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一则消息被写为,有记者郭致杰报道了这样一件事,出现了一份名为《资产管理服务合同》的协议,此协议具体约定为,住房租赁企业不管房屋有没有租出去,都必须要向房主支付固定收益。之后法院做出认定,表明这实际上是房屋租赁合同,并不像企业所声称的是“委托合同”。
在12月23日这天,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与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联合起来,召开了一场涉住房租赁企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记者由此得知,在2022年1月到2025年11月这个时间段内,该院总共审理了涉住房租赁企业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566件,而且案件数量呈现出逐年上升的态势。当中,部分企业运用“名实不符”的合同文本所引发的法律性质方面的争议,成为了纠纷主要成因中的一个。
会上公布了一则典型案例,案例显示,房主沈某与某住房租赁企业签订了《资产管理服务合同》,其中约定,沈某授权住房租赁企业将其住宅提供给他人居住、使用,住房租赁企业需向沈某支付固定租金收益。之后,企业以“委托合同”享有任意解除权作为理由,停止付款,并主张解约。法院经过审理得出这样的认为,合同之中约定了固定的租金收益,这是符合一种基本属性的,也就是“出租方把租赁物交付给到承租方去使用、获取收益,而承租方则要支付租金”的租赁合同的基本属性,最终做出认定,双方之间是房屋租赁法律关系,驳回了企业基于委托合同关系所提出来的抗辩。

在实践当中,有部分企业利用《委托管理协议》、《资产管理服务合同》等这类模糊合同性质的协议,妄图主张“任意解除权”。北京三中院副院长朱平清晰地指出了两类合同的核心差异,在房屋租赁关系里,产权人会获得相对固定的对价,就算房屋处于空置状态,住房租赁企业也必须依照约定交付租金;在委托合同关系当中,住房租赁企业会向产权人收取佣金或者中介费,而租赁合同关系是建立在产权人与租客之间的,产权人直接向租客收取租金,并且自行承担房屋空置期的租金损失。
排除合同性质方面的情况,住房租赁企业所提供的房屋存在不适出租的状况,其占比为百分之二十五,因租赁合同中约定不明确进而致使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矛盾的情况,占比是百分之十,格式条款侵权、押金未被纳入监管账户、超期转租这般的情形,同样是纠纷频发的区域,数据表明,住房租赁企业作为上诉一方的案件,占比达到百分之五十三。
基于市场乱象的情况,监管力度不断加大,对此进行持续增量强化。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二级巡视员庞瑞敬作出介绍,经由大力推动企业押金托管以及租金监管工作,在北京市范围内,签约监管银行的租赁企业数量已达到800余家,并且已有54.8万笔租赁合同所涉及的17.1亿元被纳入监管范畴。与此同时,凭借强化企业备案动态监管、发布风险警示名单、优化投诉调解流程等多项措施共同发力,持续提升行业治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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