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租赁企业于租客签订租房合同之后,居然私自就更改了房屋格局。那么,此种情形下,租房合同还能不能解除呢?而已经交纳的相关费用又是否能够退还呢?
案件回顾
有个梁某是租客,他在某平台瞅见了一间有着两室以及一厅还有一卫的房屋,去现场观察了那房屋之后,心里觉得挺满意,接着就跟住房租赁企业签订了合同,承租了南侧的大卧室,然后在当日付了相应的款项。
当梁某打算搬入房屋了,却发觉原本的客厅被分隔成就一间新卧室,房屋状况也从两居室转变成三居室了。梁某觉得,公共活动空间面积变小会对自身生活品质产生作用,于是要求解除合同。住房租赁企业说,其从来都未曾许下不改变房屋原始格局的承诺,所以不同意解除合同,还拒绝把梁某已经缴纳的费用退还给梁某。
于是,梁某诉至法院,要求住房租赁企业退还其已支付的租金。
法院经过审理得出这样的看法,双方都承认,在合同签订之前梁某去看房的时候,房屋的格局跟房屋平面图是一样的,而这是促使梁某选择签订涉案合同来承租该房屋存在的事实基础。
双方签订合同之后,住房租赁企业未经梁某同意,就改变了双方签约时房屋的格局,其所提供的租赁物与约定不一样,这已构成违约,并且上述这番违约行为,对梁某的居住质量造成了较大影响,所以梁某有权要求解除双方所签订的涉及此案的租赁合同。
所以,经由法院作出判决,使得双方之间的合同被解除,住房租赁企业需将梁某的押金以及剩余的租金予以退还。
以案为鉴

近年来呀,随着租房需求持续不断地增加,与之相关的纠纷也就逐渐一天比一天增多起来了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里那个党组成员、副院长名叫朱平,他介绍说,在 2022 年 1 月一直到 2025 年 11 月期间 ,该院总共审理了涉及住房租赁企业的房屋租赁合同方面的纠纷案件五百六十六件 ,而且案件的数量是一年比一年更多了 。引发这类纠纷的主要原因在于 ,住房租赁企业所提供的格式条款违背了合同自由原则 ,租赁合同当中的约定不明确 ,房屋处于不适租的状况等等 。
对此,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全奕颖建议:
住房租赁企业,要依规行事,借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等法子,把住房租赁合同朝着租赁住房所在之地的房产管理部门去备案;于房屋出租前,得对房屋审慎检查、维护,保证交付的房屋安全,能正常居住;需如实告知承租方房屋产权情况、房屋性质、用途这等房屋关键信息,防止因提供信息不实,给租赁合同双方带来损失;针对租赁合同标准文本里减轻或免除自身责任与义务的条款,要在合同里专门写明,向承租方明确提示说明。
针对承租方,法官给予提醒,在缔约之前,承租方能够去要求住房租赁企业出示房屋来源等相关信息,借助审查房屋产权证书、住房租赁企业跟产权人之间的租赁合同或者委托代理合同等方式,以此来了解房屋是不是存在权属方面的争议、是不是存在被拍卖、查封等状况;承租方应该实地勘查租赁房屋的状况,妥善留存好房屋现状照片,防止去选择隔断群租房。
房屋进行交接之际,要去制作一份详细的物品交接清单,去查看房屋之内诸如家具、电器等设备设施的使用性能是不是完好的状况,要是存在瑕疵的情况,那就应当记载在交接清单之上。关于租金以及押金的支付行为,需要严格依据租赁合同的约定支付到指定的账户当中,尽量不要直接打给企业员工属于个人拥有的收款账户。
在缔约这个阶段的时候,对于住房租赁企业所提供的那个制式合同模板,要一条一条地去进行审阅,特别是那些涉及到租赁合同主体的部分,还有房屋交接的相关内容,以及房屋维修方面的规定,租金支付的具体方式,合同解除的情形,违约责任的界定等有关租赁合同订立以及履行的重要条款,在有必要的情况下,可以签订补充条款,或者是通过签订补充协议这种方式,尽可能地采用书面的形式,把双方达成一致的那些事项给明确下来,还要固定保存好相应的证据。
来 源丨人民网
0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