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是大部分人都会面对的事情
对于租房的朋友来说
最怕碰到的就是坑人的房东
好消息来啦
《住房租赁条例》发布啦
新规自2025年9月15日起施行
新规对于
规范出租承租活动
住房出租、承租应符合相关规定
等等都有了明确的规定
一起来看看
承租人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向出租人出示身份证明材料;
规范租赁住房的运用,确保其安全合理,不可以破坏消防设备,也不得私自移除或关闭它们,更不能更改房屋的主要支撑构造,同时禁止随意架设水、电、燃气管道。
不可以随意更改出租的房屋用途,也不能擅自破坏室内的物件或者更改房屋的整体构造,这些行为都需要先得到出租人的许可。
要依照小区管理条款行事,不能随意丢弃废弃物,不可以超出标准排放废气物或制造噪音,不得违反要求养宠物,不允许违规建造建筑物,不能占用公共走廊,不许从高处扔东西,也不能做出其他损害他人正当权益的事情。
5️⃣对出租人依法确需进入租赁住房的,予以配合。
出租人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向租客提供个人身份文件,以及计划出租房产的所有权证明,或者能证明其有合法出租资格的文件,同时协助租客依照法规查验、确认计划出租房产的相关资讯。
核实租客的证件文件,不能把房子租给不提供证件的人或组织,这种情况下不能出租。
不可以随意进入出租的住所,不过,在租客许可的情况下或者依照法律允许的情形除外。
用于出租的住房
应当符合这些规定
出租的房屋需满足建筑、消防、燃气、室内装修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强制性规范要求,确保不会对人的生命安全与健康构成威胁。
厨房、卫生间、阳台、过道、地下储藏室、车库等非居住空间,不可以单独出租,用作居住用途。
租住单间时,居住人数的上限和人均最小的居住面积,需要依照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政府的具体规定执行。
签订住房租赁合同
应当使用实名
1️⃣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使用实名签订住房租赁合同;
出租人需要依照规定,借助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等途径,把租赁合同提交给租赁房屋所在地的房产管理部门存档。房产管理部门应该提升租赁合同备案的服务效能,并且不得向备案收取任何费用。
3️⃣出租人未办理住房租赁合同备案的,承租人可以办理备案。
收取押金要约定好
数额、返还时间等内容
租赁方收取保证金时,必须在租赁协议里明确保证金的额度、退还期限以及可以扣除保证金的情形等细节。除非租赁协议中规定的情形,否则出租方没有正当理由不能扣留保证金。
住房租赁合同解除
要为腾退房子留出合理时间
出租人依据法律终止租赁关系时,需告知租客,同时要给租客留出足够的迁出时间。
出租人不可以使用暴力手段,也不可以实施威胁行为,更不能运用任何非法途径,强迫承租人终止租赁协议,或者让承租人搬离租赁的房屋。
租房时间达到规定期限的
可按规定享受相应政策支持
租赁协议持续执行符合标准时限后,房东可依据相关条款获得政策扶持,租客能按照规定享有配套的社会福利。
《住房租赁条例》
还有规范住房租赁企业行为
规范经纪机构行为
强化监督管理
严格责任追究等内容
条例全文
(上下)
住房租赁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管理好房屋租赁事务,保护租赁双方的利益,让租赁关系更稳固,提升房屋租赁市场的水平,加快实现租售结合的居住制度,特制定这项规定。
城镇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租赁行为,以及相关的管理措施,均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要遵循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与决策部署,同时注重发挥市场机制,并辅以政府适度调控。
第四条 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承担全国房屋租赁事务的监察治理职责。
省市级房产管理机构承担起地区内住房租赁事务的监管职责,对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确保市场规范运行。
省以上地方政府的市场监管、公安等机构,依据本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各自在职责范围内,承担住房租赁行为的监管任务。
第五条 国家倡导住户把个人房产用于出租,扶持公司活化并翻新旧式工业厂房、商业办公空间、长期持有的商品房等用于出租,通过多种途径扩充租赁性住房的供应量。

国家倡导房东与房客依照法规,构建稳固的房屋租赁联系,促使租房与购房在享受公共福利时地位平等。
