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空狼”?虚构租赁财产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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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产生活里常见融资手段之中,融资租赁占据一席之地。然而于现实情况内,不少主体为套取资金,打起了 “虚构租赁物” 的坏主意,这般看似 “捷径” 的操作,实则无异于给自己挖掘出一个巨大 “坑”。无论是企业开展售后回租,还是个人进行 “以租代购”,一旦涉及 “虚构租赁物”,轻者合同失效,重者财物皆失。本文依据《民法典》以及最新司法解释剖析风险。

何为“虚构租赁物”

通俗来讲,其意思是“无中生有”,具体所指的是,在融资租赁合同当中所记载的设备、车辆等,要么从一开始就根本不存在,要么即便存在,然而却没办法实现特定化(举例来说,仅仅写道“一批机器”,但却没有型号、没有编号),其本质是借助“融资租赁”这个外壳,去施行“借贷”的实际行为。

就法律这个层面而言,融资租赁的关键核心在于,先是“融物”,而后才是“融资”,它具备双重的属性,要是缺少了“真实租赁物”这个前提条件,那么整个交易便失去了赖以存在的根基。《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七条明确作出规定:“当事人要是通过虚构租赁物方式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是无效的。” 这属于《民法典》新增加的专门的条款,直接对虚构租赁物合同的法律效力予以否定,堵住了“借融资租赁之名去行借贷之实”的漏洞。

更为关键之处在于,这种行为还有可能构成“通谋虚伪行为”。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无效的。简单来讲,就算你签署了名称为“融资租赁合同”的书面文件 ,只要租赁物是虚构的 ,那么合同本身就是无效的 ,后续只能按照实际的借贷关系来处理 ,之前约定的租金 、违约金等条款或许全都是不算数的。

对于“通谋虚伪行为”要加以留意,要证实出租人对“通谋”是知晓的,笔者曾经代理过的融资租赁纠纷案子当中,有一个案子的争议关键恰好是“通谋”是否致使融资租赁合同无效,然而在该案子里缺少证据来证明出租人对“通谋”是知情的,最终法院判定承租人与出卖人的“通谋”不影响融资租赁合同的成立。

三个认定标准

1. 租赁物是否“真实存在”?

这是最为关键的判断准则。要是合同之中的租赁物品不存在与之相对应的购买发票,以及出厂证明还有产权登记等相关凭证,又或者这些凭证属于伪造的情况,基本上就会被判定为虚构。举例来说,有某一家企业与租赁公司签订了售后回租合同,双方约定将“3条生产线”转让给租赁公司之后再租回来,然而在进行核查的时候却发现,该企业根本就不存在这3条生产线,而且发票也是伪造的,最终这份合同将会被认定为无效。

2. 租赁物是否能“特定化”?

仅有“真实存在”是不足够的,租赁物必须能够明显区分,不可以模糊含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作出规定,法院需要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等去认定是否构成融资租赁关系,无法特定化的租赁物,等同于没有“确定的标的物”。例如合同只写明“一辆汽车”,却没有车牌号、车架号;又或者写明“一批办公设备”,但没有型号、数量、存放地点,这种情形就属于“无法特定化”,会被判定为虚构租赁物。

3. 租赁物所有权是否“真实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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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是在售后回租这种模式之中,承租人要将租赁物的所有权先转让给出租人,之后再租回来进行使用。要是仅仅签署了“所有权转移协议”,然而却并未办理过户登记(针对不动产而言)或者交付手续(针对动产来说),并且也没有实际转移占有,其本质就是虚构租赁物。就好比某公司把房产用作售后回租,仅仅与租赁公司签订了资产转让合同,却并没有办理房产过户,甚至于还把房产抵押给了第三方,最终会被认定租赁物所有权并未真实转移,构成虚构租赁物,合同按照借贷关系来处理。

法律后果

1. 合同无效,约定条款全作废

不管合同之中所约定的租金,以及违约金,还有留购价款等等,均会因为合同无效这个缘故而丧失法律效力。举例来说,出租人依照约定给予了所谓的“购车款”,承租人偿还了好几期的“租金”,在合同无效之后,承租人有可能仅仅只需返还实际所收到的资金,而出租人所约定的高额利息以及违约金则无法获得支持。

2. 按“实际法律关系”处理,风险自担

要是存在虚构租赁物的情况,通常大多会被判定为借贷关系。倘若出租人不具备放贷的资质,像一般的租赁公司这种,那么还有可能被认定成“非法放贷”。如此一来,借贷合同也会是无效的。此时,出租人仅仅能够要求返还本金以及资金占用费。若承租人明明知道租赁物是虚构的,却依旧签订合同,那可能就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去赔偿出租人实际遭受到的损失。

3. 担保人可能免责,债权人维权难

要是合同存在担保人,一旦被判定为虚构租赁物,这位担保人有可能以“主合同虚假,自己对此不知情”作为理由,去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写在最后

把融资租赁的关键确定为“真实交易”,虚构租赁物这种行为,表面上看似乎能够迅速拿到资金,然而说到底实际上是在触碰法律的红线。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必须坚守“真实、合规”的底线,如此方能避免因为一时产生的贪念,从而引发更为巨大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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