瞒或拒绝提供拟出租住房的关键信息。条例还规定建立住房租赁档案,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禁止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以及非法买卖、提供或公开他人个人信息。此外,企业还需向房产管理部门报告其租赁住房的经营信息,并按照规定设立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通过该账户处理住房租赁资金的收付业务。此外,鉴于实际操作中存在个人从事规模较大的转租业务现象,《条例》进一步明确,个人若将他人住房用于租赁经营,且其经营规模符合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联合国务院市场监管部门等相关部门设定的标准,则应遵循本《条例》中针对住房租赁企业的相关规定。

问:在现实生活中,众多人士借助中介机构进行租房活动,那么《条例》针对这一行为制定了哪些具体规定?

《条例》首先规定,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必须拥有与其经营规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员工队伍以及管理水平,同时需将员工名录报送至当地的房产管理机构进行登记。二是要求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在发布房源信息之前,必须核实并登记委托者的身份和住房产权信息,亲自考察房源并撰写住房状况说明;对收费项目要明确标示价格;同时,应遵循本条例中关于住房租赁企业提交开业资料、公开企业信息、发布房源信息以及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问:《条例》如何加强对住房租赁市场的监督管理?

《条例》着重在以下数个关键领域对住房租赁市场的监管力度进行了进一步加强。首先,明确要求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与市场监管部门共同制定并公开住房租赁合同及经纪服务合同的范本;其次,要求各级地方政府设立租金监测系统,并定期发布租金价格数据;再者,要求房产管理部门利用租赁管理平台进行管理与服务,并与相关部门构建信息互通机制;最后,要求住房租赁行业的各类组织强化自我管理。

(记者 王金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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