第六条 开展房屋租赁业务,务必依照法律规章,秉持对等、自主、公正、诚实理念,不可危及国家安稳,不能损害社会整体利益及他人正当权利,也不得违背社会普遍道德规范。
第二章 出租与承租
第七条 出租的住房需要满足建筑安全、消防安全、燃气安全、室内装修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强制性规范要求,确保不会对人的生命安全或身体健康造成威胁。
厨房、卫生间、阳台、走廊、地下储藏间、车库等非居住区域,不可以单独出租用作居住用途。
出租单间允许居住的人数顶限,以及每个人最低的居住空间,需要依据由设区的市级或者更高级别的政府所制定的标准来执行。
第八条 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使用实名签订住房租赁合同。
出租人需要依照规定,借助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等途径,把租赁合同提交给租赁房屋所在地的房产管理部门进行登记。房产管理部门应该提升租赁合同登记的服务水准,并且不得向登记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出租人未办理住房租赁合同备案的,承租人可以办理备案。
第九条 出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向租客提供个人身份文件、待出租房产的所有权证书或其它能证明其有合法出租资格的文件,同时协助租客依照法规查询、确认待出租房产的相关资讯。
核实租客的证件文件,不能把住所提供给不提供身份文件的机构或个人
不可以随意进入出租的住宅,不过得到房客许可或依照法律准许的情况除外。
租赁方收取保证金时,必须在租赁房屋协议里明确保证金的额度、退还期限以及可以扣除保证金的情形等细节。若非租赁房屋协议中规定的情形,出租方若无充分理由,则不可随意扣除保证金。
第十一条 承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向出租人出示身份证明材料;
规范租赁住房的运用,确保其安全,禁止破坏消防设备,不能随意移除或关闭消防装置,也不得更改房屋的主要支撑构造,避免私自铺设水、电、煤气管道。
租赁房屋不可随意更改其使用功能,未经房东许可,不得擅自破坏内部设备,也不得改动房屋的整体构造。
要依照物业管理协议行事,不能胡乱丢弃废弃物,不可以超出规范程度排放污染物或制造声响,不合规地饲养宠物,不合法地建造建筑物,占用公共通道空间,从高处扔东西,或者做出其他损害他人正当权益的举动。
(五)对出租人依法确需进入租赁住房的,予以配合。
出租人若依照法律规定终止住房租赁关系,则需告知承租方,同时应给予承租方适当的期限以便搬离租赁的住所。
出租方不能使用强制手段,包括暴力行为、恐吓措施,或是其他不合法的手段,来迫使租客终止租赁协议,或者搬离被出租的房屋。
第十三条 住房租赁协议持续执行符合标准时限后,房东可依据相关制度获得相应福利,租客也能根据相关条例获得对应的基础服务。
第三章 住房租赁企业
国家将健全相关制度,发展商业化的房屋租赁公司,提升其专业水平。
从事房屋租赁业务的公司,是利用自己所有的房产,或合法获得经营许可的他人房产进行出租的企业。这类公司需要拥有符合其业务范围的自有资本、专业员工和有效的管理机制。
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适用本条例有关出租人的规定。
第十五条 从事房屋租赁业务的公司,其经过合法注册的营业项目,必须表述为“房屋租赁”。
从事房屋租赁业务的公司,必须在拿到营业许可后三十天内,把公司成立的情况报告给当地县以上政府的房产管理机构。房产管理机构需要把房屋租赁公司的开业信息公布给社会大众。
租赁公司需要在办公地点的显著位置,公开自身的开业详情、服务准则以及相关规范。
第十六条 住房租赁公司提供的租赁房源相关内容,包括具体位置、空间大小和租赁费用,必须保证真实性、精确性和完整性,不论是在其营业地点还是通过互联网等平台发布的信息,都应保持统一,展示的房屋照片必须与实际房源相符,不能发布不真实或容易引起误解的房源内容,也不得隐藏或拒绝透露准备出租的房屋的关键信息。
第十七条 租赁公司必须建立房屋租赁记录,客观记录各类信息,同时完善租赁信息核实等内部管理规范。
租赁公司不能私下获取、应用、处理、发送其他人的资料,也不得私下交易、供给或公布其他人的资料。
第十八条 租赁公司需按规,向当地县级以上房产管理机构,报告其经营住房的详情,以及相关变动信息。
第十九条 从事转租营利的住房租赁公司需要依照规定成立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并对外公布,要利用这个账户来处理住房租赁资金的收取和支付事务,详细措施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联合国务院其他相关部门来制定。
第二十条 个人如果租用他人房屋并从事房屋租赁经营活动,当其经营体量达到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机构共同制定的标准时,就应遵循本条例中关于房屋租赁经营公司的相关条款。
第四章 经纪机构
