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法案例【2026】016
(图源网络 侵删)
案情简介
2025年6月的时候,张某与高某签订了《租赁合同》,这份合同约定,高某要租赁张某的楼房,用途是用于酒店经营,租赁的期限为3年,起始时间是2025年6月,结束时间是2028年6月。
2025年7月的某一天,高某雇佣了郑某等四个人前往那座楼房去从事装修工作,郑某在那座楼房的后阳台清理装修垃圾的时候,不小心坠落了,之后经过治疗没有效果最终死亡。派出所的接警证明里记载写着,“郑某在后面阳台清理装修垃圾之际把阳台跟它下方河道之间直梯的入口铁板给掀开了,掀开之后不小心坠落到河道边上,高度大概是5米,随后被送到了平邑县人民医院,下午三点左右宣布死亡” 。
事故出现之后,高某同郑某的亲属签订了《意外死亡和解协议书》,该协议作出约定,亦即高某要一次性朝着郑某的亲属支付赔偿金总共是30万元,这里面涵盖了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和其它所有费用,高某已经依照协议支付了这份协议书所规定的赔偿金。
先是到了2025年10月16日,郑某的亲属由此把张某告到了本法院,诉求是让张某支付因郑某离去所产生的死亡赔偿金,还有丧葬费,以及精神抚慰金等这些费用,总计是50万元 。
事故发生之时,张某称已把房屋租给高某,此情况下张某表示自己不应担赔偿责任 。
法院审理
此案争议要点,便是郑某亲属所提让张某赔偿损失的那种主张,到底有没有事实方面以及法律方面的依据。首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四十九条规定来讲:“要是承租人处在占用租赁物的那段期间里,租赁物致使了第三人人身受到损害或者财产遭遇损失的话,那出租人可不承担责任”。就这个案子里,案涉的房屋在2025年6月20日的时候已经出租给高某了,租赁的期限是3年,在2025年6月20日之后高某实际占用了租赁物,郑某坠亡这个事实是发生在承租人高某占用租赁物的这个期间,因此张某不应该承担责任。
其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里面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第二款所规定的:“由于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缘故,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出现倒塌、塌陷从而造成他人产生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来承担侵权责任”。在本案当中,涉案的房屋并不存在倒塌、塌陷这种状况,依据郑某亲属所提交的起诉状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接警证明都能够看出来,郑某坠亡的原因是其在清理装修垃圾的时候把阳台与其下方河道之间直梯的入口铁板给掀开了,结果不小心坠落了。并且在郑某离世之后,于事故发生那个时刻,案涉楼房的实际使用人是高某,高某已经跟郑某的亲属针对死亡赔偿金以及丧葬费等各类费用达成了和解协议,而且高某已经将相关赔偿款全部支付完毕。
总结前文所述,郑某亲属向张某提出支付因郑某死亡而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以及丧葬费,还有精神抚慰金等费用的诉讼请求,此请求并无事实方面以及法律依据,所以法院对于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做出裁断驳回了郑某亲属的诉讼请求。判决之后,双方都没有提起上诉,现今该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说法

房屋租赁于日常里极为常见,出租人对于出租房以内所发生的事故是不是承担责任变成出租人相当关注的问题,房屋一经出租,承租人就对房屋实施实际控制使用,出租人没办法随时留意房屋实际使用状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四十九条规定,承租人占用租赁物期间,租赁物致使第三人人身受到损害或者财产遭受损失的那期间,进行租赁事项有关活动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要把房屋给租户居住使用前,出租人得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做全面排查,尽量排除安全隐患,这么做是为了降低房屋租赁可能出现的安全风险,出租人可用住房租赁合同等书面形式,告知承租人安全使用事项,明示住房存在的不利因和潜在风险,明确约定使用租赁物的方式方法;要和承租人约定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对承租人报修的事项,得及时联系物业公司或商品售后服务人员去检修 。
身为住房租赁的承租人,本该尽到一般理性人的留神义务,提升安全意识,合理且安全地去使用房屋以及设施、设备。应当在住房交付之后,于使用住房附属设施、设备之前,开展一回全面的安全检查,针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那些设施、设备,赶快向出租人报修。
法条链接
说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中的第七百三十一条哈,在租赁物对承租人的安全、健康构成威胁的状况下,就算承租人在订立合同之时就已经清楚地知道该租赁物的质量不符合标准,此时承租人依旧能够在任何的时候解除合同。
在租赁物被承租人占用的这段期间之内 ,要是租赁物致使第三人遭受到了人身方面的损害 ,或者是造成了财产方面的损失 ,那么出租人是不用承担责任的 。
第一条,一千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出现倒塌、塌陷情况,且因这种情况造成他人损害,那种情况下,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不过呢,对于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而言,若是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出现的这种情况就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之后,要是存在其他责任人,那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就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进行追偿。
若是由于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又或者使用人,再或者第三人的缘由,致使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又或者其他设施出现倒塌、塌陷的情况,进而给他人造成损害,那么承担侵权责任的就是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又或者使用人,再或者第三人。
更多信息,长按|扫描二维码
关注©山东高法
供稿:刘付豪 王子佩
0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