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房屋交易暗藏风险
“长期租赁”背后
可能隐藏法律陷阱
乐东法院近期审结
一起宅基地违建房屋
“以租代售”纠纷案
为群众敲响警钟

2019 年 6 月,河南的石女士,经由他人介绍,和刘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凭借 18 万元的“租金”,获取海南乐东某村一栋自建楼第六层房屋的“70 年使用权”,并且能够进行转租、继承。石某先后把 17 万元支付到了村民陈某的账户。之后该房屋因为属于未经审批的宅基地违建,在 2020 年底被行政机关强制拆除。石某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声称刘某隐瞒了房屋是违建的事实,请求确认合同无效,要求对方返还已经支付的款项并且赔偿损失。刘某辩解称,双方实际上是“合作建房”,石某是自愿进行投资的,并且合同当中约定了遇到拆迁情况时,仅仅是按照比例来分配补偿,是不会给予退款的;陈某则声称自己仅仅是代收款的一方。
法院释法
乐东法院受理了这个案件之后,针对“合同性质是租赁还是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款项均是否应该返还”等焦点,组织双方进行举证、质证,并且结合已经生效的相关行政判决,对案件事实展开全面审查呢。经过审理得出这样的认为:合同性质是房屋买卖,案涉合同虽说名称是“租赁”,然而约定的70年使用权远远超过了法定租赁期限,并且还包含转租、继承等所有权权能,实际上是农村宅基地上房屋的买卖行为。
与此同时,合同由于违法这一缘故从而是无效的。涉案的房屋属于违法建设的情形,买卖这种类型的房屋会对社会公共秩序造成损害,并且违反了公序良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案涉合同从一开始就是无效的。
除此之外,款项是应该归还的,然而损失要自行承担。合同被认定无无效之后,凭借该合同所获取的财产是需要返还的。刘某身为合同的相对一方以及实际收款的受益之人,应当向石某退还十七万元。与此同时,石某在进行交易的时候,没有谨慎地核查房屋的合法性,自身存在着过错,所以其主张的利息、律师费等方面的损失,法院是不会予以支持的。
综合:南海网、南国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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