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两部门:继续落实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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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新闻社北京一月十六日电,记者赵建华报道,当日中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继续对公共租赁住房也就是公租房的建设以及运营予以支持,延续实行公租房税收优惠政策,该公告执行到二零二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公告表明,对于公租房建设期间所使用的土地以及公租房建成之后所占的土地,实施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举措。对于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其在建设、管理公租房过程中所涉及的印花税。对于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将购房用作公租房的情况,免征契税以及印花税。对于公租房租赁的双方,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时所涉及的印花税。

公告表明,针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若转让旧房用作公租房房源,并且增值额未超出扣除项目金额的20%,那么免征土地增值税。对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若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当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时,对于其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而超出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许结转至以后三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扣除。

出租出售_公租房税收优惠政策_延续实施公租房税收优惠

公告表明,个人将住房捐赠用作公租房,要是符合税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情形,那么对于其公益性捐赠支出里,没超出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那部分,准许从其应纳税所得额当中扣除。如果是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府那里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公告另外作出规定,其内容为,针对公租房,要实施免征房产税的举措。对于经营公租房而获取的租金收入,给予免征增值税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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