第二十一条 从事房屋租赁服务的中介组织,需要拥有符合其业务范围的自有资本,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并且具备有效的管理机制。
第二十二条 租赁中介单位需要把员工信息报送给当地县以上房产管理部门存档。中介的员工不能在两家或更多家租赁中介机构兼职工作。
从事房屋租赁中介服务的人员不可以用自己的名字来处理房屋租赁中介事务。
第二十三条 住房租赁中介公司发布房源消息之前,需要确认并记录委托方的身份资料、房产归属资料,亲自勘察房源,同委托方签署租赁中介服务协议,撰写房屋状况说明文件。租赁中介服务协议、房屋状况说明文件要盖有租赁中介公司公章,并且依照相关法规进行留存。
第二十四条 住房租赁中介服务组织,应遵守第十五条的第二个条款和第三个条款,以及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 住房租赁经纪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从事为不符合建筑安全、消防安全、燃气使用、室内装修等法规标准或强制规范的房屋租赁提供中介活动。
为单独出租非居住用途的厨房、卫生间、阳台、过道、地下储藏室、车库等空间提供中介服务;这些空间不作为居住使用;
为不符合规定人数上限或者人均最低租住面积标准的单间出租提供中介服务,针对此类住房进行经纪活动,确保出租条件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四)代收、代付住房租金、押金;
(五)未经当事人同意,以当事人名义签订住房租赁合同;
(六)法律、法规、规章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 租赁中介服务企业必须清楚公示各项收费标准,不允许在公示价格之外擅自提高费用,也不得收取任何未事先告知的款项。
第二十七条 如果出租方和承租方借助中介机构订立租赁房产协议,则由中介机构负责完成租赁协议的登记手续。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与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拟定,并对外发布住房租赁合同以及住房租赁经纪服务合同的参考版本。
第二十九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需要成立住房租赁价格监督体系,周期性发布其管辖范围内不同地段、不同种类房产的租赁费用数据。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房产管理部门,需要借助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管理出租住房的相关信息,实施统计和监测工作,提供相应的管理和服务功能,同时要和民政、自然资源、教育、市场监督管理、金融管理、公安、税务、统计等机构,建立信息互通共享的机制。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房产管理机构需要和其它相关单位配合,共同做好对住房租赁行为的监管工作,一旦发现违规情况,必须依照法律程序迅速进行处置。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房产管理机构能够委派具体机构负责住房租赁服务的辅助事务。受托机构不允许以盈利为主要目标。
上级地方政府的房产管理机构需要强化对受委托执行单位的管理,同时要为受托单位在其授权范围内造成的不良后果负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房产管理部门需要和其它部门以及住房租赁相关的行业团体共同推进住房租赁行业的诚信体系建设,要创立针对住房租赁公司、住房租赁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信用评估机制,把有关的违规违法活动记在信用档案里,放到全国信用信息互通的平台上,依据信用情况来执行分级别的管理措施。
第三十四条 住房租赁有关社会团体需要制定完善行业准则,强化内部约束机制,推动行业持续进步。
第三十五条 住房租赁过程里,若押金退还、房屋修缮、房屋清退引发争议,出租方与承租方应先行商议处理;若商议未果,可依照法规寻求调解、仲裁或提起法律诉讼。
第三十六条 从事房屋租赁信息发布业务的互联网站,需要确认信息提供者的真实身份资料。
网络平台运营方若知晓或理应清楚信息发布者存在提供不实内容等违规行为时,必须依照法规执行删除相关内容等必要操作,同时保留相关数据,并向主管单位进行汇报。
网络平台经营者不得代收、代付住房租金、押金。
第三十七条 出租人需依照规定,真实登记承租人以及实际居住者信息,若察觉违法犯罪行为,应及时通报公安部门。详细措施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拟定。
承租人不得利用租赁住房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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