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奋斗族租房福音!国务院住房租赁条例2025年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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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成都奋斗的朋友

不少人都会面临租房的情况

好消息来啦

国务院公布了《住房租赁条例》

自2025年9月15日起施行

条例规范了规范出租承租活动

住房出租、承租应符合相关规定

……

一起来看看

承租人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向出租人出示身份证明材料;

规范租赁住房的运用,确保其安全与恰当,不可以毁坏、私自撤除、封闭消防设备,也不得更改租赁居所的承重构造,禁止随意架设水、电、燃气管道,务必维护其完好,保障居住安全。

不可以随意更改出租房屋的用处,也不得私自破坏室内的物件,更不能改动房屋的其他构造,这些行为都需要先获得房东的许可。

必须依照小区管理条款行事,不可以随意丢弃废弃物,不能超过规定程度排放废气物或者发出声响,不得违反要求养宠物,不允许违规建造建筑物,不能占用公共空间,不许从高处扔东西,也不可做出其他侵害他人正当权益的举动。

5️⃣对出租人依法确需进入租赁住房的,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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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向租客提供个人身份文件、待出租房产的所有权证明文书,或其它能证明具备合法出租资格的文件,同时协助租客依照法规查验、确认待出租房产的相关资讯。

确认租客的证件文件,不能把住所提供给不肯展示证件的单位或个人

不可以随意进入租赁的住所,不过,在承租人许可的情况下或者依照法律准许的情况下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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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出租的住房

应当符合这些规定

出租的房屋需要满足建筑安全、消防安全、燃气使用安全、室内装修规范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要求以及强制性标准规范,不能对人的生命和身体健康造成威胁。

厨房、卫生间、阳台、过道、地下储藏室、车库等非居住区域,不可以单独出租给人居住使用;

出租单个住房单元的居住人数上限和人均最小居住空间,必须遵守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当局制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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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住房租赁合同

应当使用实名

1️⃣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使用实名签订住房租赁合同;

出租人需要依照相关要求,借助相关的租赁管理网络平台等途径,把租赁的房屋合同信息提交给租赁房屋所在地的房产管理机构存档。房产管理机构要提升租赁合同登记服务的效能,并且不得向登记的合同收取任何费用。

3️⃣出租人未办理住房租赁合同备案的,承租人可以办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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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押金要约定好

数额、返还时间等内容

出租人收取押金时,需要在租赁协议里明确押金的金额、退还期限以及可以扣除押金的情形等细节。如果租赁协议没有约定的,出租人没有正当理由是不能扣留押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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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租赁合同解除

要为腾退房子留出合理时间

出租人依据法律终止租赁协议时,必须告知租客,同时要给租客预留足够的期限搬离出租的房屋。

出租人不可以运用强制手段,包括暴力行为,或者使用恐吓等非法手段,强迫承租人终止租赁协议,或者搬离被出租的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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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时间达到规定期限的

可按规定享受相应政策支持

租赁协议持续执行满特定时限后,房东可依据相关政策获得相应扶持,租客亦可依据相关规定享有相应的基础服务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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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租赁条例》

还有规范住房租赁企业行为

规范经纪机构行为

强化监督管理

严格责任追究等内容

条例全文

住房租赁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使房屋租赁行为有章可循,保障租赁双方当事人正当权利,确保房屋租赁关系的稳固,助力房屋租赁市场实现优质发展,加速推进构建租购结合的居住体系,特制定本法规。

第二条 城镇中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上的房屋租赁行为,以及相关的管理措施,都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住房租赁行业的发展必须遵循党的指导方针和相关政策规定,同时执行中央的指示安排,要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同时兼顾政府的监管作用。

第四条 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承担全国住房租赁事务的监管职责。

省市级房产管理机构承担属地住房租赁事务的监察治理职责。

成都住房租赁条例 2025施行 租房规定_租房信息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的市场监管、公安等相关单位,依据本条例及相应法律、法规,于各自分管范围内,承担住房租赁事务的监管任务。

