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手机、电脑等电子产品网络租赁服务的案件,这类服务当下快速走红,不少年轻人通过以租代购进行超前消费,然而便捷背后却暗藏风险,部分用户存在拖欠租金、拒还设备,甚至擅自转卖租赁物的情况,因而引发了一系列法律纠纷,新京报记者张静姝、通讯员王乔羽对此进行了报道。
2024年12月19日,甲方(原告)为A公司,乙方(被告)是陈某,丙方(平台)乃C公司,三方签订《租赁服务协议》,由A公司给陈某提供iPhone 16 Pro Max手机,双方就租赁物相关事宜予以约定,陈某采用分期支付租金的方式,租金是1291.66元/期,分12期支付,租赁物的买断金额为15598.7元,若在租赁期间陈某逾期支付租金超过15个自然日,那么A公司和陈某之间的租赁服务关系会自动转变为买卖关系。与此同时,协议作出约定,那就是,对于守约方为了达成债权实现所产生的律师费,还有公告费等一系列案件费用,全都要由违约方来承担 。
2024年12月19日当天,A公司把涉案手机寄给陈某,在2024年12月21日的时候,这部手机被接收并签收了 。
在租赁的这段期间之内,陈某仅仅支付了第一期当中的租金一千二百九十一点六六元,还有第十一期的租金一千二百九十一点六四元,以及第十二期的租金一千二百九十一点六四元,而剩余期数的那些租金都没有进行支付。A公司呢,向法院提交了《委托代理协议》以及电子发票,以此来证明其为了本案支付了律师费一千五百元。
法院历经审理这么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于当事人是有着约束力的,当事人需要依照约定全方面履行自身的义务。原、被告同C公司所签订的《租赁服务协议》是各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双方都应该依据此协议行使权利同时履行相应的义务。
在这个案子当中,原告依照约定把涉案的商品交付给了被告,被告没有按照规定的时间支付租金,这种情况已经超过了15日,原告所提出的让被告支付租赁物买断款的诉讼请求,是具备相应事实以及法律根据的,所以法院对此予以支持。原告所主张的律师费,在法律方面是有根据的,因此法院也同样给予支持。

最后,经由法院判定,被告陈某需向原告A公司支付11723.76元,连同律师费1500元,而此案件依据法律规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如今已经生效 。
法院进一步表明,在租赁关系里,存在这样的情况,出租人会把租赁物借给承租人,于是承租人能够占有该租赁物,并且可以使用该租赁物,同时承租人要依照约定支付租金。然而在买卖关系中,又有不同状况,买受人需要支付对价,以此来获取出售人所出售商品的所有权。
此案件当中,鉴于陈某并未依照约定足额给付租金,并且也没有归还手机,这契合双方合同所约定的买断情形,租赁关系由此转变为买卖关系,陈某理应支付买断款。
编辑 甘浩
校对 杨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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