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前着力促进房地产市场向高质量转型的重要阶段,国务院适时发布了《住房租赁条例》(该条例简称《条例》)。我国首部针对住房租赁的行政规章,《条例》在继承民法典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对租赁双方的权利与责任进行了详细界定,同时,对住房租赁企业等经营实体实施了必要的指导和严格的监管,有力地推动了住房租赁市场的稳健发展,助力构建租购并行的住房体系,并为此提供了坚实的制度支撑和规范指导。
首先,《条例》作为一项保护租赁合法权益的规范性文件,它主要针对住房租赁中存在的痛点和难点问题。在确保租赁双方权益平衡的前提下,该条例对承租人的合法权益给予了适当的倾斜保护,从而彰显了民生关怀的底色。
《条例》对出租房的不适居问题进行了规定,具体而言,它确立了出租房必须满足的建筑和消防安全标准。同时,该条例严格禁止将厨房、卫生间、阳台、过道、地下储藏室以及车库等非居住区域独立出租供人居住。此外,条例还规定了单间居住人数的最高限额和每人最低居住面积,这些标准需遵循当地的相关规定。为确保租户享有基本的居住条件,同时考虑到维护租户宁静的居住空间,《条例》明确指出,房东不得随意进入租赁的住宅。
鉴于租赁押金争议频发的实际情况,《条例》建议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明确押金的具体金额、退还期限以及扣除理由等内容,同时明确指出,除非有明确约定,否则出租方不得无端扣除押金,这一规定有助于防范和解决相关纠纷。
《条例》针对租赁关系的不稳定性作出规定,明确指出出租人不得利用非法手段迫使承租人终止住房租赁合同或要求其搬离租赁住房。此外,条例还鼓励租赁双方积极行动,例如,对于达到规定期限的出租人,将按照规定享受政策扶持;而对于承租人,则可依法享受基本公共服务。
针对租赁合同备案不足的情况,《条例》不仅为房东开设了备案的途径,比如通过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等渠道向房产管理部门进行备案,而且在房东尚未完成备案的情况下,赋予租客自行办理备案的权力,以此来满足租客的实际需求。
《条例》对住房租赁领域的现状问题进行了精确的应对措施,不仅能够有效地维护相关当事人的正当权益,而且对于建立和谐稳定的住房租赁环境具有显著的正面影响。
其次,《条例》旨在促进市场高效运作,成为服务市场的规范性文件。该条例紧密围绕提升住房租赁市场的高质量发展这一核心目标,运用系统化思维,为市场提供了多样化的利好政策。

在这方面,以下举措尤为关键:《条例》充分响应了中央政策及地方实践,倡导“国家激励居民将自有房产用于出租,并扶持企业对老旧厂房、商业办公楼、自持商品住宅等进行改造,使之可用于出租,通过多途径扩充租赁住房的供应”,这些举措为租赁住房市场的供应提供了法律支持,有效促进了租赁住房供应量的提升。《条例》针对住房租赁市场主体发展的制度性要素进行阐述,着重指出“国家需完善相关政策,扶持市场化、专业化的住房租赁企业成长”,以此推动有作为的政府助力高效市场的构建。《条例》倡导出租方与承租方依照法律规定构建稳固的租赁住房关系,确保双方权益得到保障,例如出租方可享受政策扶持,承租方则可享有基础公共服务,此举有助于激活住房租赁市场活力,逐步改变“重售轻租”、“租房不如购房”的固有思维。《条例》还规定相关机构需制定并公开住房租赁合同、住房租赁经纪服务合同的标准范本,以确保市场交易公平、高效。《条例》规定,地方政府需设立住房租赁价格监控体系,并定期发布租金价格相关资讯,以此对市场租金的合理调整给予科学指导。
可以说,《条例》通过加速推进多元化住房供应、市场主体的市场化运作、内容的公平性以及长期稳定的住房租赁制度,综合运用制度优势,有力推动了住房租赁市场的优质发展。这对于构建住房租赁与销售并存的二元结构、实现均衡协调的新发展模式,以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最终,《条例》充当了住房租赁市场稳健有序成长的监管准则。该条例构建了一个体系健全、机制科学、方法高效的监管体系。
《条例》在监管体系构建上,明确了“全国统一协调”的原则,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为核心,贯穿中央至地方,涵盖主管部门及众多相关职能机构,实现上下级之间、不同部门间的紧密协作与整合。在各自履行职责、承担相应责任的基础上,特别强调消除部门间的隔阂,促进信息交流与共享,依靠协同努力构建起系统化的监管网络。
在监管层面,《条例》将住房租赁企业和经纪机构作为主要监管对象,并对其实施全面监督。首先,在起步阶段,《条例》规定这些主体必须满足一定条件,从而营造一个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其次,在运营过程中,《条例》为这些主体制定了行为规范,促使它们依法经营、诚信服务。第三,要严防不良后果,《条例》针对这些主体的违规行为制定了罚款、责令暂停营业整顿等行政处罚措施,以此构建起强大的外部震慑力。
《条例》在监管手段上强调科学性,旨在增强监管效果。例如,除了行政处罚,它借鉴了实践经验,引入了信用评估体系,以此来促使市场主体诚信合规经营。再如,它规定相关行业组织需强化自律管理,作为行政监管的有力补充。
总体来看,《条例》作为租赁双方权益的保障性法规,有效提升了民众的满足感、愉悦感和安全感;《条例》亦为住房租赁市场的优质发展提供了服务性规范,将民生议题与行业发展紧密结合,通过积极政府的引导促进市场的有效性,进而加速构建租购并行的制度;《条例》还作为强化公共职能的监管性规范,为住房租赁市场的长期稳定发展奠定了制度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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