第五条 国家倡导住户把个人房产用于出租,扶持单位重新利用旧式工厂、商业办公场所、长期持有的商品房等用作租赁,通过多种方式扩充出租房数量。

国家倡导房东与房客依照法规形成稳固的房屋租赁联系,促使租房与购房在享有公共福利方面地位平等。

第六条 进行房屋租赁业务,务必依照相关法律规章,秉持对等、自决、均等、诚实理念,不能危及国家安稳、破坏社会整体利益及他人正当权利,也不得背离公共道德与善良风俗。

第二章 出租与承租

第七条 出租的住宅必须满足建筑安全、消防安全、燃气使用安全、室内装修等方面的法律规定、规章制度以及强制性规范要求,不能对人的生命和身体健康构成威胁。

厨房、卫生间、阳台、走道、地下储藏间、车库等非生活区域,不可以单独租赁用作居住。

出租单间允许居住的人数限制,以及每个人最低需要使用的空间大小,都必须遵守由省市级或者更高级别的政府机构所制定的要求。

第八条 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使用实名签订住房租赁合同。

出租人必须依照要求,借助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等途径,把租赁合同提交给租赁住房所在地的房产管理部门存档。房产管理部门需要提升租赁合同备案的服务效能,并且不得向备案活动收取任何费用。

出租人未办理住房租赁合同备案的,承租人可以办理备案。

第九条 出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需向租客提供个人身份文件,以及计划出租房产的所有权证明或其他能证明其有合法出租资格的文件,同时要协助租客依照法规查询、确认计划出租房产的相关资讯。

核实租客的证件文件,不能把住所提供给不肯提供身份文件的单位或个人

不可以随意进入出租的住所,不过,在承租人许可的情况下或者依照法律允许进入的除外。

出租人收取押金时,需要在租赁协议里明确押金的数额,以及退还押金的时间,还有可以扣留押金的情形等细节。如果租赁协议没有约定的情形,出租人就不能随便扣押金,除非有正当理由。

第十一条 承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向出租人出示身份证明材料;

要确保租赁住房安全且合理地使用,不能毁坏或随意移除消防设备,也不得停止使用这些设备,更不能更改房屋的承重构造,不允许私自拉设水、电、燃气管道。

不可以随意更改出租房屋的运用方式,也不得私自破坏内部的设备,或者对房屋的整体构造进行变动,而且这种行为必须先获得房东的许可。

须依照物业管理章程行事,不可随意丢弃废弃物,不得超出规范程度排放污染物或制造声响,禁止不按规章饲养宠物,不许违规建造建筑物,不能占用公共通道空间,不允许从高处抛掷物品,亦不可做出其他侵害他人正当权益的举动。

(五)对出租人依法确需进入租赁住房的,予以配合。

第十二条 出租人依据法律终止住房租赁关系时,需告知承租方,同时要给承租方预留出适当的迁出租赁房屋的时间。

出租者不可以动用暴力手段,也不得实施恐吓行为,或者运用任何非法手段,迫使租客终止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搬离被租赁的房产。

第十三条 住房租赁协议持续履行满特定时限后,房东可依照相关法规获得相应政策扶持,租客亦可依据相关准则获得对应的基础公共服务。

第三章 住房租赁企业

国家持续健全相关制度安排,旨在发展经营性租赁住房的实体,这些实体需具备商业运作能力与专业服务水准。

从事住房租赁业务的公司,是利用自己拥有的房产,或者合法获得经营许可的他人房产来开展租赁服务的机构。这类公司需要拥有与其业务范围相匹配的资本金、专业人才和运营管理条件。

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适用本条例有关出租人的规定。

第十五条 从事住宅出租业务的公司,其经过合法注册的营业项目,必须采用“房屋租赁”这一说法。

从事房屋租赁业务的公司,必须在拿到商业许可后三十天内,把开始运营的情况报告给当地县或县级以上政府的房产管理机构。房产管理机构需要把租赁公司开始运营的信息公布给社会大众。

租赁公司需在办公地点显著位置,公布自身创办详情、服务准则及要求等。

第十六条 住房租赁公司所公布的租赁房屋的位置、大小、费用等资料必须真实可靠、信息无缺漏,在各个经营地点和网上平台所展示的房源资料必须相同,发布的房屋照片要与实际房屋相符,不可以发布不实或引人误解的房源资料,也不得隐藏或拒绝透露准备出租的房屋的相关关键内容。

第十七条 租赁公司需要成立房屋租赁记录簿,真实记录相关内容,同时完善租赁信息核实等内部管理规章。

租赁公司不能私自搜集、运用、处理、发送其他人的资料,不能私下交易、供给或公布其他人的资料。

第十八条 租赁机构需按照相关要求,向当地县级及以上房产行政单位汇报其经营性租赁房产的信息,并且要通报这些信息的变动情况。

第十九条 从事转租业务的住房租赁公司,需要依法开设住房租赁资金专用账户,并且要把账户信息公布出来,所有住房租赁资金收付都要通过这个账户进行,详细的操作流程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联合其他相关政府部门来制定。

