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1日服装生意女士遭房东未告知卖房,租金已付咋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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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1日,一位从事服装贸易的女士向烛火新闻透露,她的房东在未进行任何预先通知的情况下,擅自将正在租赁的店面出售,这可能导致她无法继续开展业务,存货积压,进而遭受经济上的损失。

6月11日服装生意女士遭房东未告知卖房,租金已付咋办?

这一事件使得“买卖不破租赁”的法律原则重新受到广泛关注,同时也促使人们深思如何在租房经营中预防类似风险。

租户遭遇:

房租已付,房东却卖房

这位女士透露,她在阳光商都开设服装店已有三年光景。在这期间,她每年都会与房东续签租赁协议并缴纳租金。三年下来,双方相处融洽,未曾出现任何纠纷。近期,房东主动联系她,商讨下一年的租金事宜,双方达成共识。随后,她便通过微信将租金转给了房东。在确认租金已支付,租赁事宜尘埃落定后,她再次购入了新一批的货物。

令人惊讶的是,没过多久,房东竟然宣布店铺已被转手他人,若她希望继续租赁,就必须与新业主进行洽谈,但新业主是否愿意出租这一点尚属未知。这个消息让她感到措手不及,她指出,尽管尚未签署书面租赁协议,但微信上的沟通和付款行为实际上已形成了租赁关系。房东在未提前告知她的情况下私自出售房屋,完全忽视了作为长期租客的权益,这可能导致她新购入的货物因无法继续经营而积压并遭受损失。目前,双方在责任归属问题上陷入了僵局。

法律解读:

“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适用性

“买卖不破租赁”系一项关键民法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明确指出:“若租赁物在承租人依约占有期间内所有权发生转移,租赁合同效力不受影响。”换言之,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即便租赁物的所有权因买卖、继承等情形而变更,原租赁合同对新的所有权人仍具有法律约束力。也就是说,若原房东在租赁期间将房屋转卖,新业主无权单方面解除租客的租赁协议,租客依照原合同条款,仍可继续居住直至租赁期限届满。

在此事件中,尽管出现人与原房东未签署书面租赁协议的情况,然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合同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可选择书面、口头或其他任何形式。双方通过微信就租赁事项达成了共识,且反映人已缴纳房租,从而确立了有效的口头租赁合同关系。在此情况下,如果原房东在租赁期间将房屋出售,依据“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新业主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确保反映人能够继续使用该店铺直至租赁期满。倘若新业主拒绝继续出租,原房东可能因违反租赁协议而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对反映人因货物积压、预期经营收益等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然而,“买卖不破租赁”这一原则并非无例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若房屋在出租前已设定抵押权,或者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导致所有权发生变更,又或是房屋在出租前已被法院依法查封,这些情况下,该原则则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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