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道,记者周瑞平、通讯员韩玉惠、陈茜报道,有中学生未告知家长便擅自签署了租赁房屋的合同并入住,家长在事后拒绝认可该合同,并提起诉讼,要求退还全部费用。近期,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这起涉及未成年人的房屋租赁合同争议案件。

2025年2月,天长市某中学的学生陈某,未获父母首肯,擅自与房产中介张某取得联系,寻求租房事宜。张某及其同行李某,尽管清楚陈某年仅16岁,尚未达到法定成年年龄,仍以中介和房东的身份,与陈某签署了《房屋租赁合同》。在此过程中,他们共收取了陈某一个月的租金2300元、押金2300元以及中介费1200元。陈某家长在得知情况后,坚决不予承认该合同的有效性,进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张某和李某返还所涉款项。
张某与李某辩解称,陈某在租赁的房屋中居住已满一个半月,期间产生了水电费、租金等开销,同时破坏了房屋的清洁与秩序,给房东带来了经济损失,因此他们拒绝退还相关费用。
法院指出,依据《民法典》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年龄介于八岁至十六岁之间的未成年人,亦或是虽已满十六岁但尚未能以自身劳动所得作为主要生计的未成年人,均被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在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时,需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处理,或者是在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追认下进行。陈某年仅十六岁,仍在校园里学习,属于法律规定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他未征得父母同意,便独立与房东签署了《房屋租赁合同》。鉴于其父母明确表示不予追认,这份合同应当被视为无效。《房屋租赁合同》一旦被认定为无效,房东有责任退还因该合同所获得的财产。陈某实际占据了该房屋长达一个半月,期间产生了水电等费用,这给出租人带来了不小的损失。因此,陈某理应向出租人支付相应的房屋使用费以及水电费等合理开销。在法官的耐心解释和调解下,双方最终达成了和解协议:李某和张某同意一次性退还陈某2700元,而陈某则自愿放弃了其他诉讼要求。当庭,李某和张某已将2700元如数退还给了陈某。
0 留言