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印发4项保租房配套政策,本月10日起实施

符合4个条件可申请认定保租房
近期,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共同发布了《福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办法》《福州市非居住存量房屋改造成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具体操作细则》《福州市工业园区配套土地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细则》以及《福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细则》等四项与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的配套政策文件,并决定自本月10日起正式开始执行。
保租房项目
需符合4个条件
新出台的《福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管理办法》在本市区域内适用,涵盖了各类合法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这些项目包括利用机关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进行建设、在工业(产业)园区配套用地上进行建设、将存量非居住房屋进行改建,以及利用新供应的国有用地进行建设等多种方式所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认定。
该办法明确,若租赁住房项目满足以下四个条件,即可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首先,户型面积需符合福州相关政策规定,主要针对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尤其是工业(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以30平方米以下户型为主;其次,项目应优先向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困难群体出租,园区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租赁住房可优先出租给本单位、本园区职工等特定群体,其余房源则应向社会符合条件的人群开放;再者,项目建设标准需遵循《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的通知》(建办标〔2021〕19号)的相关要求;最后,房源需集中式建设,规模原则上不少于50套(间),且租金应低于同地段同品质社会化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改建类项目还需符合《福州市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符合这些前提
可申请改建保租房
福州市四城区内,合法建造的商业(商务)办公楼、旅馆、科研教育等非居住性质存量房屋,若满足规划要求、保持产权稳定、达到安全标准并尊重民众意愿,均可依照《福州市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细则》申请转变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细则明确规定,以下四种情况不可申请将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一是已被政府纳入土地征收或储备计划的项目;二是未按原有土地出让合同或监管协议等要求,完成相关税收等承诺的总部办公用地项目;三是房屋安全鉴定结果为危险等级C级、D级,或可靠性鉴定为Ⅲ级、Ⅳ级的房屋;四是其他不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的非居住房屋。
园区配套用地
可建设保租房
《福州市工业(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工业(产业)园区内,对于合法获取工业用地(包括工业仓储用地)的项目,允许使用这些工业用地来建设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配套设施用地,进而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然而,那些已被列入收储用地规划的项目则不在此列。
需特别关注的是,在工业项目建设的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中,必须遵循《宿舍建筑设计规范》以及福州市的相关规定,其中,套型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及以下(包括30平方米)的住房比例应达到80%以上,且单个套型的最大建筑面积不得超过45平方米。
自有用地
可申请建设保租房
福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细则,适用于那些位于四城区范围内、已依法登记并拥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国土空间规划相契合、未被纳入土地收储计划,并且实际占用土地超过10年的土地。这些土地的使用权人有权提出申请,以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在建设模式方面,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造与开发由土地使用权人独立负责,依据地块的空置状况,可以选择整块土地或者地块内的一部分土地进行新建或拆除重建以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一旦项目用地性质转变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其土地使用年限将根据剩余年限来计算。若发生征收或收储情况,土地将按照原有用途进行补偿,而地面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将根据市场评估价格获得相应的补偿。(记者 李锦清 江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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