第二十条 个人若将租来的住房转租出去从事房屋租赁经营活动,当其经营体量达到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相关部门所设定之门槛时,便应遵循本条例中关于房屋租赁经营公司的相关条款。

第四章 经纪机构

第二十一条 从事房屋出租中介服务的机构,需要拥有符合其业务范围的自有资本金,需要配备足够数量的专业工作人员,需要具备有效的管理机制。

第二十二条 住房租赁中介服务单位需要将员工信息报送给当地县级以上房产管理部门存档。中介服务单位的员工不能在两家或更多家住房租赁中介服务单位兼职工作。

从事房屋租赁中介服务的人员不可以单独以个人身份开展房屋租赁中介服务。

第二十三条 租赁中介在发布房源消息之前,需要确认并登记委托方的身份资料、房产归属资料,亲自检查房源情况,同委托方签署租赁中介服务协议,撰写房屋状况说明文件。租赁中介服务协议、房屋状况说明文件必须盖有租赁中介机构公章,并且依照相关要求进行存档。

第二十四条 本法规第十五条的第二个和第三个条款,以及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的内容,也适用于房屋中介服务组织。

第二十五条 住房租赁经纪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从事为出租不符合建筑安全、消防安全、燃气使用、室内装修装修等法规条例或强制规范的住房提供中介服务的活动

为仅出租非居住用途的厨房、卫生间、阳台、走廊、地下储藏间、车库等空间提供中介服务;这些空间不包括住宅;

为超出单间居住人数限额或人均最小居住空间标准的房屋提供中介业务,针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出租单间,给予代理服务

(四)代收、代付住房租金、押金;

(五)未经当事人同意,以当事人名义签订住房租赁合同;

(六)法律、法规、规章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 租赁中介单位必须清楚公示各项收费标准,不允许在公开价格之外擅自提高费用,也不得收取任何未事先告知的款项。

签订住房租赁合同经由中介机构促成时,备案手续由该中介机构负责办理,针对出租方与承租方达成的协议。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与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部门联手,拟定并发布房屋租赁协议、房屋租赁中介服务协议的标准版本。

第二十九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需要建立住房租赁价格监测体系,要周期性公布其管辖范围内不同地段、不同种类房产的租赁费用数据。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房产管理机构需要运用住房租赁的管理系统进行租赁合同的登记,管理出租的房产信息,实施数据统计和监督,同时要和民政机关,自然资源部门,教育机构,市场监督单位,金融监管机构,公安部门,税务机构,统计单位等建立信息互通的渠道。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房产管理机构需要和其它相关单位一起,强化对房屋租赁行为的监管,依照法律,迅速处置违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房产管理机构能够委派机构来负责住房租赁服务的辅助事务等具体任务。受托的机构不允许以盈利为宗旨。

县级及以上地区的房产管理机构,需要强化对受委托执行单位的管理,同时,对于这些单位在授权范围内造成的后果,要负起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房产管理部门需要和其它单位、住房租赁领域的相关团体一道,着力提升住房租赁市场的诚信水平,要设立针对住房租赁公司、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信用评估机制,把违规违法的事项记在信用档案里,上传到全国信用信息的公共系统,依据信用情况来执行分级的监督管理措施。

第三十四条 住房租赁的相关团体需要建立完善的行业准则,强化内部自我约束机制,推动行业持续进步。

第三十五条 在房屋租赁过程里,若押金退还、房产修缮、房屋清空等出现争议的,出租方与承租方应先自行商议处理;若商议未果,能够依照法规寻求调解帮助、进行仲裁程序或提起法律诉讼。

第三十六条 从事发布租赁房源信息的网络平台,有义务确认登记房源提供者的身份资质。

网络平台运营者若知晓或理应清楚信息发布方存在提供不实内容等违规行为时,须依照法规执行删除相关内容等必要操作,同时保留相关数据,并向主管单位进行通报。

网络平台经营者不得代收、代付住房租金、押金。

出租方必须依照规定,真实登记承租方与实际居住者的信息,并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若察觉任何违法或犯罪行为,需立刻向公安机构进行举报,详细的操作规范由国务院公安机构负责拟定。

承租人不得利用租赁住房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关键词:租房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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